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MP3音乐搜索产业的困境与出路

2010-01-17 10:00周春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12期
关键词:服务商搜索引擎音乐作品

文 / 周春慧

一、音乐产业发展及收入来源的变化

(一)音乐产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传统音乐产业如今已步入互联网时代。社会的发展见证了音乐载体的变革,从最早的黑胶唱片,到卡带,到CD,再到现在的MP3等格式的数字音乐,音乐产业从兴起到兴盛,再到如今的有些低迷,网络给音乐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对于音乐产业的冲击不仅在于盗版资源抢占了正版唱片的市场,更在于其改变了人们的音乐消费模式和习惯。在资深音乐人看来,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的核心是版权和艺人。当黑胶唱片成为复古,卡带成为回忆,CD变成遗忘,免费MP3成为流行,连盗版光盘都被不屑,唱片业的蛋糕还剩下多少?音乐承载者词曲作者、歌手以及唱片公司的共同心血,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导致大量未经授权的音乐在网上传播,正版唱片销量的骤减,销量减少自然就意味着收入的减少。正版唱片销量减少也导致了音乐产业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就是歌手不再单纯专注于唱歌,而是开始向其他领域进军。于是大家看到的经典歌曲越来越少,歌手越来越不专注于唱歌,唱片公司消减开支不再费大力气去打造歌曲、包装新人。两者结合导致音乐产业缺乏创新动力,对一项文化产业而言,这也就意味着音乐产业走入了衰竭的循环。这些都是互联网技术兴起给音乐产业带来的巨大冲击。

但是,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的兴起也给音乐产业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网络无可比拟的宣传能力让音乐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一首好歌通过网络能够迅速传播到每一个网民,能够迅速捧红一个网络歌手,互联网造就了太多一夜成名的典范。更重要的是,网络给数字音乐带来了许多新的商业模式,例如在线试听、音乐博客、彩铃等,这些都能带来传统唱片业无法获取的额外价值。而搜索引擎技术、P2P技术的出现,更是为音乐产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分享平台,拓展了音乐产业的空间和疆域。

机遇与挑战并存,这是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的最真实写照。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用这句话来形容互联网与音乐产业的关系,实在再合适不过了。

互联网对于音乐产业的冲击表面上看是免费下载资源抢占了正版唱片的市场,而核心是人们音乐消费模式和习惯的改变。

(二)音乐产业收入的新来源——互联网

互联网对于音乐产业的冲击表面上看是免费下载资源抢占了正版唱片的市场,而核心是人们音乐消费模式和习惯的改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映射到音乐产业上,就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因此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也应随之变化。

在互联网尚未普及的时代,传统音乐产业中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卡带或者CD唱片的销售以及相应的商演活动,收入模式比较单一,渠道相对固定,收入也相对稳固,不易受其他模式侵扰。而如今,数字音乐的出现给音乐产业的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带来变化,进而也给收入模式带来变革。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产业的收入变得类型化、多元化,收入主体增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和技术支持从音乐产业中获得可观利润,而权利人则主要是利用对音乐作品网络传播的授权许可收取版权费。具体而言,除了传统的唱片销售收入之外,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收入呈现多种新模式:

(1)专业音乐网站。权利人将歌曲的部分权利许可给专业的音乐网站,网站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然后音乐网站通过为用户提供授权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盈利,这是音乐数字化带来的最典型、最直接、最原始的音乐收入模式的变革。

(2)机器+音乐捆绑销售。通过机器与音乐的捆绑销售来实现盈利是国外比较先进的做法,也受到了各界人士的追捧。这种模式的成功典范无疑是苹果公司了,它利用iPod+iTunes的模式将机器、技术与正版音乐完美结合,每位购买了苹果公司iPod播放器的用户都能够通过iTunes在线音乐商店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合法的音乐资源。不过苹果公司之所以能成功运行此种商业模式,与国外音乐版权保护良好的整体环境密不可分。不然,如果免费音乐随手可得且法律风险不大,相信没有人愿意去为品质无实质差别的“正版”音乐作品买单。

