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茅台涨价与百姓无关等

2010-01-08 05:28吴应海等
新广角 2010年1期
关键词:听证会民意茅台

吴应海等

别说茅台涨价与百姓无关

吴应海

贵州茅台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适当上调贵州茅台酒出厂价格,平均上调幅度约为13%。

茅台提价,生产者、经销者都能从中分杯羹,心里应该是美滋滋的,可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直觉告诉我,茅台涨价,老百姓将会“遭殃”。

也许有人会嗤之以鼻,人家茅台六七百元一瓶,是达官贵人们的杯中之物,你一个穷老百姓又喝不起,它涨价关你啥事,乱嚷嚷啥?且慢!我等平头百姓,虽然喝不起茅台,可求人办事,迎来送往,免不得要和名烟名酒打交道。现在龙头企业茅台一涨价,咱们以后的办事成本可不就得水涨船高了吗?

如果仅是个人受点“损失”也就罢了,问题是,像茅台这样的高档酒,除了少数富人有能力享用外,大多数应该都是公款消费。这绝非信口开河,2007年,贵州省政协委员傅兴华曾说,一个贫困县的负责人告诉他,当地一年至少要用一卡车茅台酒搞招待。傅兴华算了一笔账:若每县按100箱茅台计算,市价6000多元一箱,贵州全省招待费用光喝茅台一项,就在在5000万元以上。以此推算,全国一年公款招待该消费多少钱呀?这些公款,可都是纳税人的钱,是老百姓的血汗钱!现在,茅台再次提价,说老百姓要雪上加霜,应该不算过分吧?

现如今,专门盯着公款消费的高档烟酒非常多,“行政事业专用酒”、“至尊南京——厅局级的享受”等赤裸裸的广告便是明证。这类产品的涨价,说明其供不应求,而相对应的则是公款消费的不断增加。由此,我再忧心茅台涨价,你还会笑我自作多情、多管闲事吗?

高房价逼出多少“行为艺术”

陈方

前年7月15日,河南男子王钦钦发帖向网友挑战:2010年7月郑州平均房价不跌到2600元,本人裸奔+赠送5000元购房金,并提议让网友监督。据悉,去年12月6日,他就因预测房价下跌失败而在市区着短裤夜奔。他原本是打算裸奔的,后因天气太冷而放弃。这名男子的夜奔行为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这本质上只是一场秀,是一场根本无法撼动高房价的“行为艺术”。回过头来看,这几年,高房价的现状为行为艺术者们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创作动力。2007年12月11日,第九届中国住交会在北京开幕。行为艺术家梁克刚将自己锁在刻有“房奴”字样的枷锁镣铐里,频频到各大房地产开发商的展台“抗议”;2008年7月8日,因为房价赌局事件,北大教授徐滇庆兑现诺言,在某报上刊登了24cm×17cm竖半版的道歉广告。没过几日,一摩登“女郎”现身深圳某购物广场前,脱掉上衣,只留下黑色内衣,手举“徐滇庆再道歉,因赌房价教授徐滇庆仅在某报刊登半版道歉广告引起部分市民不满,身为徐老粉丝,本人献玉体做版,为其追补道歉,以求对其谅解”的牌子,引来众多路人围观。

在多数人的眼里,“行为艺术”并不是一个特别招人待见的词汇。但那些和高房价相关的行为艺术却屡屡蹿红网络,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它所展示的房价之痛瞬间即可引起人们的共鸣。与坚挺的房价相比,“艺术”的力量显得尤其脆弱。在这一波一波的行为艺术尽情展示着高房价之殇的时候,它的背后还是民众无奈的表情。在与高房价的较量中,民众博弈的能力越来越孱弱,除了“艺术”地表达一下积聚在自己心中的愤懑与无奈,别无它法,哪怕这种表现形式有些夸张,甚至低俗。

疯狂的艺术源于疯狂的时代。当河南王钦钦穿着短裤夜奔在寒冷的冬夜,网民自嘲为“这个时代普通人都被房价压榨得只剩下一条底裤”之时,热播的《蜗居》还在激荡着强烈的社会情绪波澜。在它继续逼真而无情地展示都市房奴的绝望挣扎,以及“蚁族”们永远无法兑现的梦想时,谁能说得清,这高房价的疯狂时代里,还会不会再逼出疯狂的“行为艺术”?

