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祖华 钟 勇
不同作案动机的心理学、医学要件对照研究
姚祖华 钟 勇
目的探讨动机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应用。方法根据田氏动机论的观点,将 364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组:其中现实动机 131例,病理动机 113例,混合动机 89例,不明动机 31例;对不同作案动机的心理学和医学标准进行对照。结果不同作案动机在案型、预谋、诱因、作案对象、作案手段、自我保护、后果意识以及临床特征、责任能力评定等方面均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1)。结论 动机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案动机 心理学标准 医学标准
田祖恩等于上世纪 80年代提出将犯罪动机作为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判定责任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该学术观点被称之为动机论[1,2]。其后动机论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争议[3,4]。迄今研究较多涉及与精神病理学有关的方面,而相关犯罪学资料的比较研究鲜有报道。本文则对司法鉴定中不同作案动机者的犯罪心理学和医学方面的相关资料进行对照,旨在探讨动机论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报道如下:
1.1 资料 来源于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2002~2005年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案例 273例,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 2006~2007年鉴定的案例123例,共 396例。入组标准:根据田氏法,将精神病患者的作案动机归纳为 4大类;①现实动机:产生于现实冲突和需要,与所患精神疾病之间无明显的直接联系;②病理动机:产生妄想或幻觉等认知障碍,行为直接为精神病症状所支配,缺乏现实背景;③混合动机:兼有病理和现实两种成份,行为的产生一般多在病理的基础上,由现实矛盾或冲突引起的;④不明动机:行为的产生并无意识性目的,例如意识障碍,或无法查明具体动机,例如精神错乱状态。由一名副主任医师对鉴定资料进行复习,重点查阅被鉴定人在预审和鉴定检查过程中对作案动机的陈述,结合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对研究对象分组为现实动机 131例,病理动机 113例,混合动机 31例,不明动机 89例。排除标准:资料不全者、预审、鉴定检查中对动机陈述不一、结合有关证据难以明确归类的共 32例。
1.2 方法 按自编表,详细收集被鉴定人的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作案的心理学要件 (作案特征、对作案性质认识、罪错的意识、刑罚要求)、医学要件 (临床诊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的相关性)、责任能力评定等项目。
1.3 统计方法 资料用 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2.1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人口学资料比较 (见表 1)。
表1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人口学资料比较
由表 1显示,四组在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方面差异无显著,在婚姻、职业方面则存在显著差异。
2.2 不同作案动机组案件类型及心理学要件的比较 (见表 2、3)。
各组在案件类型、作案特征 (预谋、促发因素、侵害对象、作案手段、反侦查措施、案后行为)、对作案性质认识、罪错的意识、刑罚要求等方面有极显著性差异。其中现实动机组在案型分布上相对均匀,财产型犯罪占相对多数,病理动机、不明动机组以凶杀、伤害案占大多数,混合动机组以杀人和其它案型占多数;现实动机组作案多有预谋,侵害对象以相识者居多,作案手段一般化占绝大多数,部分作案者可有反侦查措施,作案后逃匿者居多,事后绝大多数对作案性质、罪错有认识,并要求从轻处理;病理动机和不明动机组在法学要件各项指标分布上相近;作案多无预谋和促因,侵害对象以亲人和相识者占多数,多无反侦查措施,案后滞留现场者居多,且缺乏罪错意识、对刑罚要求多数表现出无所谓态度。其中在作案手段上,病理性动机以一般化常见,而不明动机以残忍多见。病理动机组对作案性质无认识,并作病态辩解,而不明动机以否认或推卸责任多见;混合动机组作案多有促发因素、预谋不周全,侵害对象以相识者居多,作案手段一般化多见,大多数无反侦查措施,案后多滞留现场,对作案性质多有认识和认识肤浅,多数要求从轻处罚。各组在案例和心理学要件相关指标分布上差异极显著 (P<0.001)。
表2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案件类型比较
表3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心理学要件比较
2.3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医学要件比较 (见表 4)。
表4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医学要件比较
现实动机组以其它类型精神障碍 (包括人格障碍、神经症、心境障碍、癫疒间发作等)和精神正常者占多数,案发时多数精神状态缓解和正常,且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无关;病理动机和不明动机组在医学要件方面相近:以精神分裂症患者居多,案方时绝大多数处于发病期间且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直接相关;混合动机组以其它精神障碍患者居多,案发时多处于发病期,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多呈间接相关。各组在诊断类别、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的相关性方面的比较有极显著性差异 (P<0.001)。
2.4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责任能力比较 (见表 5)。现实动机组以有完全责任能力为主、病理性动机组均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混合动机组以评定限制责任为主、不明动机组以评定无责任能力为主。各组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上存在极显著性差异 (P<
0.001)。
