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法教学的“财经模式”

2010-01-19 02:34
航海教育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特别法东北财经大学海商法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引入民事特别法教学“财经模式”的可能性

财经院校法学专业设置中形成了诸多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特别法,诸如海商法、票据法、税法、金融法等,其最大特征是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国际性或固有性。有的特别法在财经院校背景下的发展并不如意,这些特别法从直观上看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关联度不大,或者从表面上看根本没有关联度,所以这些特别法在财经院校没有得到应有的培育和发展。就东北财经大学而言,“海商法”的情形尤为突出。由于是在财经院校背景下来探讨特别法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强调财经院校经济类和管理类教学资源对特别法的课程设置与教学的影响及其互动,所以笔者将该种情况简约地称为特别法教学的“财经模式”。

在财经院校背景下,发展具有很强经济色彩的特别法的可能性很大。笔者认为,所谓的特别法的“财经模式”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具有经济色彩的特别法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第二层面,是表面上不具有经济色彩但却与经济和管理具有内在关联的特别法的课程设置和教学。以上两个层面共同形成了本文所探讨的核心。探讨特别法的教学体系,包括课程的设置、教学模式、师资配备等一系列问题,是提升财经院校法学院法学专业设置水平的问题,亦是财经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误区

一般的,财经院校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一是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二是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三是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现在的高等教育注重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更注重实际的应用。因此,法律职业应该引导和规范法学教育,应该重新审视和调整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1]笔者通过对我国部分财经院校法学院的专业教学实际的考察,特别是对特别法的教学的比较研究,结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特别法教学的实际情况,认为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等方面仍存在以下误区。

第一,由于盲目凸显财经特色而形成的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这一点主要表现为过多地设置了经济和管理专业。为了体现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特色,设置一定范围的经济和管理专业是必要的,但是如何设置这些课程、设置什么课程及设置的阶段都是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以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所设置的经济和管理类课程为例。学院开设经济和管理类课程共计8门,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选修课程和法学专业类选修课程几乎持平,可见经济管理类课程占法学院选修课总数的比例过大。追求大而全导致的后果就是专业课课时的减少,学生所学习的内容大多是浅尝辄止。[2]从目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来看,总学时为2664学时,课程总学分为143学分,公共基础课至少14门,占1008学时和51学分,分别占总学时及总学分的37.8%和35.7%。[3]

第二,特别法得以培育和发展的丰富教学资源被遗忘或轻视。财经院校法学的专业设置一般是以经济法作为主打课程,但由于经济法的有些内容比较宏观、抽象,导致学生在做毕业论文时很少选择经济法的内容,尤其是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和宏观调控制度。这说明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的漠视及缺乏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能力。[4]当学生将研习的兴趣转向某些特别法时,则可能由于特别法在教学资源或受重视程度上的原因,学生特别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从而失去进一步研习的可能。以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海商法”为例,该课程被列为专业选修课,而且是在高年级阶段开设。在开始此课程之前,并没有任何基础性的课程作为该门课程的支撑,这必然影响到课程的学习效果。

三、民事特别法教学“财经模式”的构架

1.挖掘利用丰富的特别法教学资源

一般来说,特别法的培育和发展路径是:首先具有与特别法发展息息相关的资源,以“海商法”为例,“海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得到航海等专业的支持。在“海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必须构建既符合教又利于学的教学模式。然而,要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海商法”教学模式,必须深入结合“海商法”教学背景的特点。

在财经类院校“海味”不浓厚的背景下实现“海商法”等特别法教学模式的转化完全是可能的。其关键在于对学校相关院系的教学资源予以合理的整合,以实现最大化的互动。换个角度而言,从国际经济贸易的背景去催生、激发特别法的教学模式,即“国际经济贸易背景下特别法发展模式”,从而从整体上提升法学院法学专业的水平。海商法晚近的发展模式,强烈地表明海商法与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的交叉和融合,如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货物国际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与传统的海事国际公约相比较而言,该国际公约具有许多创新性内容,其中对于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调控越来越成为公约的重点。以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所开设的课程为例,其中大部分课程资源如果经过有针对性的整合,可以成为“海商法”的关联课程,为“海商法”等特别法的教学提供丰富的基础性资源。这些相关课程如表1。

表1 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中与“海商法”相关联的课程资源

2.特别法教学中财经专业资源的利用:“财经模式”体系

(1)特别法“财经模式”教学体系的架构必须解决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层次是经济和管理类课程的开设问题,第二个层次是特别法的课程设置与经济和管理类课程的和谐“对接”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两个问题互为关联,互为融合,共同影响,形成了一个互动的、立体的教学模式。以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专业设置为例。学院在2006级本科教学计划中,开设了经济和管理专业共计8门课程,即会计学、管理学、财政学、国际贸易与实务、证券与期货、经济学、货币银行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等,然而,在开设这些经济和管理的课程之后,并没有在法学专业上形成“对接”和互动,因而开设这些课程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比如,在开设了货币银行学,应该开设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但在目前的课程设置中没有开设国际金融法,使得经济和管理类课程的开设失去了应用的作用和功效。所以,要构建正确的特别法的财经模式的教学体系,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法学专业课程与经济和管理类课程之间的和谐“对接”和互动。

