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弃置费用提取和具体使用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特制定《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弃置费是指海上油气田各投资方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所发生的专项支出。
海上油气田投资者应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计提弃置费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弃置费的税务处理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