郑国伟
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2009年8月20日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再次予以调整。自2010年4月25日起, 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包括12种数控机床、数控装置和7种功能部件享受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目录,同时还公布了不予免税的金属加工机床目录。
销售业绩要求:年销售量要≥100台(套),重型、高精度、五轴联动及以上数控机床年销售量不作要求。
(1)立式加工中心:工作台尺寸≥800 mm×1200 mm,快速移动≥40 m/min,重复定位精度≤0.004 mm;
(2)卧式加工中心:工作台尺寸≥800 mm×800 mm,快速移动≥40 m/min,重复定位精度≤0.004 mm。(要求条件:三选二)。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直驱电动机转台、自动换刀装置(ATC),电主轴/机械主轴组件,蓄能器,油缸,主轴拉刀机构,液压泵,机内刀具/工件检测装置,导轨防护罩(快速移动≥40m/min)。
(1)工作台尺寸≥1500 mm×30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08 mm;
(2)工作台尺寸≥4000 mm×80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1 mm。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 自动换刀装置(ATC),滑枕溜板部件(镗铣头、附件铣头),电主轴/机械主轴,高压泵,蓄能器,液压泵(压力≥31.5 MPa),机内刀具检测装置,机内工件检测装置,多头泵,变速箱,平旋盘(直径>1 m),双回转摆动铣头,增速铣头。
(1)630 mm≤加工直径<10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05 mm,主轴径向跳动≤0.003 mm;
(2)加工直径≥10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1 mm,主轴径向跳动≤0.005 mm;
(3)车削中心,重复定位精度≤0.002 mm,主轴径向跳动≤0.002 mm,轴数 ≥三轴。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增力丝杠,电主轴/机械主轴,编码器,主轴拉刀机构。
加工直径≥20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2 mm,主轴径向跳动≤0.01 mm。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 尾座轴承,液压泵站(阀、泵、油箱、接头),多头泵,机内对刀装置,机内直径测量装置,刀具,接纳器,变频调速系统(功率>37 kW),直角头,摆角头。
(1)5 m≥加工直径≥2 m,重复定位精度≤0.008 mm;
(2)15 m≥加工直径≥5 m,重复定位精度≤0.01 mm;
(3)加工直径≥15 m,重复定位精度≤0.02 mm。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编码器,自动换刀装置(ATC),同步带,双回转摆动铣头,液压系统(比例伺服阀),变速箱,直角铣头,摆角铣头,机内刀具检测装置,机内工件检测装置,拉刀机构。
镗杆直径≥130 mm,工作台尺寸≥2000 mm×20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08 mm。(要求条件:三选二)。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转台(直径>2.5 m),主轴(镗杆、铣轴),同步带,摆动头,液压系统(比例伺服阀),变速箱,直角铣头,摆角铣头,机内刀具检测装置,机内工件检测装置,双回转摆动铣头,拉刀机构。
(1)数控滚齿机,联动轴数≥4轴,加工齿轮精度不低于6级,加工直径≥13O mm,滚刀转速≥500 r/min;加工直径≥80O mm,滚刀转速≥200 r/min(要求条件:四选二);
(2)数控插齿机,加工直径≥130 mm,插齿速度500次/min,联动轴数≥三轴,精度不低于6级;
(3)数控剃齿机,联动轴≥2轴,加工齿轮精度不低于6级,加工直径≥13O mm。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力矩电动机和直线电动机,液压泵站(泵、比例阀、油缸),油冷机,金刚石砂轮系统,砂轮动平衡装置,油雾分离器,电气控制柜(电子锁)。
加工精度不低于5级,联动轴数≥4轴,加工直径≥130 mm。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主轴轴承,液压油缸,滚动导轨副,光栅尺(含圆光栅),多头泵,金刚石滚轮,机内砂轮动平衡装置。
(1)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6000 kN,工作台尺寸≥1000 mm×1200 mm,公称压力行程≥lO mm,滑块行程次数≥8 次/min;
