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下水资源红黄蓝分区区划及动态管理措施

2010-02-13 20:50卢友行张佳孟
中国水利 2010年17期
关键词:红黄蓝泉州市分区

卢友行,张佳孟

(福建省泉州市水利局,362000,泉州)

一、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现状

福建省泉州市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总量近 100亿 m3、人均1272 m3,属国际上通称的“水资源紧张区”,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年地下水补给资源量为6.0亿m3,年可开采资源量为2.2亿m3。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水工程对河川径流的调蓄能力偏低,沿海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水资源相当匮乏,人均水资源量仅有205~417m3,属“绝对贫水区”。 因此,20 世纪泉州沿海大部分地区生活生产用水主要依靠开采地下水,部分地区由于超采已出现海水入侵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泉州市在沿海地区地下水普查、地下水应急水源规划、地下水红黄蓝分区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及总量控制上,结合南方沿海地区特点,积极探索,合理定位,逐步建立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即通过地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及供水工程建设,逐步改变沿海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地下水的现状;通过地下水应急水源规划,将地下水定位为战略应急水源;结合水资源红黄蓝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地下水限禁采制度。

点评:

福建省泉州市针对南方沿海地区的特点,以及泉州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以防止地下水超采引起的海水入侵和建立地下水应急水源地为目标,从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技术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地下水红黄蓝分区管理方案,制定了地下水保护和总量控制方案,通过严格的分区管理,科学地保护地下水,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划定地下水红黄蓝分区

1.划定地下水管理水位

在水量控制基础上建立水位指标体系,保证地下水安全合理开采,划定地下水水位蓝线与红线,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政策与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实现泉州市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红线水位一般是指地下水开采量大于地下水可开采量,出现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且水位降深等于含水层厚度2/3时的水位值,或者对抬升型水位来讲,地下水水位抬升达到某个阈值,从而引起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时所对应的临界水位值,以及为了实现某一时期地下水管理目标而设定的期望水位值或阈值。

蓝线水位一般是指地下水采补平衡即地下水开采量等于地下水可开采量时的水位值,或者是指为了实现某一时期地下水管理目标而设定的期望水位值或阈值。除在污染区周围设定红线外,其余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不会造成特定的地下水污染以及其他灾害,因此,在满足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区域不设限制开采水位线。

泉州市地下水多以裂隙水为主,松散岩类孔隙水主要分布于沿江两岸,地层多以花岗岩为主,没有区域性以软弱夹层为主的黏性土层,如果地下水长期超采,地下水水位虽然处于下降状态,但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现象不会发生,且区域上,地下水对生态环境的贡献很小,地下水水位下降也不涉及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从泉州市实际情况出发,水位的划分主要考虑以下3个方面:①地下水水位下降,导致已污染的区域水力梯度增大,地下水污染加速,影响周边地下水开发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安全;②在泉州市沿海易发生海水入侵地区,为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水位下降引起海水倒灌,控制区域地下水水位保持一定的高度;③泉州市地下水在全区内水头不连续,大多数地区属于隔水地区,部分有薄层含水层,因此考虑在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进行地下水水位划分。

2.地下水红黄蓝分区

以乡镇行政区单元边界为界线,在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进行地下水红黄蓝分区。

根据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将地下水海咸水入侵地区以及已受污染的地区划分为红区,红区表明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已低于警戒水位,超过了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限度,属于禁采区。对于这些区域,需要实施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政策,以有效控制地下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积极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用地下水红色水位线进行控制,凡是处于红线水位以下的管理区其地下水资源已处于超采或污染状态,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危机管理,遏制地下水水量超采以及水质恶化。

将易受污染的地区以及地下水开发潜力不足的区域划分为黄区,黄区表示区域内地下水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地下水开发利用已经处在不可持续限度的边缘,属于采补平衡区,需要实施严格的地下水管理政策,以保证区域的水资源问题不进一步恶化并趋于好转。因此,黄区属于一个过渡区或预警区,其地下水资源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潜力,按照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对地下水实施积极管理。

