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伟,徐爱军,陆荣强,周春红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寻租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安妮·克鲁格在探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正式提出来的。目前,寻租的定义多种多样。如布坎南等人把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塔洛克认为,“寻租是指那种利用资源并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而巴格瓦蒂列提出了用“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来表达寻租的基本内涵[1]。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更为通俗的定义是:寻租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从而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正当的寻租行为已经遍及各个领域,医药行业也不例外。现就医药行业中寻租行为的表现、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治理措施。
笔者借鉴布坎南对寻租行为的划分方法,将我国医药行业中的寻租行为划分为以下3个层面。
第一层面的寻租行为:是指医药行业中管理权力的主体通过有限准入的方式设租,产生租金并获取租金的活动。该层面的设租行为主要借助医药行业中管理者设立的准入制度、审批制度等形式来完成。管理者设立这些制度的初衷是想借此来甄选医药行业经营的参与者,汰劣存优,提高经营者的整体水平,但有限准入的管制无形中却为“租”的设立打下了基础。在医药行业中,新药审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都有可能引发寻租行为。例如,某些管理者经受不起寻租者的利益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在审批新药过程中为寻租者开辟捷径,擅自降低药品的审批标准,使得一些不符合标准的药品经过所谓的“正当渠道”流入市场,这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层面的寻租行为:是指由于第一层面的寻租行为给医药行业的管理者带来了好处,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行业管理权的活动。从第一层面的寻租行为来看,有了权力,就有了促使寻租者向其“进贡”的可能性。因为医药生产者会千方百计地向有审批权的管理者行贿,让其产品通过审批进入市场,而管理者则会从中捞到大量的好处来满足私欲。
第三层面的寻租行为:是指医药行业的管理者采取措施将暗租变为明租的寻租活动,通过合法手段赚取租金。例如,制定文件定期向医药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实质上就是合法外衣下的变相之“租”。
2.1 政府过度干预、制度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经济学中寻租理论研究的内容,绝对不是寻利活动和寻租活动在道德层面上的差别,而是产生这些活动的社会经济体制条件。经济学家认为,在决定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经济行为方式的众多因素中,经济体制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探索过程中,由于各方面体制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药领域的过度干预,造成了寻租的盛行。归根到底,寻租是医药领域的制度缺陷造成的,改革期间出现体制上的疏漏为寻租创造了条件。因此,要抑制医药行业中的寻租行为,应从制度上着手。
2.2 寻租成本小于寻租收益是直接原因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成本与收益比较的过程,医药行业中的寻租活动也是寻租成本和寻租收益比较的过程。只有当寻租收益大于寻租成本的时候,寻租活动才会发生。以新药审批寻租活动为例,其寻租成本包括:为寻求新药审批的“捷径”而向管理者“进贡”的花费(成本一);因“捷径”存在而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福利损失(成本二);因寻求“捷径”,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没有余力去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新药而造成的长期福利损失(成本三)。从医药行业的整体角度来看,寻租成本肯定是大于寻租收益的。但由于只是成本一由寻租者承担,而成本二和成本三与寻租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是由社会分担的,这样就造成了新药审批的寻租过程中寻租的私人成本低于寻租的社会成本。寻租者寻租时只是比较自己承担的寻租成本和收益,并不会从医药行业的整体角度去比较寻租的成本和收益,因此才会进行有损于社会福利的寻租活动,即寻找新药审批的“捷径”,而不会把精力用于有利于社会福利增加的新药研发活动。
2.3 行业监管不力是重要原因
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对行为进行规范,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偏差,这时就需要监管方的监督。然而当约束、监管制度执行效果的公众、第三方机构、主管机关无法监管或“视而不见”时,这个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由于对相关信息的获取能力有限,公众只能凭借被监管者所提供的部分公开资料进行监管,而被监管者不可能将有关寻租行为的信息披露出来,公众很可能受被监督者的蒙骗和操纵,因此公众对医药行业中寻租行为的监管往往有心无力。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因受制于管理者的权威(我国第三方机构并不是独立的,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政府),往往不愿主动检举或举报。而作为监管主力的主管部门,多与被监管者处于同一系统,监管意愿不强烈。
