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玲 林春瑜
(沈阳药科大学,辽宁 沈阳 110016)
新农合定点药店建设的现状优势和对策
王淑玲 林春瑜
(沈阳药科大学,辽宁 沈阳 11001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点药店;现状;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自2003年建立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十一五”和新医改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新农合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几年来部分省市在设立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同时创造性地建立了新农合定点药店服务制度,这对提高农民获取药品的可及性和医疗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对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农村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比例的54.3%,全国31个省、市、区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中2 71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新农合参合率94.0%,新农合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646亿元,累积受益4.9亿人次。新农合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缓解了农民的就医和用药需求,减少了农民就医和治疗方面的花费。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虽然让农民就医可以报销,但是由于受到了交通条件的限制和疾病严重程度的影响,农民一般都是得了“大病”才会去医院,自己能够解决的相对较轻的疾病,去附近的药店购药比较便利。从2006年开始,辽宁、山东、安徽、江苏等省将部分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2007年江西、四川、山西等省将符合条件的药店列为新农合定点药店,2008年湖北,2009年广西,2010年重庆、贵州等省、市相继开展了新农合定点药店的审批准入制度。农民在定点药店购药,只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可买到需要的药品,各地区在实施新农合定点药店时,将条件好、经营规范的农村药店纳入“新农合”服务体系中,不仅促进药店规范经营,也促进了农村药店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能够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
为确保农民买到“质优、价廉”的放心药品,启动新农合定点药店制度的地区,在药店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出台的相关标准包括《新农合定点药店服务协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新农合定点药店验收标准》等。
新农合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符合我国药店开办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信誉标准、开业时间要求,药品价格,网络配套设施等,尤其强调了及时供应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所需药品,以及服务人员的要求。如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考核为诚信的,要求提供24小时药品零售服务,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乡镇(含乡镇)以上药店必须配备计算机,并配置与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相配套的网络设备;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1名(中)药师以上或执业药师专业技术人员,营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布局。
新农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定如下:县政府新合办负责定点药房的审核,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统一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药房”标示牌;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对定点药房的售药登记与计账进行审核,并实行报账制;食品药监、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相应监管职能。
在新农合报销目录方面,各地按照卫生部要求新农合药物目录分为县、乡、村三级,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使用。其中,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能基本满足诊治疑难重症的需要。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为主体,可以根据当地突出健康需求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村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如果地方根据实际确实需要增加民族药或地方特殊疾病用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增加相应药物品种。
新农合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目的在于为农民减负,缓解压力。这是“多方筹资,重点投入”的互助共济制度,对于缓解农民家庭经济压力作用是明显的。将部分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纳入“新农合”服务体系,不仅会促使市场有序竞争,还能够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实惠。
新农合制度推行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只要是制度实施和完善过程中,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身心健康和生活水平的措施,就是符合新农合制度推行宗旨的。目前,全国部分地区试行将部分诚信高、条件好、服务过硬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纳入“新农合”服务体系和报销范围,有的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从发达国家药品市场运行的现状来看,医药分家不仅可以有效杜绝“以药养医、商业贿赂、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而且对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行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加入“新农合”,可以对医药分家作出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农村医疗机构垄断新农合服务供给局面造成有力的冲击,更有利于我国医疗市场的健康、有序、公平发展。
