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又春
(怀化学院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湖南怀化418008)
(上接《怀化学院学报2009-12期》)
周建新博士通过比较大量客家人的族谱,将客家族谱中有关风水的书写分为四类:一是坟墓风水,二是阳宅风水,三是习用风水,四是风水故事。[1]然而,七姓瑶蒲氏族谱中的风水“书写”没有客家人这么复杂,主要是坟墓风水,但其特别重视各房支对风水继嗣的权力书写与坟墓方位、形状的描述。在序言中,编撰者即用一种极其自豪的语气写道:上有九盘坡,下有风水牛形地,以“牛气冲天”的风水气势暗喻了蒲姓代代繁衍、人丁兴旺的气运。这种好风水也往往决定了后代人的科举得仕的运数,故而,序言以“寒可无衣,饥可无食,读书一日不可失”作为家训教导后人要以“书香传世”,可见,儒家思想的话语至少在清朝中叶就已经融会到七姓瑶的道德传统中。
以风水地的分配作为各个房支继嗣原则的依据反映了七姓瑶族谱特别之处。之所以要对家族发展历史过程中各个风水墓地的所属权加以明确记载这与七姓瑶的生存环境密切相关。七姓瑶人生活在罗子山的崇山峻岭之中,山林资源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这样的社会中,争夺山林的纠纷极易发生。而坟墓风水往往成为所在地山林的所有权象征,也就是说,谁拥有这片山林的坟墓祭祀权则同时拥有这片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后代人因争夺山林而发生宗族内部打斗,甚至宗族分裂,就必须要一个“合理”性文本对所有的坟墓继嗣加以界定,以明确哪些坟墓是宗族后人所共有的,哪些坟墓是房支所有的,哪些坟墓是宗族个人所有的。这样的“书写”不仅可以明确族内关系,而且当坟墓林地遭到外族侵犯时可以为动员族人保护自己的“领地”提供依据。因此,族谱中的风水“书写”成为七姓瑶各姓氏内部以及七姓瑶之间规范有序地享有罗子山一带的生存空间提供了他们自己的“法律依据”。以下是蒲氏族谱中对其共有风水地和各房支风水的记载,反映了其风水的“书写”所具有的权威意义。
(1)元开公坟山记:
指甲牛形地,望头坡,皂泥界虫喜子形,开公子孙俱系进葬。其指甲地坟山外禁步余土,道光十一年得置蒲杨氏、石氏、公仕三人之业,并清明会,大房龙井启宠公,三房大禾堂启贵公,圳头启世公,五房文起、文学、文元公未出钱文,迨后世子孙余土树株不得混争。光绪三十一年岁次乙巳,孟春月,合族公订。
元开公本为蒲姓族人的共同开基祖,五房蒲姓族人即元开公的五个儿子的后裔。作为开基祖的墓地风水当为其后裔子孙共有。然而,道光十一年购置的杨氏、石氏、公仕之墓地为元开公坟山指甲牛形地之外的余地,由于大房启宠公、三房启贵公、圳头启世公、五房的文起、文学、文元都未出钱文,因此,族谱中以“书写”的形式确定这些人的后代都不得混争“余土树株”,藉此,可以避免后代将元开公坟山之外的墓地与元开公墓地相混淆,确定了元开公后代的各房支中只有出了“钱文”的房支方可以拥有对道光十一年新开辟的坟地风水的所有权。
(2)大房景公坟山记:
莺歌山,景公子孙进葬。观音山、枫香坪、枫树岭右边,天河公子孙进葬。
岩打冲路坎上蛇形,溆邑杨梅岭,国礼子孙进葬。
学堂边,白斗屋场,国礼国信子孙进葬。
溆邑月形、虎形、纲形,国义公子孙进葬。
菜豆坪、木疆田、祖山岭右边,天海公子孙进葬。
菜豆坪仓坎上,文伦公子孙进葬。
溆邑横坡纲形、马家溪、黔邑老杀溪,文虎公子孙进葬。
枫木岭左边、高屋场路坎上、菜豆坪左边、青山排,天才公后裔管业。
……
(3)三房黄公坟山记
高屋场、张家湾、大段田屋背后、黄公后裔进葬。
顿旗山、福牛溪、背地冲、鹅形地、熊家屋场、岩岭上学堂园、马家溪学堂园,启仁公后裔管业。
鸦鹊田、鹅形地下边、界田岭、路边田岭上、谢家岭,启义公子孙进葬。
菜豆坪下截、背地冲、漆树冲、岩板田、溆邑龛冲,启胜公子孙私业。
唐家垅蛇形、毛湾虎形、官田岭、滥屋场上下二处、五打坪阴阳一所,文中公子孙私业。