将地下水相对丰富的区域,以及开发利用不会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划分为蓝区。蓝区表示区域地下水水位处于正常范围内,其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可持续的,属于可开采区,可实施常规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政策,其地下水资源尚有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潜力,按照正常的取水许可制度对地下水实施有效管理。

红黄蓝地下水水位管理制度是随着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变化的,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的变化,不同分区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管理合理的区域,红区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红区就有可能转变为黄区甚至蓝区;若地下水开发利用没有遵循管理制度,区域地下水没有得到有效管理,蓝区就可能恶化为黄区甚至红区。

三、建立红黄蓝管理制度

1.建立地下水水位红黄蓝管理制度原则

地下水水位红黄蓝分区将随着地下水资源和环境状况的改变而变化,是动态的指标体系,因此应对红黄蓝分区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划分地下水红黄蓝管理水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①在功能区划和水量控制基础上进行划分。根据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流域可持续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量以及地下水系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现状和水质保护目标为依据,确定分区的主要指标和依据。②因地制宜原则。对不同的分区制定不同的水位管理政策与措施,既要可持续利用地下水资源,又要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③科学合理原则。根据泉州市现行的水资源管理水平和水资源管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红黄蓝分区和相应的管理政策与措施。

2.建立地下水管理水位及红黄蓝管理制度依据

①以现有规划、地下水现状为依据。以批准的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为依据,以现有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测和计量数据为依据。

②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我国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的安排,县级区域是水资源管理的最基层单位。因此,在晋江流域的基础上,选择县级行政边界为区划边界。

③依据区域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和现状开发利用量作为地下水水量评估的基础,地下水可开采量、现状地下水开采量以及现状地下水位变化将作为地下水评估的依据,经批准的流域或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现状取用水量将作为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估的依据,根据水功能区划水质、水量保护目标计算作为地下水资源保护评估的依据。

3.地下水红黄蓝分区管理制度

(1)红区管理规定

①加强红区水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促进红区水资源问题的解决。

②以下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水资源论证:为单个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经营性养鸡场、养猪场等除外),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凡在地下水红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③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地下水红区内从地下取水且取水量在1000 m3以下的,由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④在地下水开发利用红区,不得再审批除农村饮水以外的新增取水量。

⑤水资源开发利用红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新增取水量,可通过水权交易从区域内现有取水用户的节约水量或从区域外水权取得,但水资源开发利用红区之间禁止进行水权交易。

⑥市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国内外用水水平,制定先进的、严格的红区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水资源开发利用红区内取水户的取水量必须按照红区用水定额核定。

⑦如果红区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已经达到或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取水审批机关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和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的区域年度取水计划。

⑧红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标准、可靠。

⑨如果红区现有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的标准为: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以内的按加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40%的按3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年度取水计划40%的按5倍征收水资源费。

⑩如果红区现有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对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⑪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区,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限采管理制度,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禁止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开采地下水。

⑫加强红区水资源监测计量系统的建设,建立监测计量制度,提高对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的监测计量覆盖率。

⑬红区水资源管理公布的信息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区域内所有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许可证载明水量、本年度取水计划、实际取水量;超计划取用水单位名称、法人信息,违规排污企业单位名称、法人信息。

(2)黄区管理规定

①必须重视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防止黄区水资源问题恶化。

②同红区管理的第二条。

③如果水资源开发利用黄区已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量。

④鼓励水资源开发利用黄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取水,通过水权交易从区域内现有取水用户的节约水量或从区域外水权取得,但禁止从红区购入水量。

⑤市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国内外用水水平,制定先进的、严格的黄区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

⑥如果黄区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已经达到或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取水审批机关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和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的区域年度取水计划。

⑦黄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

⑧如果黄区现有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的标准为: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以内的按加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40%的按3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年度取水计划40%的按5倍征收水资源费。

⑨如果黄区现有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对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⑩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黄区,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限采管理制度。

实行水资源分区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促进红区向黄区转化、黄区向蓝区转化,对转化成果显著和蓝区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泉州市政府予以表彰鼓励,从水资源费和上下游补偿费中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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