(2)大型多工位压力机,公称压力≥10000 kN,工作台尺寸≥2000 mm×4000 mm,滑块行程次数≥8次/min。(要求条件:三选二)。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主传动电机,比例阀和调速阀,湿式离合器,数控液压气垫 (阀组、液压缸),过载保护系统,上模夹紧系统,滑块锁紧器,旋转编码器,轴承,液压齿轮泵,变频器。
公称压力≥300 kN,工作台最大速度≥80 m/min,激光功率≥2000 W。(要求条件:三选二)。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激光发生器,切割头,镜片,反射镜,液压装置(泵站、油缸)。
轮缘径向跳动≤0.1 mm,同一轴上轮径差≤0.1 mm。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刀具,自动测量装置,液压泵和液压比例阀,工件支撑装置,碎屑装置,轴承。
上述11种数控机床通用的零部件进口也享受免税,它们是:联轴器,滚动丝杠副,拖链,齿条,减速箱,数控装置和伺服电动机,光栅尺(含圆光栅),直线滚动导轨副,导轨防护罩,丝杠轴承、主轴轴承。
多品种零件自动更换加工或混流加工,具有物料输送、加工质量监控、刀具管理等功能。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模具,刀片,气缸,电磁阀,液压系统(泵站、油箱)。
销售业绩要求:年销售量要≥100台(套)。
分辨率≤0.0001 mm,调速精度≤0.1%,联动轴数≥4轴,单轴快移速度≥60 m/min。(要求条件:四选二)。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工控主板(586级以上),功率模块,主轴驱动控制单元,伺服电机中的驱动器、制动器、26位以上编码器,芯片,电解电容,伺服电机。
主轴转速≥12000 r/min,功率≥20 kW,输出扭矩≥200 N·m,回转精度≤0.001 mm。(要求条件:四选二)。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伺服装置,编码器,定向装置,油器润滑装置,内装式电机(定子、转子),拉刀机构(拉爪、弹簧)。
DN值≥120000,精度达到2级及以上。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滚珠丝杠副精度≤0.004 mm/2π(合金钢、钢球)。
动力刀位≥4个,重复定位精度≤2″,动力头转速≥5000 r/min。(要求条件:三选二)。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液压分度马达,内装伺服电动机组(定子、转子、编码器、伺服装置),转台复合轴承,卡紧装置,密封件,螺旋伞齿轮,动力刀架,轴承。
分度精度±5″,重复定位精度±1″。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蜗轮蜗杆副,转台复合轴承,拖盘拉紧机构,回转台夹紧装置,26位以上编码器,平旋盘,端齿盘。
单根导轨长度≥4 m,滚动导轨副精度≤ 0.003 mm/m,精度达到3级及以上。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是:合金钢,滚球/滚柱。
换刀时间(刀—刀)<2 s。
享受免税进口的零部件是:凸轮箱。
注:清洁高效铸造设备和重型压力成形设备免税进口目录待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13日的通知中,同时对进口不予免税的金属加工机床目录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这些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分三个部分。
(1)数控激光加工机床,≤3轴联动。
(2)数控切割机:①等离子切割机,板厚≤40 mm;②水切割机,≤3轴联动;③其他数控切割机,所有规格。
(3)龙门式加工中心,<4轴联动,重复定位精度≥0.006 mm。
(4)数控电加工机床:①数控电火花成型机床,加工表面粗糙度Ra≥0.32 μm,型腔截面和深度尺寸精度≥±2 μm ,带有能自动交换工件和自动更换电极装置除外;②数控线切割机床,切割效率≤300 mm2/min,加工表面粗糙度Ra≥0.32 μm,切割尺寸精度≥±3 μm;③数控电解加工机床:所有规格。
(5)钻削加工中心,所有规格。
(6)镗铣加工中心,定位精度>0.006 mm,重复定位精度≥0.004 mm,快移速度≤40 m/min,<四轴联动,工作台<1250 mm。
(7)车削中心,重复定位精度≥0.004 mm,主轴端径向圆跳动≥0.001 mm,加工圆度>0.001 mm。
(8)数控重型卧式车床,最大加工直径D≤4000 mm,工件长度≤20000 mm,加工圆度≥5×10-6D mm。
(9)数控重型立式车床,最大加工工件直径D≤16000 mm,定位精度>0.015 mm/2 m,加工圆度>0.01 mm。
(10)数控车床,重复定位精度>5 μm,加工圆度≥3×10-6D mm(D为最大加工工件直径)。
(11)数控龙门铣床,工作台宽度<50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06 mm/2 m,≤3轴联动。
(12)数控铣床(数控龙门铣床除外),定位精度>0.006 mm(全程),重复定位精度>0.003 mm,≤4轴联动。
(13)数控重型磨床,工件直径≤1600 mm,加工圆度>0.001 mm,微量进给>0.0001 mm。
(14)数控平面磨床,定位精度>0.006 mm(全程),重复定位精度>0.003 mm(全程),平面度>0.002 mm/1000 mm,龙门宽度≤3500 mm。
