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读者 胡兴盛 赵相禄陈凤霞)
为促进生猪防疫和保险工作相结合,国家相关部门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制定了《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对8~48月龄的能繁母猪加施“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基层防疫人员对此反响甚大,笔者认为无此必要。
1.从生猪保险的范围看,能繁母猪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按照国家生猪保险的相关规定,2年多来,许多地方启动实施的不只是能繁母猪保险,还有育肥猪保险,一些地方还启动了奶牛保险。对8~48月龄的能繁母猪加施“能繁母猪专用耳标”作为保险标识,那么对参加保险的育肥猪、奶牛等又加施什么保险标识,如果一定要加施保险标识的话,可否将“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扩大为“动物保险标识”?
2.从相关政策规定看,保险具有自愿性,畜禽标识具有强制性。
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是惠农措施,并明确规定:“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由此可见,对能繁母猪保险,国家政策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养殖户具有自愿选择的权力。
相反,作为“畜禽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养殖户有遵从的义务。
“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是作为“畜禽标识”对8~48月龄的全部母猪加施,还是作为“保险标识”只对其中参加保险的母猪加施,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别。而从历年实施的情况看,能繁母猪的参保率距离100%还有很大差距。
3.从“畜禽标识”的作用看,加施“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没有必要。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的编码组成与此一致),第七条规定:“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对能繁母猪加施“专用耳标”,主要目的是防伪、确定母猪身份。既然畜禽标识具有唯一性,那么就完全具有防伪、确定母猪身份的作用。
同时,从2002年开始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到2006年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在畜禽标识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没有必要再加施“能繁母猪专用耳标”,造成人力、财力、时间和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