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猪育种协作组章程

2010-02-10 22:55草案
中国畜牧业 2010年24期
关键词:协作组种猪场种猪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国猪育种协作组是农业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由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校,以及具有一定条件的种猪场组成的猪联合育种组织。

第二条协作组宗旨:有组织、有系统、有计划地开展猪联合育种。通过组织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推动联合育种工作,提高种猪生产水平。

第三条协作组遵守政府政策法规,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并起到政府管理部门与种猪生产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组织制定育种目标、选育方案及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种猪良种登记工作,建立遗传评估育种数据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五条为协作组成员提供育种、饲养、管理、信息咨询、疫病防控等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种猪拍卖和展销活动。

第六条承担有关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加快我国猪育种步伐,推动种猪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学习、考察等。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全国猪育种协作组设立办公室、技术专家组和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

(1)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全国猪育种协作组的日常工作;

(2)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成员由科研与教学单位的专家、教授,以及省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3)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设在全国畜牧总站,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全国猪育种协作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协作组办公室提出会议申请,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条全国猪联合育种协作组成员的条件、审核审批、时限要求和管理:

(一)条件:参加协作组的种猪场必须取得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条件见全国猪育种协作组种猪场条件要求;

(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可向全国猪育种协作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需详细介绍本场基本情况,主要有:本场历史、品种和数量、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协作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经研究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吸收成为全国猪育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三)时限:全国猪育种协作组办公室自收到种猪场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受理单位,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每年分两批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国猪育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四)管理:协作组成员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全国猪育种协作组办公室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成员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对不合格且改进无效者劝其退出。2年不能按规定报送数据和有关资料的成员单位,或2年以上(含2年)不参加协作组活动,则视为自动退出。对退出协作组的单位,协作组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对工作积极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成员单位每年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作组的学术讲座、技术培训等活动;

(二)优先获得协作组技术专家组的服务;

(三)优先参与协作组实施的项目;

(四)对协作组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加入或退出协作组权力。

第十二条 义务

(一)按协作组要求开展种猪性能测定、遗传评估及联合育种工作,保质保量提交数据资料。

(二)积极参加协作组的活动;

(三)维护协作组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协作组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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