圳头屋右边下首圳坎上、黄狗形、椿木湾凤形、塘田、乾木岭、崩土坎、屋背后,启世公子孙管业。
……
以上 (2)与 (3),我们引述了蒲氏族谱中大房与三房的风水“书写”。这些“书写”可谓详细备置。以菜豆坪为例,记述详细到可以分为“仓坎上”、“左边”、“下截”等不同的位置,其中“菜豆坪”为第九代孙天海公后裔“进葬”,“菜豆坪仓坎上”为第十四代孙文伦公后裔“进葬”,“菜豆坪左边”则由第九代孙天才后裔“管业”,“菜豆坪下截”则为三房第十一代孙启胜公“私业”。同时,三房第十四代孙文中公取得了对唐家垅、毛湾、官田岭、滥屋场上下二处、五打坪的私有权。为了区别“风水地”这几种不同的所属权情形,族谱文本运用了三种不同的表述:一是“进葬”、二是“管业”、三是“私业”,标明了蒲氏后人对这些风水地拥有权属的程度。“进葬”表示的是某种程度的“公共性”,“管业”强调的是该族人对风水坟地的“管理权”,而“私业”则表达的是对权属的“专有性”。可见,即使是为同一祖先之后,在风水坟地方面也存在“公有”与“私有”不同层级的差异。族谱中的风水“书写”在古代没有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证”、“林地使用证”的时代代行了国家对土地权限的“法律认可”。不仅如此,即使是在当代的法制社会,这些风水“书写”依然在解决当地风水纠纷、林地纠纷过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2007年,七姓瑶的刘姓内部曾因风水林地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纠纷。因该事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故笔者不想祥述其经过。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某一个拥有“土地使用证”、“林地使用证”的房支,由于族谱中没有记载其对该风水林地拥有“专属权”的“历史事实”,故而,在实际行使“土地使用证”、“林地使用证”所赋予的权利时遭到了族内大多数房支成员的反对。即使当地乡政府出面调停也无法无视族谱中关于风水林地“书写”的所谓“传统”与“历史事实”。
同时,在节录的风水“书写”中还可以看到编撰者对“溆邑”风水地的记载。溆邑为辰溪县邻居,与七姓瑶所在的罗子山接壤,同为雪峰山余脉。这种跨县境的风水记载表明了七姓瑶人在这一带山脉中来回迁徙的历史事实。
(1)以“得风藏气”为目标,故强调“龙脉”。虽然风水讲究的是“风”、“水”、“气”的内在关联,但是由于七姓瑶居住在罗子山的崇山峻岭之中,远离河流、溪水与平坝,因此,他们的风水观念更多地注重“山势”,即“龙脉”。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讲的最多的风水术语就是龙脉,他们最积极的风水行动也是在栽种龙山树、寻找“穴”和“砂”。这是与他们的生存环境以及当地的地形地貌相一致的。所以,族谱中对风水地的“形貌”记载较为详细。总概蒲姓族谱中对风水形貌的记载,大致有这么几种形状:始迁祖蒲补领墓地为牛形地;开基祖元开公为指甲牛形地、虫喜子形;大房景公祖坟为蛇形、虎形、月形等;二房禄公子孙的祖坟为蛇形、人形、椅子形、虎形、掌形等;三房黄公子孙的风水地为鹅形、蛇形、虎形、黄狗形等。诸如此类的记载都非常详细,不仅记载了形、而且记载了向、地名以及各房支的权属。
(2)注重方位。在蒲氏族谱中关于墓地风水的书写最为重视坟墓的方位、座向,即反映了七姓瑶先祖非常注重风水理论中的“方位理气”,具体方法上以五星相宅、九星相宅、游年变爻等为主。这些方法的盛行与罗盘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不可分的。《天机素书》中说:“地径是山川,原有行迹之可见,开纪是气候,未有行迹之可窥,故必罗经测之,定其位而察其气……阅冈峦而审龙定气,验地中之形类,鉴砂水之吉凶。”(罗经会要 [Z].卷一)以罗盘定方位,并结合生辰八字、五行及天干地支,这是一套极其复杂的知识,非一般民众所能掌握。前面在刘家垅的座谈中提到:每次老人去世,对于选风水还是非常重视的,要请地理先生,一般请外面的一些地理先生。可见,七姓瑶族谱中关于坟墓方位的记载应该是地理先生的成果。