3.1 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制度设计,缩小医药行业寻租空间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医药行业的寻租活动中都有政府的“存在”,而政府在寻租活动中往往不是处于被动地位,政府主动创租和抽租的现象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行政干预太多。政府管得太多,医药行业管理者手中的权力就会太大,其出于私利运用手中的权力发挥作用的空间就会太大,寻租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在医药行业中要尽量减少政府干预。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协调方面,凡是不必采用政府干预的,坚决不进行政府干预,以放松管制,缩小寻租空间;凡是可采用政府干预的,也要进行成本分析,如果干预成本跟市场调节的成本差不多,也应放弃政府干预;即便是必须采用政府干预的,也应采取措施使政府干预的内容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变暗租为明租[3]。除此之外,要从根本上取消设租的条件,完善制度设计。例如,嘉兴市中医医院在设备和基建项目招标采购中,推行“委员会制”的决策机制,招标采购过程贯彻“三权分离”的思想,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体系。这些措施在实施的2年多时间里,显示出前瞻性和有效性,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招标原则,从源头上防止了购销活动中的权力寻租[4]。
3.2 加大对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医药行业寻租成本
从医药行业中寻租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可以看出,要减少医药行业的寻租行为,必须增加寻租的成本,提高寻租的风险,也就是要进行医药行业的制度创新。如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医药行业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增大寻租者的机会成本,减少其寻租的预期收益,使其在从事寻租活动前会权衡利弊,自觉减少寻租行为。与此同时,要促进医药行业中理性的经济人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寻利活动,就必须增加寻利的预期收益。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就是要构建这样一种制度,使得医药行业中寻利者的收益较大、成本较小,从而激发起理性经济人进行寻利活动的动力。在医药领域中,要完善药品研发的专利制度,保证新药的研发者和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促进广大药品生产商加大新药研发的资金投入,而不是把大量的资金用于仿制药和不正当的寻求新药审批“捷径”的寻租行为。
3.3 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对医药行业寻租行为的监管力度
应加快完善医药行业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如果没有监督机制的约束或者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公共权力必然会被滥用,成为寻租者利用的工具,从而损害社会福利[5]。解决医药行业监管的问题,首先是要依靠主管部门发挥作用,在主管部门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使监管方不会由于与被监管方的关联关系而不敢履职尽责;其次,要加强第三方机构如医药行业协会的建设,使之保持自身独立性,吸收广大消费者、医药生产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参与,使之履行行业监督职能,对医药行业中的寻租行为进行行业监管;最后,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公众舆论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舆论的积极作用,形成对医药行业的有效监督。
3.4 加强思想教育,建立舆论机制,营造反寻租的社会氛围
笔者认为,还应加强公民的思想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去教育和引导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医药行业中的寻租行为本身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现象,还包含着很多政治和道德层面的意义。对医药行业中拥有管理权力的政府官员加强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培养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荣誉感等,使其认识到医药这个特殊产品的质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性,意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加强医药行业管理者的素质教育,从道义上提倡官员廉政,增强他们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免疫力,使他们珍惜和合理使用手中的权力[6]。同时,对公民和医药生产经营者即“经济人”也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
[1]王 斌,李 鹏,孙利辉.转型期经济中寻租与寻利的博弈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5):37-38.
[2]刘 东.微观经济学新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0-233.
[3]宋 丹.关于寻租的成本分析[J].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0(2):19-21.
[4]高文庆,姜宁华.推行委员会制防止医药购销活动中的权力寻租[J].
中国医院管理,2007,27(6):62.
[5]张 健.政府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研究[J].理论探讨,2008(4):35-37.
[6]张文静.论寻租性腐败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J].法制与经济,2009(1):1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