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涛,吕 静
(山东交通学院 海运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0)
2006年11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并实施交海发[2006]636号文,即《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院校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培训后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2008年12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又下发《关于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原《规定》中可参加高级海员培训大学毕业生的范围由单纯的工学增加至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5个门类以及法学门类中的法学专业、文学门类中的英语专业,放宽了对非航海毕业生高级海员培训在专业门类上的限制。
上述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是对我国传统海员培养模式的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既解决了我国海员供需矛盾,又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开辟了新的途径。[1]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航海教育虽然属于高等工科教育的一部分,却又有别于普通高等工科教育,所包含的专业是目前为数不多的面向岗位设置的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和方式都有其专业特殊性。而且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尚属新生事物,没有经验可循,因此应理性对待。
目前,已有多所航海类院校按照《规定》和《通知》的精神,获取了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资质。通过对相关院校培训模式进行充分调研,结合近两年山东交通学院开展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的实践,针对培训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旨在发现非航海毕业生培养的特殊性,并探索出更趋科学合理的培训模式。
通过对多家正在开展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工作的航海院校和曾经开展过这一培训的院校进行调研,并对调研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归纳出该项培训的现存问题如下。
1.参加培训的学员素质差异较大
(1)生源学历层次差异过大。《规定》中界定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由此可见,允许参加培训的学员不仅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还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其学历层次有本科、专科、高职,而高职教育通常又分为高中起点的三年制高职和初中起点的五年制高职。从两年来山东交通学院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的招生情况来看,参加培训的学员基本涵盖了上述各种学历层次,但以专科生和高职生居多,专科学历层次的学员占70%多(见图1)。
图1 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生源学历层次分布情况
尽管不能单纯以学历来衡量学员的接受能力和学识水平,但不可否认,这些不同学历层次的学员无论从知识结构、外语水平、学习方法、还是自身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果在培训过程中对他们“一视同仁”,必定会在培训质量方面出现问题——高职学员(特别是初中后五年制的高职学员)跟不上正常的培训进度、本科学员“吃不饱”等,培训效果将大打折扣。
(2)参加培训的学员专业范围过于宽泛。《规定》实施的可行性主要就是考虑到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有较雄厚的工科专业基础,他们虽未接受过系统的航海知识教育,但大学期间均接受了含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在内的系统高等教育,为航海专业课程学习奠定了一定基础。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专业隶属工学门类,而且知识结构极具专业特色,而《通知》将参加培训的专业范围扩大到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五个门类以及法学门类中的法学专业、文学门类中的英语专业,许多专业的基础课程与航海类工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完全不同,特别是文科学生,对于理工性质的专业课程更是“隔行如隔山”,造成学习吃力、培训效果不佳的后果。
2.学员专业选择未做明确界定
根据船上工作分工,航海类管理人才主要分为航海驾驶管理和轮机工程管理。这其中,轮机专业需要有扎实的机械、电气知识,而航海专业则要求知识面宽泛、理解力较强。但在《规定》和《通知》中,均未对各类专业毕业生选择参加三副或者三管轮培训进行具体规定,培训类别的选择完全由学员自己来确定。
而非航海毕业生在进入航海院校参加培训前,对于航海类专业没有太多的感性认识,对于海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甚了解,对这两个培训项目的专业特点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在面对三副还是三管轮的选择中,很多人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只能盲目选择,因此难以发挥原专业的特长[2]。
3.专业基础薄弱,课程安排不尽合理
