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险:从国外经验谈我国政府责任的强化

2010-01-03 11:55应永胜
关键词: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农民工

应永胜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 350012)

农民工医疗保险:从国外经验谈我国政府责任的强化

应永胜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 350012)

农民工处于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夹缝中,得不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不仅被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拒之门外,而且在实际操作上又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接受。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缺失凸显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和“不到位”。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今政府的首要职责,也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增进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的工作重点所在。因此,在为农民工建构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首先应当澄清认识误区,明确政府的责任定位,在此前提下,对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做如下定位:立法责任、制度责任、财政责任、组织责任、监督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农民工;医疗保险;政府责任

在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和建立农村新合作医疗的背景下,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论上对建立农民工医保已经达成了共识。近几年我国发布了很多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和办法,各地也纷纷响应号召,开始了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实践探索,但效果不佳,这与政府责任的“缺位”与“不到位”不无关系。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社会保障的实施者、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应主动承担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的责任。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处于低保障状态

1980年代初时,对于“农民工”的估计数据是大约一到二千万人,而目前这一规模已达到2亿人左右。[1]按照当前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复苏,农民工的数量还将呈现持续增长的势态。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中从事着最繁重、最底层的工作,因而他们也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农民工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他们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当农民工受到疾病困扰时,他们因各种原因拖延病情不及时就医。根据2008年7月在北京、广州、南京和兰州四地的一项调查显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生病时去医院看病的仅占31.9%(见表1),更不用说未参保农民工的就医情况。

由表1数据可知,虽然当前已经有许多大中城市开始重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为农民工制定了医疗保险的相关制度措施,但制度的设计还存在缺陷,使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2.当前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

(1)二元体制和户籍壁垒使医保制度的适用性降低 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求生存,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的保证。农民工们虽然长年生活在城市中,但其依然是农村户口。虽然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制定相关制度,让有贡献的农民工转为城市户口,但惠及大众的过程将相当漫长。这样的身份必然就存在着矛盾:农民工既享受不到为城市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因而农民工的医保参保率较低(见表2)。农民工这个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权益只有通过制定适合他们的医疗保障制度才能予以保证。

表1 农民工的就医保健行为(%)[2]

(2)国家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保护不到位,参加医疗保险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在立法时对农民工存歧视。比如《失业保险条例》(1999)中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使其“夹缝”的身份地位愈加明显,加剧了城乡的二级分化。立法漏洞使得农民工权利被侵犯后难以被追究,难以追究的后果是加剧了侵犯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行为。其次,我国尚未订立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农民工们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却鲜被关注。除了《劳动法》在第76条作了宏观的描述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城镇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在城市中享有的与他们的贡献相匹配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最后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影响了农民工权益的实现。如果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这必然导致农民工在城市里生存的空间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夹缝”被压缩到无法忍受,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就很有可能产生社会动荡。

(3)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无法有效的统一

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纷纷制定了农民工参加保险的相关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沿海城市开始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2006年5月18日)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办法为被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但是地区性的医疗保险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当农民工工作变换或返乡时,现行社保制度不能保证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在城际和城乡之间转移接续。另外,当前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这样导致一部分农民工不原意参保或者一些农民工退保。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现状分析

1.立法缺失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却主要依靠政策推动。自1986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障的运行依据主要散见于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条例”、“决定”、“规定”、“办法”、“建议”、“意见”、“通知”等多种政策形式,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更不用说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

2.政策缺陷

2006年1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要求各统筹地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争取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障。

实践操作中按照农民工纳入的医疗保险系统种类不同,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低缴费、纳入城镇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主要包括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沿海大部分城市如泉州、珠海、中山、哈尔滨等地,其费率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很多,不设个人帐户,只报销大病住院费用的一定比例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如2008年7月厦门市开始实施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全部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灵活就业人员独立的医疗保险,黑龙江、山东、浙江的部分城市主要采用这种类型,如山东农民工医疗保险按照工资总额的一筹资,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可以不缴费综合保险类型,上海和成都主要采用这种类型,该保险提供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工伤意外三项保障。2007年6月17日起上海综合社会保险增加每月元的外来工日常医疗补贴,用于门诊或药店买药、体检等。

表2 农民工中的医疗保险覆盖率(%)[2]

第二类,纳入农村医疗保险模式,主要是将农民工纳入合作医疗,浙江的部分地区主要采用这种类型。

第三类,纳入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模式,城市医疗保险系统与农村医疗保险形成统一管理,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或农村的医疗保险形式,如江苏省镇江市。