(3)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例如,中国移动为用户提供的无线音乐俱乐部服务,它属于将彩铃下载,新歌抢听等内容综合到一起的音乐专区服务,同时也通过提供最新的音乐资讯和广阔的交流空间,促进音乐的传播和收益。值得一提的是,彩铃下载业务是MP3音乐下载的变体,其中包括运营商提供的彩铃下载业务以及合法音乐网站的彩铃下载业务,而目前国内网络音乐的收费其实大部分是靠彩铃下载来实现的。

(4)与搜索服务提供商合作。互联网上用户的音乐需求往往是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用户希望能实现“一站式搜索”,比如想要欣赏同一首歌曲的不同版本;也有的用户希望能实现特定格式的搜索,比如想要MP3格式的音乐。而多数专业音乐网站所提供的音乐作品数量有限,相比之下,通过搜索引擎可以实现在最大广度上寻找合适的音乐作品。

(5)广告收入。通过广告获取收益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商和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广告收入直接由网络服务商获得,服务商从中支出一部分作为音乐的版权许可使用费。但是有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也会直接和服务商签订协议,由权利人免费将歌曲提供给服务商,但最终按照广告收益的百分比来收费,而不再另外收取许可费。上述(4)中搜索服务提供商与权利人的收入共享模式中,也可能会涉及到广告收入分成。

当然,新生的收入模式远不止这些,例如,还可能涉及到与手机终端、SNS网站的合作,模式之间也存在着交叉。不管互联网的相关技术如何变化,权利人的获利仍然全凭手中紧攥的版权,音乐产业各方权利人通过与网站、软件、通讯运营商以及播放器生产商的合作中分得了属于自己的版权收入,其他主体也获得了音乐传播中的相应收益,这是互联网时代为音乐产业带来的财富,也是传统音乐产业无法实现的梦想。

只有当大多数用户的互联网音乐消费模式是通过音乐网站来进行的,这样的收入分享机制才成立,并且真正对音乐公司有意义。然而在搜索技术的发展下,这种消费模式正在悄然发生改变。

(三)从网站到搜索——用户互联网音乐消费模式转变带来的影响

在互联网刚刚兴起时,音乐版权人从互联网上获得收入的最常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人把歌曲的部分权利许可给互联网公司,由互联网公司向用户提供试听或者下载服务,试听或者下载收入与权利人共享。另外一种是互联网公司和权利人一起,利用这些歌曲来吸引用户浏览网页或者点击广告,互联网公司取得网页上的广告收入后与服务商分享。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不收许可费,而是与服务商签订合同分享广告收益。

这两种服务的收入模式如图所示:

从图中我们很容易可以看出,无论是通过提供试听下载服务收取费用,还是通过音乐吸引用户来分享广告费用,上述这两种收入分享机制都围绕一个核心——音乐网站,都必须通过音乐网站来获取利润。包括前述音乐收入来源渠道中的“机器+捆绑”、“与通信商合作”模式也是如此。那么只有当大多数用户的互联网音乐消费模式是通过音乐网站来进行的,这样的收入分享机制才成立,并且真正对音乐公司有意义。然而在搜索技术的发展下,这种消费模式正在悄然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音乐搜索来满足自己独特的试听享受。

以网吧用户的音乐需求为例,根据易观国际2008年的调查,网吧用户在网上寻找音乐时,百度音乐搜索是首选,高达57%,远高于居于第二位的音乐网站QQ163音乐网。网吧用户选择中位于第三、第四的网站是搜狗音乐搜索和狗狗音乐搜索,这样一来,在网吧音乐市场中,搜索类网站一下子就占了五分之四。