蒲氏族谱中墓地风水的方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见表1):
表1 蒲氏先祖墓地方位情况
纵观蒲氏族谱,其坟地葬向大多以巽向为主,一般座乾向巽或座巽向乾,尤其是开基祖墓地指甲地更是如此。巽,(1)八卦之一,代表风。《易·说卦》有:巽为木,为风。巽风,即为东南风,又称“清明风”、“景风”;传说中的风神即为巽二郎。(2)东南方,即为巽方;巽地指吉利的地方;巽隅,指东南角。(3)《说文》载:巽,具也。有“消散”的意思,意味着事物到处散布。《释名·释天》有:“巽,散也,物皆生布散也。”
可见,七姓瑶人早在明清时期已经广泛受到《易经》的影响,具有较成熟的风水观念。他们在空间观念上崇拜东南方,风水以得“风”为要。七姓瑶人祖祖辈辈深居高山,对树木有特别的情感,因此,在风水观念上,也以巽为向,巽为木,木又生风。因此,他们祖先坟地的风水充分体现了其与树林为生的生态观念。又,乾为阳,巽为阴,无论“乾山巽向”还是“巽山乾向”都体现了阴阳平衡的生命理念。在访谈中,笔者处处能够感受到七姓瑶人关于生命观念的表述。他们认为生命得法于自然,受生命之外的某种力量来支配。当然,这种力量是先决的,也是可以预测的,基本的预测办法就是算命;也是可以通过某种手段加以改造的,风水堪舆即是改造命运的重要手段。在七姓瑶人的风水实践中,如前引访谈记录“选风水要人的生辰八字及死亡时间相配,根据五行来”反映了他们将风水置于生命的时间韵律与空间韵律的和谐构架里加以推演,表达了人与自然的某种对应关系。
(3)强调女性先祖墓地的风水书写。族谱中不仅记录了女性先祖的生殁年、年龄、时辰,还特别记录了其姓与字 (名)。这在其他少数民族,甚至汉族族谱中所罕见。据蒲氏族谱记载,从第一代蒲补冷开始,凡是已婚先祖的配偶都尽量详细记述。除了女性始祖蒲补冷之妻只简要记载为“妣:林氏,殁葬靖州,生一子兆罢”外,其他的比较重要的房支开基祖的配偶都享有与男性先祖同等的地位。如被认为是所有蒲姓开基祖的第五代孙元开公,详细记载其婚姻及配偶情况:“妣:杨氏,生于洪武二十一年戊辰正月初八烧丑时,高寿六十九岁,殁于天顺年间丁丑五月十二日午时,葬指甲地牛形乾山巽向。继妣贺氏,生于洪武三十年丁丑七月十一日子时,年三十一岁,殁于宜德二年丁未五月二十日寅时。葬指甲地乾山巽向。生五子,公景、公禄、公黄、公环、公撩”。可见,所谓蒲姓五房,实际上就是元开公的继妣贺氏所生五子的后代。尽管为明洪武年间,但对其年龄、生殁年月、风水地及墓地方位都进行了详细记述,彰显出其对蒲氏后代人口繁衍的强大庇佑能力。这样的记述绝不亚于对男性先祖的记载。
重视女性先祖墓地风水书写的第二个表现则是从正礼公派下学金公世系的第十六代孙学佳公的配偶开始,绝大部分的女性先祖增记了姓与字 (名)。这也许得益于学佳公本人在族内享有较高的地位,因为学佳公在乾隆年间取得了生员的功名。族谱记载为“妣:梁氏,闺字接贵,生于乾隆四十年乙未六月十四日申时,葬指甲地乾山巽向,生六子:士有、士发、士惠、士吉、士昌、士祥。”自此开始直至族谱编撰成书的光绪年间,大多数女性先祖都有了“闺字”的记载,并有详细的风水“书写”。
重视女性先祖墓地风水的书写,日本学者赖川昌久将此看成是“在宗族所进行的永续性祖先祭祀体系中一种结构化了的现象。”[2](P168)而弗里德曼认为重视女性先祖的墓地书写,是因为“可以成倍增加祖先墓地的数量……从而可以使子孙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先祖墓地的好风水所带来的恩惠。”[3](P131-132)然而,在七姓瑶社会中,重视女性先祖的风水书写更主要地反映了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这一方面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倡男女平等的性别分工观念可以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表明既然活着的女性先祖与男性一起享有抚育后代、经营家庭的同等地位,那么,女性死后,其若葬得好风水当然也与男性先祖一样可以庇佑后代获得好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女性先祖的风水书写显示了七姓瑶社会团结、男女平等的文化价值,这种文化价值的功能在于可以增强社会结构的整合。