空房只缴20%物业费有失公平

郭文婧

新出台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房3月以上只交20%物业费,这一规定在当地引起了热议。

之所以出台“空房3月以上只交20%物业费”的规定,有关方面的解释是:“房子没人住,物业费却一分不能少,这种现象总让人感觉有些‘霸王”。但是,作为公共立法,石家庄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偏听“民意”,闭门立法。我们强调立法要体现民意,但这里的民意不应该是特殊群体的民意,而立该是全社会的民意。全社会的民意怎么形成?开门立法,就是最好的方式。全体民意是在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博弈中相互妥协而形成的,没有博弈,没有妥协,就不会有“全体民意的平衡”。

就空置房的利益相关方来说,至少有这么五个方面,一是空置房房东,二是其他人住业主,三是物业公司,四是政府,五是社会。由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人大通过的这部物业管理法规,从空置房打两折缴纳物业费来看,吸纳了空置房房东的意见,至于有没有释放政府的意见,有没有考虑其他方的意见,就很难说了。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服务,这一政策实际上是让一部分业主承担了那些拥有第二套住房业主的物业费,显然有失公平。

物价部门必须为听证会造假担责

李琼

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和质疑的公共产品价格听证会日前再度曝出丑闻。据日前《中国青年报》报道,去年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正式召开。13名消费者中只有一名退休教师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机会。而消费者代表中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身份存疑。一位以“下岗职工”身份参加听证的是哈尔滨市信访局退休干部,并非下岗职工,而另一位以“退休职工”身份参加听证的则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

面对记者的疑问,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哈尔滨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这次的消费者代表都是消费者协会推荐上来的,物价局没有遴选,也不知道消协的遴选程序。一句话,直接将听证会代表身份造假的责任推向了消费者协会,意味着安排其他人冒名顶替与作为听证会组织方的物价部门全无干系。

而我们需要确认的是,物价部门与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关系其实难以成立。水、电、气等是基本公共产品,已经是政府和社会基本共识,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过程应当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既然是公共产品,那市民对水、电、气的获取就跟,买一件衣服,喝一杯咖啡的意义完全不同,从根本上来说,虽然每一个市民都要为使用水电而付费,但保障每一个市民能够用得起水电却是政府的公共责任。听证会以公共性为目的,市民就应当以“市民”而非“消费者”身份参与其中,如果将听证会视为单纯的消费行为,而非公共决策的政治行为,那显然是政府抛弃了自身的公共责任。

由此而论,消费者协会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中介组织,有为消费者维权的职责,却没有为公共决策讨论推荐代表的职责,物价

部门作为公共决策讨论的组织者更无权将市民代表的遴选委托给消费者协会,将自己遴选听证代表、核实代表身份,确保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其中的责任高高挂起。

没有代表身份的真实,就没有听证的真实,更遑论听证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和权利保障。如果任由听证会代表造假,就等于剥夺了应当参与利益发言和利益博弈者的权力,实际上就等于伪造了一个体现民意的过程,也伪造民意本身。这其中的恶何其大焉,物价部门又怎可游离于责任追究之外?

更何况,我们都知道公共产品价格调整中,消费者协会难有利益沾染,政府的利益却是牵涉其中,很大程度上与水务、电力等部门具有同样的涨价冲动。在“甩包袱”的意愿之下,以形式上的听证会安排和制造虚假的民意以暗渡陈仓,是可以设想之事。如果没有责任认定和基本约束,听证会就只是一个虚伪的形式,体现不了民意,所谓“逢听必涨”将是无可质疑的结果。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之所以需要听证,就是要让不同利益群体对公共决策问题发表意见,让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更加接近民意。从根本上来说,只要听证会的召开公开透明,代表设置合理,各方利益能够充分表达,无论会议得出怎样的结果,社会都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但如果只是一场安排好了演员,拟好了剧本的,设计好了结局的游戏,公众所面临的凶险可想而知。追究这种听证会造假中的政府责任,就是为公共利益的维护留存一条可能的通道。

“低调冠军”的价值观

陆一波

近日举行的游泳亚锦赛期间,有商家“辗转”找到刘子歌,邀请她作为嘉宾出席一项商业活动。刘子歌却一口拒绝,她说:“以后,所有的商业活动,我都不会参加。”第二天,正好有整个国家游泳队包括花游队、跳水队的赞助商举办的一个活动。在活动现场,刘子歌的大幅照片惹人注目,但就在同一座大楼里的刘子歌却坚守着先前的“誓言”,自始至终没现身。