目前我国各地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做法不一,尽管国家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给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和办法,但总的说起来存在的问题不少,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并未建立,即使部分省市建立了也很不完善,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城镇职工的养老压力并没有开展农民工急需的医疗保险,而是开展养老保险。同时这些制度通常都没有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金额微薄,只有住院医疗而无门诊大病,住院医疗报销的程度与城镇职工也存在一定差异,保障程度有限,大部分需要农民工自费。而且目前我国社保体系实行的是省级以下统筹,劳动者的社保关系在跨省转移、接续等方面存在着政策性壁垒。尤其对农民工而言,他们经常流动就业,如果所参加的各种社保账户不能随其就业地的改变而自由流动,社保福利很可能沦为纸上画饼。每年过年前沿海各地呈现的“退保潮”,根源既不在于劳动者急功近利,也并非地方政府放任自流,而是社保制度的“划地为牢”、“划疆而治”。

3.公关卫生投入不足

政府对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公共卫生机构难以为继,使卫生防疫体系的功能逐渐萎缩。

(1)对医院的补偿不足 在全国范围内,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正向投入不足,医院依靠市场业务收入获得补偿“以药养医”的现象也极其普遍。近以来,财政拨款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渐缩减。政府财政投入的数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医院正常运行,更不能满足医院的建设和学科发展等方面的需要。目前,药品差价利润仍是医院的重要补偿途径,“以药养医”现象严重,政府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趋利动机明显,多开药、开贵药、开大处方、吃“套餐”、增加床位、多开项目、多上设备,导致医疗费用急剧上涨。

(2)对农民工参加医保没有财政补贴 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相比,在就业上受歧视、政策上不公正、待遇上不公平,他们在物质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社会身份和交往方式、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有的甚至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他们的生活无保障,权益受侵害,子女上学入托难,居住条件简陋,而且还要遭受各种管理部门的盘剥。随着农村新合作医疗的推进,绝大部分的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且享受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而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窄,而且也得不到社会救助系统的有力支持,成为城市中的最底层无保障人群。

(3)对药品市场监管力量薄弱 为控制药价的高速上涨,卫生部多次提出降价。但在每次降价行动之后,低价药就由城市退向农村然后逐步退出药品市场,或者降价药品被改变包装和名称以新面孔出现,依然以原价甚至高于原价出售来绕开降价。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还显示,全国零售药品被强制性降价期间,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提高,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上涨。

(4)确保基金安全上问题重重 现阶段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在基金运营和监管的多方面存在制度真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没有制度化的依据可循,只能靠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地针对出现的特定问题制定弥补性规范来事后补救性管理,威慑力不强,防范作用不大。政府的基金监控责任履行不充分,不仅征缴难、拖欠现象严重,而且还存在挪用、基金使用把关不严等情况。

三、国外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医疗保障供给方式解析

在西方社会工业化过程中,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镇,原有的城镇公共卫生系统根本无力承担重任。此外,由于大量流动人口一般从事高危行业工作,事故发生频繁,又得不到合理保障,造成社会动荡。19世纪中期,资产阶级政权开始意识医疗保障的继续缺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的伤害,他们开始逐步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1.美国是实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

尽管美国政府举办了医疗照顾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少数民族免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但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它们并不占有主要地位,其覆盖的人群范围十分有限。在美国,80%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私营企业雇员和农民都没有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而是参加了商业保险制度。

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组织有 1800多家 。[3]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是,医疗保险主要由市场经营和管理,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由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基本不负担。该模式的突出问题是社会公平性较差,还有相当多低收入的小企业雇员、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家庭享受不到医疗保险。

国际人口流动和国内人口流动,这两股潮流汇集形成美国人口流动的总体特征,必要的时候政府为部分生活贫困的流动人口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2.英国、日本的全民医疗保险

1948年生效的《国民卫生服务法》规定卫生部门的责任是建立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国家保健服务制度,提供对包括农村流动人口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英国是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典型代表。英国“从出生到坟墓”的医疗福利,占了政府大部分的财政支出,使政府不堪重负。“英国模式”政府主导型,资金来源于税收,由国家提供各类医疗保障。在英国,公立医院由政府全额投入,老百姓看病是免费的,有钱人需要特殊服务,可以到私立医院去。同时日本从1961年起也实行全民保险制度,所有国民都必须加入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保险制度可分成三类:第一类保险针对企业或团体的职工,包括政府管理的生命保险,互助组织成立的健康组合保险,船员保险和公务员共济保险等。第二类针对个体经营者、农民和退职人员,统称国民健康保险。参加这类保险的都是低收入阶层和中老年人,也包括在日居住的外国人。第三类是老龄保险,针对70岁及以上老人或超过65岁但卧病在床的老人。全国农民实行统一的“国民健康保险”,门诊和住院均由医疗保险组织负担70%,自付30%。[4]