(15)数控磨床(含内圆、外圆、端面外圆、万能、无心、轴承、刃磨等,专用除外),定位精度>0.006 mm,重复定位精度>0.003 mm,加工圆度>0.0005 mm,砂轮线速度≤60 m/s。
(16)数控凸轮轴磨床,工件最大回转直径≤φ250 mm,砂轮线速度≤60 m/s(单砂轮)。
(17)数控曲轴磨床,工件直径≤φ630 mm,砂轮线速度≤60 m/s;定位精度>0.005 mm,重复定位精度>0.002 mm。
(18)数控重型滚齿机,①立式,工件直径≤φ8000 mm,模数M≤30 mm;②卧式,工件直径≤φ2000 mm,模数M≤30 mm;③其他,所有规格。
(19)数控齿轮加工机床,工件直径15~800 mm,模数2~8mm,≤3轴联动,精度等级>5级。
(20)数控铣镗床,镗杆直径<φ260 mm,加工同轴度≥0.008 mm/500 mm,重复定位精度≥0.006 mm,≤4轴联动。
(21)数控坐标镗床、磨床,坐标定位精度≥0.0015 mm。
(22)组合机床,孔加工精度为ITH 5级及以下,(注:I-国际;T-允差;H-基孔制,以孔定轴,级的数值越小精度越高),同轴度≥0.01 mm,平面度≥0.01 mm/m。
3.3.1 7种产品部分规格不予免税
(1)锻造用压力机或冲压机床,单台公称压力≤3000 t(生产汽车用全集成横杆式柔性自动冲压线,整线节拍达到12 次/min及以上,且重复定位精度保持±1 mm以内的除外);(2)三辊四辊卷板机,所有规格(板宽>10 m或板厚>120 mm×板宽>3200 mm除外);(3)联合冲剪机,板厚≤30 mm,冲孔力<120 t;(4)高速精密压力机,公称压力≤200 t;(5)热压机,公称压力≤2000 t;(6)数控滚轮式收口工作站,加工工件直径≤400 mm,主轴转速≤400 r/min,加工件长度≤2 m;(7)辗环机,直径≤5000 mm。
3.3.2 34种产品所有规格都不予免税
(1)空气锤;(2)矫直(平)机;(3)折弯压力机;(4)开卷机;(5)弯管机;(6)折边机;(7)数控板带剪切机床;(8)棒料剪断机;(9)金刚石成型液压机;(10)单柱、双柱、四柱万能液压机;(11)立式、卧式冷挤压机;(12)开式双点压力机;(13)闭式四点多连杆压力机;(14)双动薄板拉伸液压机;(15)校正压装液压机;(16)磨具制品液压机;(17)打包压块液压机;(18)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19)开式固定台压力机;(20)开式可倾压力机;(21)开式底传动压力机;(22)闭式单点压力机;(23)闭式双点压力机;(24)双动拉伸压力机;(25)双盘摩擦压力机;(26)电动螺旋压力机;(27)数控冲模回转头压力机(包括转塔冲床);(28)封头旋压机;(29)粉末成形压力机;(30)数控粉末成形压力机;(31)旋压机;(32)自动冷墩机;(33)自动搓丝机;(34)自动卷簧机。
高档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部件进口税收政策已作了3次调整。
第一次是在2008年3月26日,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效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10种高档数控机床、数控装置和6种功能部件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以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并规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次在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等6部门发文进一步确定进口优惠范围和目录。由于实行先征后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在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企业反映较多,难以兑现。因此本通知对优惠政策作了重要调整,将先征后退、转作国家资本金,改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次是第三次调整,对优惠产品和目录范围再次完善,优惠政策仍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8月发布的目录中,对五轴联动及以上数控机床要求年销售量≥100台才能享受进口优惠,这次新发布的目录取消了这一规定,就是说只要有合同订单,进口五轴联动及以上数控机床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以免税。
这次调整后免税进口的其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目录和不免税产品目录与2009年8月发布的目录基本相同,仅个别目录稍作调整。
通知要求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将企业基本情况,生产销售情况,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本年度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以及上年度落实情况等,及时报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