为什么有这么高比例的网民选择通过搜索引擎去搜索歌曲,而不直接登录某个音乐网站去欣赏歌曲呢?笔者一位朋友的经历很有启发性。这位朋友想下载音乐《心经》,在尝试了几个音乐网站后,发现这些音乐网站所提供的《心经》都无法真正打动他,之后他通过音乐搜索引擎,一下子搜到了很多不同歌手演唱的《心经》版本,经过一一试听、反复比较之后,最终发现歌手黄慧音用梵语唱的《心经》非常空灵,适合在睡眠前听;而香港众歌星一起唱的《心经》很有感染力,可以在地铁里听。而且由于他的MP3播放器内存的限制,还通过音乐搜索引擎找到了一种只有几百k的香港众歌星的演唱版。很多用户选择音乐搜索的原因和这位朋友一样,并不在于免费资源随手可得,而在于做正版音乐的专业音乐网站,即便是免费的,受授权广度所限,能给用户带来的听觉体验也是有限的。而音乐是来自心灵的声音,不同的用户对音乐有着自己独特的需求,追求细节上的完美,用户往往需要不同版本、不同格式的音乐。在前互联网时代,这种需求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而互联网时代,海量的网站链接可以提供不同版本的音乐作品,朝着满足这个需求迈进了一大步。然而,在海量的网站和海量的作品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那一款,很难单靠单个音乐网站内少数的资源来实现,毕竟单个网站授权有限,即便网站再大,也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时候。拿“新浪乐库”来说,它联手多家唱片公司打造了 “中国最大的正版音乐曲库”,同时提供了丰富的资讯频道、音乐社区、排行榜以及新浪歌会等品牌产品。但是,新浪乐库即便在歌曲容量上已经很大,但是其实质上更类似于一个“音乐推广和新歌发布平台”。而其“新歌速递”和“新碟推荐”,常常只包含为数不多的几首新歌的试听,而其他的榜单和音乐资讯,只涉及对歌曲的列举和文字描述,这远远无法满足用户的视听需求。所以仅靠访问几个音乐网站可能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用户的多种需求。用户需要的是听觉的亲身体验,要从海量的音乐作品中找到自己想要的那一首歌曲,目前还必须通过音乐搜索引擎来实现。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用户对音乐作品的消费已经转向了音乐搜索引擎模式,他们在音乐搜索引擎的网页上,反复试听和下载,而并不真正关心这些音乐作品在哪些网站上,通过搜索引擎,他们就可以满足自己独特的音乐需要。

因此,随着音乐搜索引擎越来越完善,互联网音乐消费模式已经进入了以音乐搜索为核心的时代,如下图所示:

在以搜索为核心的互联网音乐消费时代,用户更愿意直接面对音乐搜索引擎,通过音乐搜索引擎来比较、筛选中意的音乐,选中后直接从搜索引擎提供的深度链接直接下载,而不需要进入选中音乐所在的音乐网站。原先直接提供试听下载服务的音乐网站,现在只是海量网站中的一个,用户根本不需要、也不会逐个去访问音乐网站来获得音乐,因而,即使音乐网站即使能够收取少量费用,注册用户数量还是很少,未来也不会增加多少,网站收益有限,音乐权利人的收益更是有限,因此,音乐产业要遵循既定模式继续发展举步维艰。更何况大多数音乐网站目前仍旧是免费的,只能靠广告获得收益,而由于网站主页访问量有限,广告收益也同样很有限。因此,在互联网音乐消费目前的发展趋势下,音乐权利人的收入无法维持产业的持续发展。

既然版权人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从音乐网站中获得的权利金越来越少,既然搜索引擎技术在目前的音乐消费模式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版权人是否能从搜索引擎服务中分得一杯羹?传统的版权人通过授权模式与网站分成的收入模式是否能直接适用于搜索服务中?遗憾的是,由于技术中立的缘故,搜索引擎与一般音乐网站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即便搜索引擎公司不与版权人合作,其提供的大多数服务在版权诉讼中并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音乐搜索中搜索服务商的法律定位

(一)搜索技术的原理

互联网技术中对网民影响最大的技术之一莫过于搜索技术了,它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开启了搜索的全新领域。“今天你‘百度’了吗”、“今天你‘Google’了吗”,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曾经一度成为“最时髦的事”,而现在它早已成为网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