3.德国的义务性医疗保险

在德国,为了解决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时,采取的主导思想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主要举措是通过各种形式帮助穷人解决现实生活问题,制定《疾病保险法》、《意外灾难保险法》、《老年和残废保险法》;普及教育,提高居民的文化水平,兴办成人学校和职业学校 。[5]

德国1883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 2/3,雇员负担 1/3。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德国现行的医疗保险为义务性的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农村劳动力的所有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系统组成。它们的运作是:所有的有工作的人都必须保险。靠社会福利生活的人,由社会福利局给他们交保险金。该项保险覆盖了德国90%的居民,月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6]

私人保险公司的保险方式因人、因病而异。年轻人、身体健康的人,相对便宜。但老年人、有慢性病的人,就很贵。私人保险比法定保险有很多的“好处”。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通常情况下,投保者在政府许可的医疗保险诊所自由选择就医,只有在急诊或得到诊所医生的转诊证明后才能前往医院继续治疗。在此基础上,医生虽然具有给患者开具处方的权力,但病人究竟前往众多药店中的哪一家买药,却是不受医生约束的。医疗与医药费用则交由保险公司核对报销,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会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诊所的信誉,吸引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此外,法律规定,处方药不得随意出售,病人只有在持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才能购买处方药,否则,药店将受到严厉处罚。

4.法国随户籍流动的社会保险

法国的户籍管理工作既有它严格的一面,也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严格之处体现在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是为什么法国人非常注重“纸张”的原因。“纸张”即与公民个人有关的民事登记制度,法国自由的人口流动政策是以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坚实基础的。[7]法国的医疗保险、失业救助等实行全国联网。以社会保险为例,一个公民对应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在全国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失业救助、住房补贴、看病就医等一切社会福利。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父母跨地区调动工作,子女的入学问题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5.印度公立私立医院并存,公民医保各有所依

印度的公立医疗系统主要做法是,印度人看病不要钱,挂号手术全免费,对付小病没问题。[8]这也是印度人引以为豪的。病人看病不花钱,自然会经常光顾医院,这使政府财政负担重,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其次,医生每天面对的病人太多,工作压力很大。同时,由于医生的待遇不高,给病人看病时自然免不了应付差事,渎职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私立医疗系统提供收费医疗服务,医生的待遇高,医疗条件好,药品品种齐全。私立医院的条件虽好,但收费却高得惊人。一些大手术的收费动辄数万至数十万卢比不等,而且由于这些医院自负盈亏,管理非常严格,病人不把钱先付清,就别想进手术室。这种公立私立医院并存的现象,使得印度的富人和穷人病患者各有所依,相安无事。政府医院尽管存在资金短缺、管理不善和条件较差等不足,但它们对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宁愿背着巨额的财政负担也要维持这些医院的运转。

四、强化医疗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1.立法责任

各国的发展表明社会保障立法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和推进社会保障运行的必要条件和有力武器。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王春光曾指出,国民待遇的城乡差别不是一个临时性问题,而是经过几十年形成的、有很强利益刚性的问题,既有社会结构的问题,更有政策和制度的原因。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到多种角色,多重利益。这里不仅涉及到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定位,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划分,更涉及到对医疗保险医、患、保三方的管理和监控。这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必须通过制定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社会保险的系列相关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法》,依法推进农民工医保制度建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下分设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医保处,负责对各地农民工医保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医保基金安全运营的法律法规。加大强制收缴医疗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保险费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保险费用的收缴功能、达到基金收支平衡、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此外通过立法建立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政府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法》面向全国颁布,明确划分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责任,明确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模式、参保对象、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和使用、法律责任,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使农民工医保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下有效运行,以法律手段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利的切实实现。