《规定》第六条规定:“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驾驶专业学生应完成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等课程的学习;轮机专业学生应完成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等课程的学习。”《规定》中提到的这些课程是目前甲类三副/三管轮的统考科目,虽然《规定》中要求每个专业必学课程只有7门,但实际上很多课程的知识覆盖面非常宽泛,很多知识并非单一课程能够解决。如驾驶专业需要培训的“航海学”课程中不仅包含“航海学”本身的内容,同时还包含“航海仪器”“雷达和ARPA雷达”等课程的内容;“船舶值班与避碰”中不仅包含“值班与避碰”的内容,还有“船舶操纵”的部分内容;轮机专业的“船舶电气”中包括了专业基础课程“电工学”的很多内容;而“轮机工程基础”更是涵盖了“机械制图”“工程热力学”“工程材料”等多门课程的内容。实际上学员需要培训学习的理论课程一般都在10门以上。
此外,由于航海类学科具有很强的职业特性和专业特点,很多课程需要必备的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作为基点和支撑。在各院校制定的航海类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通常会根据需要开设高等数学、线性代数、大学物理、电工学、航海数学、船舶原理、航海力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工程机械基础等基础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而普通非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缺乏这些基础知识,管理类、文科类、医学类、法学类的毕业生在这方面的缺项尤为明显。若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短短的12个月的培训期内,既要奠定必要的基础知识,又要掌握上述多达十几门课程的全新的专业知识,确实是难以圆满完成的。
4.结业后专业学历认定与证书升级的问题
《规定》第十六条要求:非航海毕业生培训结束后,由承担培训任务的航海院校颁发结业证,并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和主管机关备案。同时规定:非航海毕业生完成规定的海员培训,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时,按完成三年制航海职业教育的学生对待。而“三年制航海职业教育”可以被理解为“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专科学历层次。
非航海毕业生经过培训后被确定为具有“三年制航海职业教育”的资质,就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04规则)第十一条第3款和第十八条第3款的规定有资质申请船长/轮机长或甲板部/机舱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换言之,这种培训已经达到申报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或大管轮、轮机长——管理级船员的学历要求。
而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要使培训学员真正符合STCW78/95公约关于管理级船员的要求,仅仅只学习《规定》中提到的7门课程是远远不够的。常规航海类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除了上述提到的7门核心课程外,一般还需开设许多拓展课程,如驾驶专业需开设“航运业务与海商法”“船舶操纵”“电子海图”“驾驶台资源管理”等课程,轮机专业则开设有“机舱自动化”课程,另外还有部分课程中增加针对管理级船员的知识内容,如主机课程中的“燃烧分析”、辅机课程中的“舵机”部分等。如前所述,由于非航海毕业生培训的学制较短,这些拓展课程根本无暇安排。因此从全面掌握专业、技能知识的角度来衡量,经过短短12个月培训的非航海毕业生根本达不到管理级船员的专业学识水平。
1.结合学员的学历层次和入学考核成绩增加预科教育
鉴于目前参加培训学员的学历、专业和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承担培训任务的航海院校选拔生源时,除了按《规定》的要求对其入学资格——学历的真实性、专业的符合性——进行认真审核外,还应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核。[3]建议严把入学摸底考试的关口,并结合学员的学历水平、专业类别和摸底考核成绩,将学员进行区别对待。可以对学历层次较高、英语基础较好、专业方向相差不大的学员按《规定》进行常规培训。而对那些学历层次较低、专业相差较大、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的学员应延长培训时间,或在培训初期实施预科学习,重点强化英语、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使其在知识面的广度和深度上能基本符合培训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完成航海专业课程的教学和培训。
但要实施上述举措,主管机关必须出台相应补充规定作为依据。若仍按现行《规定》和《通知》执行,则航海院校只能对本、专科学员采用同一套培训计划和培训模式,而无权剥夺学员平等接受培训的权利。
2.针对学员大学所学专业类型,明确界定参加培训专业的选择
由于《通知》中将原《规定》中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放宽至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五个门类以及法学门类中的法学专业、文学门类中的英语专业,使得参加培训的学员专业方向变得十分复杂。而海员培训虽然只有两个专业方向,但却各自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应在招收学员时有所侧重。轮机工程专业的课程学习要有一定的机械和电气方面的知识作为基础,而航海技术的有些课程则对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知识有所倚重。因此,建议主管机关出台补充规定,明确参培学员培训专业与初学专业之间的对应关系,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培训,以更好地提升培训质量。
3.加强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使学员尽快适应专业特点
非航海毕业生在参加培训前,多数对航海类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对专业特点和要求更是一无所知。他们经历了3年或4年普通大学的学习生活,许多习惯方面的养成与航海院校和航海职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对其加强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使其不仅在专业知识上更要在职业素质上满足航海要求,尽快适应航海专业特点。
