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兆生
137例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性防卫能力鉴定分析
丁兆生
目的对性侵害案件的鉴定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旨在探讨精神障碍患者受性侵害的特征及性防卫能力评定问题。方法统计 2002年 1月~2008年 12月鉴定的性侵害案件 137例,分析性防卫能力评定的相关因素,并与谢斌等编制的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的评定结果作比较。结果生长发育阶段的病史、文化程度、工作学习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病情严重程度等与医学诊断有较密切的关系,对受性侵害性质、后果的认识、现实检验能力、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均影响性防卫能力的评定。结论 性防卫能力评定应掌握客观证据,从疾病的严重程度、社会功能状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征、环境因素以及检查中被鉴定人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察评定,而客观化、标准化的量表评定不失为性防卫能力评定的参考方法。
性侵害 性防卫能力 精神障碍 司法鉴定
女性精神障碍患者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受委托的鉴定日益增多。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对受害人精神障碍的诊断较易,而对其性防卫能力的评定则比较复杂,为此,本文对 137例性侵害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影响受害人性防卫能力的相关因素,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本文资料来源于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 2002年 1月~2008年 12月 6年中性侵害鉴定案件,计 137例。均为女性,年龄 16~42岁,平均年龄 (26.4±5.8)岁;文盲 84例(61.3%),小学文化 29例 (21.2),初中 15例(10.9%),高中及以上 9例 (6.6%);已婚 74例(54.0%),未婚 61例 (44.5%),离婚 2例 (1.5%);无业 49例 (35.8%),学生 10例 (7.3%),农民 56例 (40.9%),工人及其他职业 22例 (16.0%)。
1.2 方法 统计 137例性侵害鉴定资料,并对导致医学诊断和性防卫能力评定的相关因素逐一整理记录,并采用谢斌等[1]编制的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进行评定,数据处理应用 SPSS12.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1 与医学诊断相关的因素 (见表 1)。
表1 与医学诊断相关的因素 (例数)
由表 1显示,既往病史、文化程度、工作学习能力、社会交往、病情程度对医学诊断影响较大。
2.2 与性防卫能力相关因素
表2 与性防卫能力相关因素 (例数)
由表 2显示,对性侵害后果的认识、现实检验能力、病情程度、当时反抗、事后告发等是评定性防卫能力的相关因素。
2.3 性侵害的疾病分类与性防卫能力评定比较
(见表 3)。
表3 性侵害的疾病分类与性防卫能力评定比较(例数)
2.4 鉴定时评定结果与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结果比较 (见表 4)。
表4 鉴定时评定结果与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结果比较(例数)
表4 鉴定时评定结果与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结果比较(例数)
项 目 鉴定时评定 量表评定无性防卫能力 68 74性防卫能力削弱 69 63
本文资料显示,女性精神障碍病人被强奸与正常强奸案件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特点:性侵害对象多为年轻女性;文化程度低;农民和无业者占多数;婚姻状况以未婚者居多;诊断精神发育迟滞较多;大部分为熟人作案;结论为无性防卫能力居多;多数在受性侵害怀孕后才被家人或邻居发现报案;部分案件中受性侵害多达数次。上述结果与国内报道一致[2,3]。
其次,对精神障碍性防卫能力的评定,一直存在着法律法规与实际鉴定相脱节的问题。一是目前鉴定依据的是两院一部 1989年共同签署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第 22条第一款:“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防卫能力”。其中,“无性防卫能力”的概念属于一种描述性的定义,并无明确的可操作的客观依据。本文依据被鉴定人的文化程度、社会功能状况、病情程度、对性侵害后果的认识、现实检验能力、当时有无反抗、事后告诉家人或报警等因素对性防卫能力评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评定结果与谢斌等编制的量表评定结果基本一致[1]。二是评定结果与司法部门确定案件性质有相矛盾的地方,对此司法部门对部分鉴定结论持有异议。1984年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者或者痴呆者 (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引伸《解答》的精神,“精神病”和“严重痴呆”应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以及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实际鉴定中,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或丧失,也有重性精神疾病评定为完全性防卫能力的。而这些评定除了疾病诊断外,更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征、被鉴定人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以及受侵害的行为表现等方面考虑。虽然司法机关对上述结论不够理解,或对案件定性带来诸多复杂性,但是实际鉴定中则不能片面或简单地将临床诊断、疾病分级与性防卫能力评定对应起来,应该实事求是地加以评定。
因此,笔者赞成王鸿勋等提出的观点[4],即对性防卫能力评定应该多方面收集掌握客观证据,从疾病的严重程度、社会功能状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征、环境因素以及检查中被鉴定人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察评定。也可以确定具体的界定标准,在专家评定的基础上,设计客观化、标准化的量表,以此评价方法作为参考,做出性防卫能力评定。同时应该在分析说明中对疾病状况及性防卫能力分析解释清楚,力争使鉴定结论被司法机关理解并采信。
1 谢斌,郑瞻培,黄继忠,等.精神发育迟滞者性防卫能力评定的量化研究[J].上海精神医学,1998,10(1):11~15.
2 霍克钧,刘协和,胡泽卿,等.精神发育迟滞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及其评定[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5,5(6):335~337.
3 刘双臣.吉中孚.徐红平,等.无性防卫能力强奸案的犯罪学特点[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3,17(12):848~849.
4 王鸿勋.刘双臣.张家明,等.性防卫能力鉴定中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J].刑事技术,2007,2(1):37~38.
Analyses the sexual self-defensive capacity of 137 female vict im s suffering from sexual assault.
D ING Zhaosheng.Rongjun Hospital.Jiangsu214035,China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features of female victims suffering from sexual assault and evaluations of sexual protective potential.MethodsRetrospective analyseswere conducted on appraisement data of 137 female victims requiring evaluations of self-defensive capability.Results The history of growth and development,education,the ability of working and learning,the self-care ability,the social skills,the severityof the disease ismore closely related to medical diagnosis,the nature of the subject to sexual abuse,the awareness of the consequences,the reality testing ability,the severity of the disease to be the impact of such factors as the extent of the assessment of defense capabilities.ConclusionAssessment of defense capabilities should be multi-master collection of objective evidence,such as the severity of the disease,and social functional status,criminal suspects characteristice,environmental factors have been identified,aswell as the cognitive ability examination of sexual aspects.The objective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scale for assessmentof defense capabilities can be assessed by reference methods.
Sexual assault Sexual self-defensive capacity Mental disorder Forensic
D919.3
A
1007-3256(2010)03-0147-03
214035 江苏省荣军医院
(收稿:201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