从七姓瑶本土的风水观念和风水实践来看,他们非常注重风水的龙脉,即山势的形状和走向。根据他们对龙脉的认识,将龙脉的发源地称为“太祖山或龙祖”,一路下来将有代表性的峦头分别叫着“少祖山”、“祖山”、“父母山”等等。这样的分类在某种程度上表征着七姓瑶人宗族分支的血缘象征。因此,对龙脉的记述和实践反映了他们宗族血缘整合的文化追求。既使在日常生活的话语中,他们讲某某人是某个风水的后代,便意味着这个风水之下的人群的血缘联系。同一个风水的后代,即是血缘相近的群体。由此,风水成为群体在不同层级范围内团结的符号。
墓地风水为宗族及各房支所有,这种“共有”性质对外姓人是一律排斥的,外姓人的先祖不得侵入。即使是宗族内部,因为各房支对新开辟的风水拥有的权属不同,从而对同族的其他房支也实行排斥。因此,宗族内部及各房支内部的社会整合可以透过其是否共同拥有某一块风水地来确定。墓地俨然一个父系宗族集团聚族而居的村寨,所有的已逝先祖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一方面共同担负起庇佑后人的责任,但同时享受后人的祭祀。“风水”好坏体现了先祖的“功德”,与庇佑后人能力的大小密切相关。因此,“风水”成为联系先祖与后人在血统上传承的纽带。
各墓地根据开发的年代先后分属于宗族分裂后的各个不同的房支集团。墓地在空间上的权属分配与宗族因人口发展或迁徙而导致的“分-合”模式形成大致的事实对应关系。即更早的先祖墓地与各分支墓地之间有一个由上向下的“统合”关系,这与各房支“统合”于同一开基祖派系的宗族集团的继嗣关系是相一致的。这足以解释为什么诸如保护风水或清明会祭祖等活动很容易产生调动全族人员的能力。以前引“大房景公坟山记”和“三房黄公坟山记”中菜豆坪墓地为例,菜豆坪属于开基祖元开公下的大房景公和三房黄公之共有风水地,意即元开公后裔之大房、三房都有权入葬。然而,随着宗族人口的不断扩大,宗族也随之发生了“分裂”,族下又分为多个房支,而祖先共有墓地也开始发生分化。菜豆坪被分为“仓坎上”、“左边”、“下截”等不同的区域。这些区域的划分与宗族的分化是基本对应的。菜豆坪主体部分由景公派下第九代孙天海公支脉所有,而同一代的天才公拥有菜豆坪左边。到了第十四代的文伦公再次发生了分裂,他是第十一代启瑞公房的曾孙,拥有菜豆坪仓坎上那一个区域。三房黄公的第十一代孙启胜公则干脆将菜豆坪下截从族人手里买下,使之变成本支的私有财产。但我们稍加分析便可看出,这种对风水地的分化最终是“统合”在开基祖元开公的盛名之下。无论哪一代子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分裂出去。他们每一次对菜豆坪风水地的祭祀,或者对其历史的讲述,都是元开公后人身份认同的一次强化。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将分散在各地的族人整合起来。
[1]周建新.客家族谱中的风水书写与文化解读 [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1):13-19.
[2]濑川昌久著.钱 杭译.族谱: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3]Freedman,Maurice,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M].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