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与相关法律的应用

2010-02-09 11:17周群喜杨秋萍孟爱红
种子科技 2010年7期
关键词:种子法主管部门农作物

周群喜,杨秋萍,孟爱红

(1.东台市种子管理站,江苏东台 224200;2.东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我国国土面积大,南北气候差异大,植物呈现多样性,形成了植物不同适宜种植区域。农作物适宜种植区域是由品种确定的,品种对气候、土壤、环境、耕作方式、栽培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其适宜种植区域也不同。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是由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该品种时确定的,在品种的推广、经营、广告、事故鉴定、审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被广泛应用,现探讨如下。

1 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推广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或者从省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试验、示范,确定适宜推广的区域。《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2 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的法律应用

2.1 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推广

我国农作物种子的引进、推广遵循先试验、示范再推广的原则,并要求在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引进、推广。谁引进、推广,谁对品种种子的种植行为负责,发生生产纠纷由谁负责,农户的种植损失也由谁负责。目前,多数种子经营者既是经营者又是农作物品种的引进、推广者,有的将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或将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超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引进、推广,往往容易发生农作物大田生产事故,给农业生产带来较大损失。因此,对所有农作物新品种种子的引进、推广都要依法进行,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2.2 农作物种子的经营

依据《种子法》的规定,经营农作物种子应当依法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不得经营,审定通过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本地的种子不得在本地经营、推广。目前,有些经营者经营的种子为外省审定,或虽经国家或本省审定,但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本地,是一种违法行为。种子经营者要主动纠正,不经营适宜种植区域以外的品种。

2.3 农作物种子的广告

《种子法》中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应当明示下列内容:推销种子、种苗等的广告,应当明示适宜种植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一定要在广告中明示,让经营者和使用者了解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经营和种植。违反了上述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4 农作物种子生产事故的鉴定

在农作物生产中,经营者和使用者推广种植的品种,属于超适宜种植区域范围经营推广而造成的农作物减产降质欠收的损失,不属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范畴,而应追究非法经营、推广造成的生产事故,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5 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都要明确适宜种植区域,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农办政函 [2006]8号中明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外经营推广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6 农作物种子的监督管理

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主体。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作物(适宜种植区域)品种的审定、引进、推广和种子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作物(适宜种植区域)品种的广告等方面的管理。

3 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界定要详细,便于操作

我国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已进行了30多年,早期审定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标注过于笼统,范围不详实,难以掌握。近年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标注较详实,比较好掌握。建议今后品种审定时,适宜种植区域最大标注到省,最小标注到县,以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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