2.积极推广全民医保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无论是英国还是德国,他们都是做得比较好的,但我们也决不能照搬任何一种模式。“全民医保”网络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公立医院管理系统。[9]“医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弱势人群的医疗服务可借鉴英国的做法:到政府公益性医院就诊,得到和其他人一样的服务。英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方式激励医疗机构重视医疗预防和健康教育。这种模式的结果是看病便宜,普及面广,政府投入也较少。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公认的公平与效率达到较好结合的最成功的医疗保险制度,德国的医生都是与保险公司有合同的,医生直接与保险公司结账,医疗与医药费用则交由保险公司核对报销。我国同时应该大力规范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政府要及时地对其进行督察考核,尽量减少个人与医院、药店形成暂时的联盟,来共同侵吞社保资金。英国模式也好,德国模式也罢,其精髓都是在有效利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3.政府应针对特殊人群提供免费医疗保障

国家医疗、全民医疗保障模式,是指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由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有计划地拨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医疗保障享受对类。除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只限于城镇职工外,实行免费医疗保障制度国家的保障对象通常包括全体公民,当然也覆盖了全部农村居民,每个国家结合本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实际,尽可能覆盖全体民众,比如政府可以考虑对残疾人及享受低保的老人实行免费的医疗保险服务,同时也要加强相应的政府规制。

4.合理确立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担比例

考虑到当前政府财政能力问题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府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投入也可不同,原则上在贫困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政府的投入应占70%,中部地区欠发达地区政府支持应占50%[10],发达地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应参照当地城市医疗保障的资金筹集方式来明确政府的作用。同时应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担比例,中央政府对贫困地区的分担份额应高于中等地区,对中等地区的分担份额应高于发达地区。对低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平民患者,应制定一种减免费办法,其费用由政府财政补偿。

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政府主导或者干预越来越多的方式,说明在医疗卫生领域市场化改革存在市场失灵。我国政府要适当干预医药卫生领域,应该在小范围做试点,发展私人医疗机构,逐步形成与公立医疗竞争,近日举办的主题为“民生与和谐社会”的集体专题采访活动中,卫生部副部长高强在回答美国侨报记者提问时说,美国人均的卫生费用是5700多美元[11],而中国人均卫生费用只有70多美元(见表3)。而美国的人均期望寿命是77岁,中国的期望寿命是 73岁,相比起来,中国的卫生事业投入少、产出多、效率高。中国不能走美国的医疗卫生发展道路,甚至连很多美国的朋友也认为,美国的医疗卫生所付出的代价是太大了。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的卫生事业发展和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只能走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逐步完善、逐步提高、逐步发展的道路。因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仍需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表3 农民工的医疗保健支出[3]

5.科学合理地推广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展方式是渐进的,为此必须研究保险对象覆盖面的优先考虑顺序。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经济负担能力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都不可能从一开始就覆盖全体社会成员,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哪一部分社会成员应该优先保障,这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医疗保险的基本目标应该是优先保障处于社会经济最底层的社会成员。但是,出于政策连续性问题的考虑,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首先面对的问题,不是应该优先保障哪些社会成员,而是如何在不使已经纳入保障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失去保障的前提下,使应当获得保障但还没有被纳入保障范围的社会成员能够逐步得到保障。

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大力发展所辖社区的私人诊所,因为目前为止私人诊所仍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1]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任建萍,徐玮.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愿调查[J].中国卫生经济.2006,(3).

[3]李立勋.国外农民医保模式与启示.前进论坛(健康中华)[J].2007,(1).

[4]尚峰、冀伯祥.重庆市农村进城民工违法现状与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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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奇林.美国医疗保障制度评估[J].美国研究,2009,(1).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Rural-Urban M igran ts’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rom Abroad Experience

YING Yong-sheng
(Fujian Commercial College,Fuzhou 350012,China)

A large num ber of rural-urban migrants existing in the cracks of the dual urban-rural-split system,they canno t obtain the most basic medical security,no t only being kep t out by the urban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but also not being accep ted by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medical,rural-urban migrants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deficiency highlights the responsibility“absence”and“not-in-p lace”in the p romotion of social justice and the p rovision of public services.Promoting social justice,ensuring equal Pro tection of basic public services are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urrent government in a market economy,but also are the emphasis in the p rocess of government’s functional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enhancing service awareness,imp roving service capabilities wo rk.As a result,the construction fo r migrant wo rkers in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you should first clarify misunderstanding,clear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this position,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urban migrant’smedical insurance system,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hould take on these obligations:legislative responsibility,system designer’responsibility,financial responsibility,organiz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uperviso r’responsibilities,at the same time,the autho r Put fo rward the co rresponding suggestions.

the rural-urban migrants;medical insurance system;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C913.7

A

1672-0539(2010)01-102-07

2010-01-04

福建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研究》(JA 08244S)

应永胜(1975-),男,汉族,福建南平人,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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