从搜索技术的原理来看,搜索引擎主要分为全文搜索引擎和目录搜索引擎,前者靠自动机器检索,而后者依赖于人工操作。以全文搜索为例,搜索引擎的基本工作原理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从互联网上抓取网页;第二,建立索引数据库;第三,在索引数据库中搜索排序。具体来说,第一步,搜索引擎对网页的抓取是通过网络机器人(Robot)或者网络蜘蛛(Spider)自动搜索网页来实现的。搜索引擎派出的网络蜘蛛在浩瀚的网络中爬行,从一个网页开始顺着这个网页爬到另一个网页,将爬过的网页都收集起来,并定期回访排除死链和无效链接;第二步,利用一定的算法将收集回来的网页进行分析,提取相关重要信息,获取关键词,然后将这些信息汇总建立起索引数据库;最后,当用户输入关键词发出搜索指令,搜索引擎会自动在索引数据库中找到相关的所有网页,然后根据相关度进行排序反馈给用户。如今搜索引擎已经融合各种搜索方式,提供综合搜索服务,力求搜索结果的快、准、全,搜索引擎经历了很多代的发展,如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运作模式,更是带动了相关的产业发展,形成了搜索经济。

MP3音乐搜索的技术原理和其他任何搜索引擎的技术原理没有任何区别,均是对特定文件格式的搜索,同时与DOCPPTPDF等专业搜索的原理相同,同属于专业搜索的一种,即直接搜索到文件。专业搜索方式普遍存在,是技术发展的方向。各搜索引擎均提供各种专业搜索方式,从数十亿网页库中自动提取相应格式的文件地址给用户。而深层链接(deeplink)也是所有搜索引擎在进行特定文件格式搜索中均使用的技术,也就是说,直接访问到文件本身所在的链接地址。即使是普通的网页搜索,也是直接访问到“.html”文件本身所在的链接地址。

总的来说,deep-link是全世界的搜索引擎进行特定文件格式搜索的基本方式,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禁止deeplink。事实上,深层链接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定位是ISP,因此在音乐版权人发起的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诉讼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多占上风,也正是因为这样,音乐版权人不太可能通过诉讼来获得版权收益的赔偿。

(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搜索技术的发展使得搜索服务更加智能化、人性化。许多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个性搜索服务,例如新闻搜索、图片搜索、网页搜索等。MP3音乐搜索作为搜索引擎服务的一种,它可以帮助我们在浩瀚的网络世界里寻找到我们所需要的不同版本、不同格式的歌曲,速度快、歌曲全,它的出现突破了专业音乐网站的限制,让网民能够轻松寻找到更多音乐资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搜索技术对于音乐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搜索引擎时常搜出非法上传的音乐资源,于是,关于搜索引擎在侵权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如何定位的争论没有停息过,也引发了许多诉讼。从国内外涉及搜索技术的诉讼来看,司法界的普遍看法是,搜索结果是技术的自动安排,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搜索引擎服务商并不会因为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本身被责难,同时由于认为服务商对于搜索结果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具体到MP3音乐搜索上,因为MP3内容并非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属于提供内容的ICP(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因此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因此,提供单纯的搜索引擎服务属于ISP(即互联网服务商)的一种。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定位是ISP,因此在音乐版权人发起的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诉讼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多占上风,也正是因为这样,音乐版权人不太可能通过诉讼来获得版权收益的赔偿。

三、MP3音乐搜索产业的发展困境与出路

(一)带着镣铐起舞——音乐搜索产业发展的困境

由于网络盗版音乐的盛行和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加上找出具体上传非法音乐资源的用户非常困难,因此诉讼的矛头往往就指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一次次的诉讼和非议中,搜索引擎服务商被置于风头浪尖和危险边缘。

但是,由于搜索引擎毕竟是ISP而非ICP,法律又为其提供了“避风港”,权利人通过起诉搜索服务商的方式没有办法获得收益,而服务商也并非每次都能幸免于难,也需要不断地调整有可能侵犯版权的网站服务。双方僵持不下,展开了一系列的诉讼拉锯战。双方有得有失,疲惫不堪。MP3音乐搜索产业犹如带着镣铐起舞,面临着巨大困境。