新农合开始推广后,参合农民患了一点小病为了能报销药费也必须去医疗机构,一方面是不方便,另一方面农民一年可报的门诊药费有限,而医院的药价明显比药店贵。把各乡镇的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新农合体系,利用完善的配送网络向农民提供药品,并允许农民报销,可以让农民在药店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选择的自由。这样就解决了农民因为附近没有一体化卫生所,为了所购买的药品能报销,必须要到一体化卫生所或乡镇卫生院购药的一系列问题:路途远,慢性病的话一次不一定能购足,购买的药品数量不多,并且有时报销手续比较麻烦。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品种齐全,加入“新农合”后,可以与一体化卫生所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的就医用药。
“新农合”的推广虽然有利于减轻农民看病的负担,但作者在2010年5月对辽宁省14市农村进行的500份抽样问卷调查发现,部分纳入“新农合”报销范畴的药品经报销后,定点卫生院的药品价格仍是与药店的药品价格持平,个别药品高于药店的2倍,许多参合农民对此意见很大。而将部分药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畴后,不仅可以用竞争的方式促使药品价格进一步下降,而且农民通过对比,选择的余地更大。对于问卷中的问题“您及家人经常去哪一个地方买药”,选择药店的农民占61%,农民之所以选择药店的原因包括方便、便宜、服务态度好等,可见给农民带来的实惠是最需要的。
部分定点药店由于进货程序和存储的条件不能严格按照GSP规定进行,因此所购入或销售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无论是一体化的诊所、“诊所+药店”还是零售药店,由于进货的个人没有很强的药品质量评价意识和一套完整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因此采购程序不规范。
农村药店由于受到交通、电力等因素影响,即使按GSP认证条件配备了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时也未能正常有效运转。如药房面积小、条件差;多数未按要求设置相应的阴凉库,有时调控设施长期关闭,起不到调节库房温湿度应有的作用;中药饮片贮存简陋,有的用纸箱、竹篓、编织袋盛装中药;在药品出库及发放过程中不按先产先出原则,操作随意性大。
农村药店的布局往往是自然形成,与城市相比较不合理,首先,由于农村药店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农民,因而农村药店的分布方式和农村居民的居住地点息息相关,在人口相对较多的地区,药店的数量和规模也会随之增多扩大。其次,由于农村的交通相对较落后,农村药店一般为规模较小的单体药店,而且很多药店为夫妻店,单人服务的法人店。再次,药店在人才、设备、综合服务能力等各方面还有很大欠缺,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不能满足农民日益提高的医疗卫生需求。因此在交通比较便利的地区,药店的数量相对较多,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就相对较少,药店的数量就更少。
由于新农合制度推进中各省实施有很大的灵活性,省以下的地区有很大的自主权,因此,在尝试实行新农合定点药店的地区,从新农合定点药店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虽然有的地区出台了本地区的新农合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规定,但是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可以参照的管理方法,使各地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由于无法可依,随意性比较大,管理起来也存在着难度,亟需规范自由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新农合这项造福于农民的事情抓紧、抓实、抓好的基本精神,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各省县(市、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定解决“合管办”机构的编制,各地要支持新农合服务的各项试点项目。要按照新农合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权利、义务和标准,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和良好的服务。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新农合制度的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加强规范管理。
各级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新农合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控制定点服务机构药品费用上涨幅度,控制定点药店中目录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药店的监管,维护农民的权益和新农合制度的公益性质。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尤其是新农合定点药店要重点管理。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定点药店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规划和审批定点药店,加大农村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密度,使农民就医做到大病及时转,小病不出村。
各地区在实施新农合定点药店制度时的管理方法差异较大。有的地方在定点药店启动门诊统筹后,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药店每人每天药品费用补偿封顶线为3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封顶线为100元,超过封顶线的金额由患者个人负担。有的地区购药报账流程为:参合农民到药店购买基本药物,药店应根据《农医证》中家庭帐户的余额,直接核减参合农民购药金额,如家庭帐户金额不足,超出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现金。如,江西省吉州区的参合农民购药后,药店按本次购药金额开具一式三联普通收据(其中:一联留存、一联给病人,收据联留作报账使用),收据要加盖药店印鉴,并请购药参合农民签名。参合农民购药后,药店要填写《门诊补偿登记表》。《门诊补偿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报账用,一份药店备存),并请参合农民签名。因此,新农合制度实施近十年,新农合定点药店实施试点也有五年,缺乏统一的参考管理方法和实施标准,亟需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以利于监督和管理,同时也便于推广实施。
加强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教育制度,提高农村药品零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定向招生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整体水平,使新农合的惠农政策进一步推进。
王淑玲,女,副教授。研究方向:药店管理,医药营销与人力资源管理。E-mail:lingyi505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