(2)正确处理经济法课程的地位。从学科的发展内涵和规律上,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规律表明,其真正获得突破性的发展并非仅仅依靠经济学,而是更多地依靠民商法等基础学科的支撑。只有正确处理好财经院校的法学教学的基本定位,特别法教学模式的构筑才具有可能性。东北财经大学具有丰富的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的教学资源,但是特别法的教学没有得到经济学或国际贸易学教学资源的支持。东北财经大学设有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开设国际经济贸易专业,而且教师力量颇为雄厚,这为特别法如“海商法”的纵向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众多的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问题,都与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国际经济贸易的支撑,“海商法”的发展将失去强劲的动力。甚至某些专业,如金融专业和微观经济学专业,都将对“海商法”下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

3.“海商法”教学的“财经模式”构架

(1)强化“海商法”与经济和管理类课程的“对接”。高效率的利用经济和管理类课程教学资源,可以极大地促进“海商法”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升,也为“海商法”的研究提供了多元的研究手段和研究范式。以船舶融资为例,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一定是从事“海商法”领域研究的学者去研究国际船舶融资问题,然而事实表明,这些学者的研究水平和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国际船舶融资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须建立在对金融领域的熟悉上,从这种角度上看,对某些看似属于“海商法”范畴的法律问题,如果要获取较好的研究效果,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和管理等知识作为基础。可见,“海商法”的“财经模式”的构架,一定要实现经济和管理类课程和“海商法”的和谐“对接”,而且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2)“不务正业”型模式的培育。正如前文所述,一味地强调财经院校而在法学专业中无节制地开设经济和管理类课程,的确值得商榷。笔者提出了所谓“不务正业”型的特别法的教学理念,即法学专业的培育和发展特别是某些特别法的培育和发展,并不一定囿于经济法的框架,而是应该灵活充分地利用经济和管理专业的资源,尽力培育和发展某些特别法。其实,“海商法”最具有这样的特色。“海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仅只围绕着海事社会关系的,而更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国际贸易运输领域。不仅如此,如果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考察,对“海商法”的更加深层次的研究需要金融的手段、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手段。就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而言,没有坚实的金融领域的知识作为铺垫,是很难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

四、民事特别法教学的“财经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

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对未来就业者的知识结构、胜任多种职业的适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许多社会、经济、科技问题都需要从多学科的角度,运用多种知识、理论和方法解决,传统的专业化人才单一型的知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渗透与融合也成为科学技术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4]从这种角度上看,特别法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的“财经模式”的探讨,是适应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人才的需要。具体反映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上,构架所谓“不务正业”型模式,一般采用的是跨学科人才培养试验班的形式。这种试验班按照跨学科打通培养的原则,重新调整教学大纲和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地重组学生的知识结构,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创新精神,已取得了可喜的教学成果。

笔者认为,“海商法”教学的“财经模式”不是若干课程教学计划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有机整合形成的新的课程体系,如果设置科学,则更有利于加强学科间的融合,强化学生的复合型特点。试验班通常会开设一些交叉学科课程和讲座,如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国际运输经济学、国际贸易法、金融学等。这样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更具优势,更能为社会提供高素质、能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对于财经政法类高校而言,是一种值得探索和尝试的培养途径,这种形式被认为是财经院校法学院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我国许多财经类法学院得到尝试。通过实验班的做法,笔者建议对于“海商法”,可以形成“国际经济贸易路径下的海商法”模式,即在开设“海商法”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国际经济贸易课程群,作为对“海商法”的支撑。

五、结 语

作为专业特色很强的财经院校,在法学专业的设置上,的确应该充分利用其学科优势以凸显其法学专业特色,但也绝不能千篇一律、不加鉴别地在法学院随意增设经济类和管理类的课程,更不能陷入“在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类和管理类课程越多,就越能体现财经类特色”的误区。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海商法”的财经模式,要求在遵循法学专业教学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地利用财经院校在经济和管理专业上的优势资源,形成具有发展潜力的、具有特色的特别法的财经模式的教学模式。

[1]郑慧玫.论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建设[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7(4):46-48.

[2]左 明.革中国教育之命——从高等法学教育说开去[EB/OL].(2009-06-22).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3531.

[3]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法学专业教学计划[EB/OL].( 2009-09-12).http://www.dufe-law.com/cn/xijie2.asp?id=96.

[4]何敏蓉,余劲松.“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J].浙江金融,2007(11):61-62.

[5]张旭娟.走出财经类法学教育的误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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