搁置各种诉讼纠纷,撇开搜索引擎链接资源的合法性问题,搜索引擎作为技术本身,运用于MP3搜索是可行的,且前景广阔。因为音乐网站和其他网络服务商做不到的,搜索引擎的“一站式服务”就能轻易做到。搜索引擎的流量无疑是巨大的,但是由于歌曲实际上并不存储于服务商的服务器上,权利人不可能从搜索引擎这个ISP身上获得太多的经济利益,而大量的音乐用户都使用搜索引擎,因此搜索引擎往往就成了权利人的“眼中钉”。这就是音乐产业和搜索产业的尴尬和困境所在。

回过头看,用户的需求其实很简单,首先他们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最便捷、最省力地获得最全的音乐资源;其次他们关心的是这种资源是否需要付费,如果是免费的那再好不过了;最后他们关心的才是资源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单从品质上来说,正版的MP3和所谓的“盗版”MP3也许根本没有区别。对于第一条,目前可能只有搜索引擎能够做到,而第二条搜索引擎和部分音乐网站都能做到,而第三条关于资源的合法性问题,搜索引擎可能无法完全控制。这是搜索引擎频繁遭诉的原因,同时又直接关切权利人的收益。

显然,音乐产业的发展焦点集中在第三点上。各方围绕着第三点展开博弈,博弈均衡已经形成,各方的优势和利益冲突也非常明显。搜索引擎占据着技术上的优势,依靠技术而获利,同时因技术而免责,但却不得不规范自己的行为,小心翼翼、不敢越版权的雷池半步;而版权人凭借着版权的优势虽然暂时拿搜索引擎没有办法,却某种程度上占据了道义上的高地,同时在音乐搜索商旁边虎视眈眈。戴着镣铐翩翩起舞,是音乐搜索产业目前的状况。音乐搜索服务要想进一步发展,无法完全撇开版权人的诉求,也亟需超越版权的羁绊才能大展手脚;而版权人要想参与互联网消费的盛宴,更不能无视代表着互联网发展方向的音乐搜索服务。

(二)变控制源头为分享结果——搜索引擎带给版权人维权的一条新出路

在版权与搜索技术的相互制衡中,音乐产业和搜索产业都面临困境,也都需要发展,同时也不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更不应困在版权之局里,让产业跟随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时机白白流失。出路在何方?数字音乐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成熟的盈利模式,也不可能依靠单一盈利模式来发展。产业如何发展,不但要考虑合法性问题,同样也需要考虑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理想的状态是,唱片公司提供版权,搜索引擎提供搜索技术和平台,软件商提供播放软件支持,三者通力合作,寻找到产业链中最好的结合点,推动音乐产业向前发展。让版权从音乐搜索的镣铐变身华服,或许才是音乐产业和搜索技术产业在互联网舞台上大展风采的出路。

与搜索引擎合作,也许是版权人的最佳选择。盗版在中国历来都是让版权人十分头疼的问题,在中国,有形财产权意识尚还淡薄,遑论无形客体的版权了,而音乐版权面对的往往又是遍布各地、成千上万的侵权人,每天发生的数以亿记的零散消费活动,全面打击只是一个理想。互联网技术发展到现在,做网站就像请客吃饭一样简单,附带音乐试听下载服务更是简单易行,下载音乐更是上亿网民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的行为,而中国网民在线上比线下更坚持免费共享的理念,甚至,“免费获得”往往是中国网民上网的一个原始驱动力。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人即使能和少数网站签约分享利益,面对更大量的免费或者盗版音乐网站上发生的下载行为,版权人仍然是鞭长莫及。而且,既便到这些签约的网站上试听下载音乐的这部分网民,都选择付费或者都能为网站带来收益,同时一方面版权人坚决打击部分代表性的盗版音乐网站,这样带来的收益成效对于音乐产业的发展而言也是杯水车薪。