表5 不同作案动机组的责任能力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和减处罚……”。这是我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必须具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 (法学)标准两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医学标准而言,国外均有较严格的分类和诊断标准,较易操作和掌握,而对于心理学标准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国内尚缺乏权威的解释,相关概念不具体,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较易产生分歧和争议。1988年,田祖恩等提出了动机论的观点,因其理论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而受到国内许多司法鉴定工作者的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结果显示,不同作案动机组的婚姻及职业方面差异有显著性,其原因可能与各组构成人员的疾病分布的差异有关,婚姻及职业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被鉴定人的社会功能和适应能力。在心理学要件的比较上,案件类型、作案特征 (预谋、促发因素、侵害对象、作案手段、反侦查措施、案后行为)、对作案性质认识、罪错的意识、刑罚要求等诸项指标揭示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对作案行为的本质认识和后果意识。各组存在极显著差异表明,通过对作案动机的分析,对于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参考意义。结合各组在医学要件的比较,现实动机组以无精神病和其它精神障碍 (非精神病性)占绝大多数,且案发时多数处于疾病缓解期间和精神正常状态,对作案行为的本质和后果有理解认识,并有自我保护意识,故绝大多数评定为有完全责任能力;而病理动机、不明动机组则以精神分裂症患者占多数,且作案时绝大多数处于发病期间,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 (直接相关),故以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为主;混合动机组以其他精神障碍 (非精神病性)居多,其次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绝大多数处于发病期间,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呈直接相关的多为非精神病性障碍者,精神分裂症患者多为间接相关,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占多数。以上结果不难看出,各组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上的差异 (P<0.001),实际上与其在心理学要件和医学要件上 (疾病诊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的相关性)的差异(P<0.001)有关。提示动机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动机论作为医学和心理学 (法学)要件基础上的一个补充,无疑为司法精神病鉴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或思维方法。然而在动机论的应用上,如何避免机械地套用相关理论,甚至出现“动机决定论”的倾向,才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笔者赞同罗小年等的观点,即没有明确的精神障碍,任何作案动机都不能作为减免刑事责任能力的充分理由[4]。根据前述我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只有明确了行为人患有某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分析行为人的作案动机才具有价值,而且作案动机只能作为责任能力评定的指标之一。这在国内制定的《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5]、《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中得到了体现。另外,关于不明动机作案的问题,目前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因作案动机不明而提出鉴定申请的案件逐渐增加,因此,上述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1 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3):175~177.
2 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能力 [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3):169~171.
3 罗小年,肖卫东.关于动机论的几个问题[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0,10(4):245~246.
4 罗小年.司法精神医学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4):242~243.
5 谢斌,郑瞻培.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量化评定[J].上海精神医学,2002,14(2):137.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aspects of both psychological criteria andmedical criter ia between differentlymo-tivations of comm itting an offence.
YAO Zuhua,ZHONG Yong.Yunnan D ingfe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Yunnan650228,China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motivism in psychiatric expert testimony.MethodsAccording to viewpointof Tian’smotivis m.364 cases are chosen for the assess ment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which including:131 cases with realistic motives,113 caseswith pathological motives.89 cases with mixed motives,31 cases with unclear motives.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aspects of both psychological criteria and medical criteria was conducted be tween differentlymotivations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Results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differentlymotivations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group in types of offend,premeditation,trigger factor,vict im,commits a crime the method,self-preservation,the consciousness of consequence aswell as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assess 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P<0.001).ConclusionThe motivism has the significant reference value in psychiatric expert test imony.
Motivations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Psychological criteria Medical criteria
D919.3
A
1007-3256(2010)02-0065-05
650228 云南鼎丰司法管理中心
(收稿: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