北京奥运会,19岁的刘子歌一鸣惊人夺得女子200米蝶泳金牌,成为泳坛冉冉升起的新星。刚刚结束的全运会,刘子歌再度成为关注焦点——一举夺得3枚金牌,并超过了女子200米蝶泳世界纪录。正在举行的东亚运动会,游泳比赛首日,刘子歌又以2分04秒65的成绩毫无悬念地获得了金牌……无论是以刘子歌目前在中国体坛的地位,还是凭借她的相貌人气,拍广告、做代言可以说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商家也求之不得。然而,一直到今天,人们都很难在碧波池外的其他场合发现她的身影。于是乎,媒体纷纷用“最低调的冠军”、“非物质女孩”等美誉赞赏刘子歌。

“蝶后”刘子歌何以拒商业活动于千里之外?“现在有这么多人认识刘子歌,那是因为她在游泳池里取得的成绩。如果她把太多的心思放到别的事情上,她就不可能取得好成绩,那也就不会有人喜欢她、采访她。这些都是相辅相成的。”刘子歌教练金炜的话讲得朴实,却充满辩证道理:名气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带来利益,同样也能带来伤害。没有游泳冠军,刘子歌就是“路人甲”。对于这样的道理,年轻的刘子歌也有着清醒认识:“如果不穿那身领奖服,我走在大街上根本没人以识。”

笔者曾有机会两次采访刘子歌。一次是奥运会闭幕后,“新科”冠军回到引进她的宝山区。当被问到“最希望做的事”时,连日参加各类表彰会、报告会的刘子歌回答:“希望能尽快回到泳池,恢复训练。”还有一次是在前不久举行的《走近他们》年度人物颁奖典礼上,面对同样的问题,刘子歌答道:“希望能尽量延长运动生命,创造更好的成绩。”

我们并不是一概地反对体育明星涉足商业活动,但刘子歌的话却发人深思——她常说,“不是我该赚的钱,就不去做。”“作为一名运动员,核心工作就是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成绩,向更高的竞技目标挑战。”这是“低调冠军”用她的言语和行动所诠释的价值观。但它所说明的道理却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可以这么说,刘子歌的座右铭,对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来说,也不啻为金玉良言。

修改拆迁条例核心是限制权力

冯海宁

目前的拆迁条例不但与物权法、宪法等上位法“打架”,而且在各地引发了不少拆迁悲剧。按理说,这一条例应该早做修改,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出现。有媒体也曾披露,拆迁条例将在2008年完成修改。然而,到了今天我们才听到立法调研的脚步声。

如何来修改拆迁条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肯定的是,拆迁条例的修改不能仅仅是避免法律之间“打架”,也不能仅仅是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我以为,修改拆迁条例的关键问题是让拆迁补偿必须公平合理,因为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公益拆迁还是商业拆迁,合理的拆迁补偿都是必须的。之前发生的带血拆迁,基本上都是因为补偿问题。

要想让拆迁条例在补偿问题上公平合理,显然,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谈判地位必须是平等的。表面上看,目前拆迁者与被拆迁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实际上两者的地位极其不平等,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就是明显的例证。因此,如何让拆迁双方地位平等起来,是立法者首先要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一方面要切实保障被拆迁者的公民权利,提升被拆迁者在拆迁补偿谈判桌上的公平地位。另一方面要限制拆迁者的权力。只有双方地位真正平等,才能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法规尤其是要限制拆迁者的权力,让权力不敢也不能胡作非为。

之所以强调修改拆迁条例的核心是限制权力,是因为政府垄断着土地供应,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出让主体。过去之所以由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完全是因为政府只管卖地数钱,把拆迁的权力转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为了利益目的拆迁时就会不择手段滥用权力,加之官商勾结,某些地方政府往往就站在开发商一边,被拆迁者面对强大的权力必然就处于弱势。

有关部门不是要求土地以后全部“净地”出让吗?显然,“净地”出让只能由地方政府主导拆迁,地方政府与被拆迁者进行拆迁谈判。因此,我认为修改拆迁条例的核心是限制权力,防止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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