如果版权人能够与音乐搜索引擎合作,版权人不仅能够再次分享试听下载正版音乐作品的消费收益,甚至下载免费网站上的盗版音乐作品所产生的流量收益,版权人也能分得一杯羹了。

道理很简单,如果把版权收费比作收水费的话,盗版网站就相当于是版权水池的漏洞,当漏洞成千上万的时候,一批漏洞被堵住了、另一批漏洞又出现的时候,版权人即使有千手千眼,也无法完全控制。因此,当版权人对搜索引擎口诛笔伐对薄公堂的时候,其实可能也悲哀地意识到“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因此不管音乐搜索引擎是否存在,坚持源头控制的版权人,在互联网时代必然面对大部分收入流失而无可奈何。

不过如果换个角度想想,最大的敌人或许会转变为最大的朋友,地狱或许会变为天堂。道理很简单,虽然跟传统音乐产业一样,互联网上的盗版源头也很多,但是与传统音乐产业中非常分散的音乐消费交易不同,互联网上的音乐消费大部分是通过一个环节进行,那就是音乐搜索引擎。根据调查显示,包括盗版音乐和正版音乐在内,85%的音乐试听下载行为是通过音乐搜索引擎进行的。如果大部分漏洞堵不住,可这些水大部分都流向一个管道,取水都得依赖于这个管道,那问题不就简单了!在用户通过管道取水时,收水费不就行了!如果版权人能够与音乐搜索引擎合作,在用户通过音乐搜索引擎试听下载音乐时,版权人不仅能够再次分享试听下载正版音乐作品的消费收益,甚至下载免费网站上的盗版音乐作品所产生的流量收益,版权人也能分得一杯羹了。这样一来,互联网不仅没有成为音乐版权人的梦魇,反而成了梦想升起的地方——正版收益两次,盗版收益一次,成功地超越版权困局,实现了互联网环境下,音乐产业和搜索技术的完美结合。

这样一来,在音乐产业和搜索引擎公司的合作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网民更愉快地通过搜索引擎消费音乐,那么互联网搜索引擎给音乐产业带来的收益蛋糕也会越做越大,不仅避免纷争和诉讼,更是顺利达到双赢的结果。而这一切 ,都需要版权人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转变观念,通力合作,共享利益。

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带给版权人的一个挑战,如果版权人能够很好地利用搜索技术,这也是一个发展的契机。但是,合作也意味着妥协,要合作好,前提是唱片公司不能“漫天要价”,搜索引擎服务商也能将自己的收入的“可观”份额与权利人共享。如何做好这些,始终是值得一代互联网音乐人与搜索引擎公司探索的问题。目前,搜索的两大巨头,Google和Baidu都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

四、搜索引擎与版权人的合作模式

Baidu的模式使得版权人绕过了音乐作品来源的授权许可难题,而直接在音乐消费实实在在的行为发生地——搜索引擎服务商处进行许可和授权,将最大限度地避免盗版产生的版权收入损失。

对于搜索引擎与权利人的合作,谷歌率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2009年3月30日,谷歌宣布与巨鲸音乐网合作,双方合作的MP3搜索业务正式上线,初期打造了包含110万首正版歌曲的免费曲库,用户基本能够利用谷歌搜索服务轻松找到想听的歌曲。不可否认,谷歌之所以这么迟才推出音乐搜索,也是因为版权问题犹如悬着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敢越雷池半步。同时,谷歌一开始就选择做正版,也是为了选择与百度不同的模式,让自己短时间内脱颖而出。究其实质,是为了不让百度MP3“一家独大”。据谷歌声称,将一半的广告收入分配给唱片公司。

谷歌的做法是很好的示范,也是有益的尝试,不过对解决音乐搜索产业的困境,Google这样的模式到底有多少借鉴意义?这种模式是否真正代表国内音乐搜索引擎与版权分享的发展方向,在这里我们还是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说到底,在这种商业模式下,Google与巨鲸网的音乐搜索服务就像一个巨大的音乐网站,Google更像是提供了传统音乐网站的服务,只不过音乐歌曲更多而已,Google的地位与其说是提供了“百川归海”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还不如说是提供了的一个名叫“Google音乐”网站的站内搜索。只不过谷歌作为搜索引擎给人的印象太深刻,很容易让人误解其提供了互联网搜索服务。Google音乐搜索或许能让版权人在目前的音乐搜索市场上多分得一些羹,但对版权人来说,远远无法解决版权人对免费、盗版音乐作品的收益问题。