(1)采取多种形式充分介绍专业特点及相关要求。非航海毕业生到校后,承担培训任务的航海院校应通过入学教育、专题讲座、主题班会、校园文化宣传等方式,让学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并熟悉航海类专业,以适应自身专业角色的转变。
(2)安排短期军训,并进行半军事化管理。海员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具有极强的服从意识和团队精神,故航海院校普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以达到“令行禁止”“整齐划一”的管理要求。这是一种区别于普通高等院校的管理特色。为使培训学员尽快进入角色,建议在入学之初对其进行短期的军训,并在日常管理中采取半军事化管理模式,使其在纪律作风、内务管理等方面养成良好的习惯,有利于学员职业素质的培养。
(3)在教学培训中融入职业道德教育。海员职业是一项特殊职业,他们身处变幻莫测的海上工作环境,要时刻应对风暴、海浪及其他自然灾害的袭击,同时还肩负着发展海上运输事业、促进国际经贸交流的重要使命。因此,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培养一名合格海员的基本要求。而非航海毕业生对此普遍缺乏足够的认识,故应在教学培训中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将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训练与职业道德培养融为一体。
(4)利用讲座等形式进行相关法规的宣贯。海员是一种国际性的职业,很多国际公约和法规及入境国的法律都对航运起到一定的管理与制约作用。一名合格的海员不仅应当熟悉各类公约、法规,还应遵守其规定、满足其要求。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公约和法规方面的相关讲座,使非航海毕业生对此形成初步认识,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实践。
4.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编写实用性较强的教材
目前,航海类院校的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科划分较细,而非航海毕业生培训因学制较短,不能生搬硬套常规的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而是应结合培训学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计划,特别要注意理论课与实训课的比例分配问题。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综合考虑其特殊性、针对性、实用性,不仅要针对适任考试、评估考试和专项培训的评估、考试,还应针对岗位技能的要求,以必需、适用为原则,特别要强调实用性。
近年来,航海类专业教材建设、更新较快,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海船海员适任考试培训用书、职业教育推荐教材等各种层次的教材层出不穷,但这些教材都是针对航海类院校本、专科常规教学编写的,并不适用非航海毕业生。虽然《规定》仅针对三副/三管统考的7门科目作出强制性培训要求,但这些主干课程还需要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必要的支撑。因此,承担培训任务的各航海院校应认真履行《规定》第14条“航海院校应编写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进行海员培训的专门教材”的要求,根据专业特色和培养目标,组织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尽快编写出深入浅出的、适用非航海毕业生的专用培训教材。
5.有针对性地推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学员的理论知识水平
如前所述,非航海毕业生按《规定》要求完成海员培训后,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时,按完成三年制航海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对待,亦即“专业理论符合STCW78/95公约管理级要求,专业技能符合公约操作级要求”。但由于培训时间所限,许多管理级船员应掌握的理论课程在培训时并未开设,而大多数院校和学员为了应付三副/三管轮统考,只简单地完成了《规定》中强调的7门科目。故非航海毕业生在培训结束后其专业知识水平根本达不到3年制航海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水平。为此,建议借鉴《04规则》中对于完成两年制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完成航海类中专教育的学员提升职务级别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以非航海毕业生为专门对象推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他们的理论知识水平,使其能真正满足管理级船员的岗位要求。
调研结果显示,国内几所承担培训任务的高等航海院校已经有几批非航海毕业生完成海员培训并投入到航海事业中。但目前无论在就业市场中还是在航运岗位上,他们的竞争力仍无法与科班出身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相比。文中提到的问题与弊端应是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探索、总结出科学合理的培训模式,对于提升非航海毕业生培训质量是非常迫切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既需要主管机关对相关政策、文件作进一步完善,更需要参与培训的各航海院校认真总结、积极探索、建言献策,并加强管理,提升培训水平。
[1]李文明.高级海员培养新政策规定初探[J].航海教育研究,2008(1):12-13.
[2]刘文举,黄连忠.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初探[J].航海教育研究,2009(1):72-73.
[3]毛建良.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模式的思考[J].航海技术,2008(2):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