日前,百度也推出了新的音乐搜索合作模式,即百度按照音乐搜索的流量(包括在线试听以及下载)向合作的音乐版权人支付费用。具体而言就是网民在访问百度MP3频道,并对合作方拥有独立、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授权及其收益权的“指定音频作品”进行搜索后,搜索引擎采用程序算法无人工干预在互联网内自动搜索,并提供音频链接,网民可以在线试听,下载。百度将“指定音频作品”试听、下载产生的相应数量而所需要支付的音乐产品合作费用,按约定支付给合作方。其中百度将定期向合作方提供其“指定音频作品”试听、下载所产生的相关数据统计报告,作为合作双方通过百度MP3频道产生合作收益的数据依据。此外,百度还会在百度MP3频道以及百度其他相关频道以营销赞助、明星搜索专区、展示类广告、媒体节目、市场分析等方式推广合作方新推出的“指定音频作品”。

与Google模式相比,Baidu模式真正基于开放的互联网音乐作品,无论用户试听下载的音乐作品来源的网站是否获得版权许可,版权人都可以在Baidu这个音乐搜索服务商这里获得利益的分享。事实上,真正影响版权人利益的,说到底还是实实在在的音乐消费行为,如果未来大部分网民的互联网音乐消费行为都是通过音乐搜索进行的,那么Baidu的模式使得版权人绕过了音乐作品来源的授权许可难题,而直接在音乐消费实实在在的行为发生地——搜索引擎服务商处进行许可和授权,将最大限度地避免盗版产生的版权收入损失。不仅如此,在网络时代,音乐作品的价值体现在传播广度上,而传播广度决定了其经济价值的实现。海量盗版网站,提供版权人音乐作品的各种格式、各种试听效果的音频,通过音乐搜索引擎满足更多用户需求,都会增加版权人音乐作品的传播广度,成为版权人扩大收入的助力。而这些作用,都是Google模式无法实现的。

五、结束语

在渠道为王的网络时代,充分地利用已经成熟的渠道进行音乐传播,是各大音乐公司的不二选择。从尊重版权的传统思维来看,一个网站向网民提供音乐,必须获得音乐版权人的授权。基于此,音乐版权人的惯常思维就是将自己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授权给专业音乐网站(ICP),通过完全的授权,专业音乐网站有权向网民提供音乐的在线收听及下载。然而从目前音乐消费市场来看,85.8%左右的网民都会通过搜索引擎来搜寻和消费音乐。因此这种新的合作模式是搜索技术与音乐产业的完美结合。网民可以通过搜索技术快捷和方便地查找想要的音乐作品,而且在目前来说是免费的;音乐公司可以借助搜索技术最大限度地推广和宣传其音乐作品,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直接从音乐搜索上获得收益,从而保证了驱动音乐产业发展的经济动力;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音乐搜索业务是其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法缺失,否则同样会给其带来流量的损失,进而影响到其相关业务的收益。

作为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公司,如果能将这种新的合作模式大规模地推广,便能够解决版权合法性的争议,成为唱片公司的正版内容合作伙伴之一,这对于推动音乐产业的正版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无论是中国庞大的音乐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倾向还是音乐行业的日益成长,以及竞争的加剧,这些都使得版权变得越来越重要,版权是音乐产业发展的核心毋庸置疑,然而版权的利用方式应该根据符合市场和技术的发展来创新。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搜索引擎与音乐公司合作的方式来推广和挖掘音乐的版权价值,是跨越版权困局、搁置纠纷争议、共享利益的一条光明之路,同时也是政府、技术商以及音乐版权人皆大欢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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