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孙中山“权能区分”思想

2009-12-31 05:38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2期
关键词:民权政权孙中山

李 飞

中国伟大的革命领袖孙中山从民主政治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出发,对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蓝图做了详细的勾勒。孙中山通过对三权分立的批判,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欧美、更为人民谋幸福的政体,这就是孙中山在民权主义思想中提出的以实现主权在民为宗旨,通过权能区分来实现民权主义的构想。孙中山认为,政治权利应该分成政权和治权,人民拥有政权,这里的政权只是限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政府行使治权,这里的治权是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人民的政权制约监督政府的治权。在落实到具体实现程序上,孙中山提出了人分三等理论和革命程序理论,共同构建了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内容。在我们看来,孙中山所构想的思路看似完美,但在实行中是否也如此呢?

一、权能区分理论

孙中山的“权能区分”理论在其《民权主义——六讲》中分析的比较详细,他进一步将“权能区分”具体化做“政权”和“治权”两个系统。权,指政权;能,指治权。孙中山说:“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职权;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孙中山描绘了一个这样的图案:人民有了权——政权,可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也就是选举、罢免官吏、创制和复决法律;政府有了能——职权,包括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治权”系统,是国家权力主体,即孙中山所说的“人民权”和“管理政府的权”,上述四权又分为对人和对法两个方面:对人方面,即“管理官吏之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法方面,即“管理法律之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孙中山说过:“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这就是创制权;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这就是复决权。”孙中山将这四个民权比作了四个放水制或接电钮,他这样说:“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他还教导国民行使政权的途径:“人民行使政权的途径,一是地方自治,人民主要通过县一级的自治直接行使四权;二是通过中央的国民大会,间接行使四权。国民大会由每县选一名代表组成,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县之国民代表,应该参与中央政事。”“治权”系统,是“政府权”,即“政府替人民做功夫的权。”上述的五项权力是这样分配的:国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而对政府各院的监察权,由监察院执掌,但监察院必须向国民大会负责,不能自行裁决。总统不具有法律的否决权,这项权力归国民大会通过复决权来行使。上述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概括描述,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权能区分理论的实行问题。

首要的一点是,在权能区分理论中,“政权”如何给予人民,人民对待被赋予的权力会持怎样的态度。对于这个问题,孙中山认为当政权与治权区分开来以后,人民手中“政权”将会通过相当一段时间来逐步赋予他们,这就涉及到孙中山提出的“人分三等理论”和“革命程序论”,我们在此先暂不提及这两个理论是否可行,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将政权与治权区分开来的最初,政权与治权仍然是掌握在政府手中,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政府一方面拥有治权;另一方面是暂时代替人民享有政权,实际上此时的政府是两权均握手中,人民不会有任何权力,权能区分也就无从谈起。假设如果孙中山将他的权能区分理论执行了下去,人民大众面对这样的“民权”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孙中山有过这样的担心:中国专制历史悠久,专制主义根深蒂固,社会大众难以接受这种权利观念,更何况这种权利并不是与民生相关的权利;再者,国民深受专制政治的噬食,闵智、民力、民德低下,缺失公益心和自治力,面对这种所谓的权利,必将不知所云。但孙中山对此做了这样的分析:“彼又尝谓中国人无自由民权之性质,仆曾力斥其谬,引中国乡族之治,如自行断诉、自行保卫、自行教育、自行修理道路等事,虽不及今日西政之美,然可证中国人秉有民权之性质也。又中国人民向来不受政府之干涉,来往自如,出入不问;婚姻生死,不报于官;门口门牌,鲜注于册;甚至两邻械斗,为所欲为:此本于自由性质也。”在这里,孙中山认为中国民众这样缺乏一种民权观念恰好是民权之本——自由的表现,但我们可想而知,让当时的中国人民接受民权主义思想难度之大。

二、人分三等理论和革命程序理论

首先,孙中山这样描述人分三等理论,孙中山针对“主权在民”这样说过:“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他认为,应当把国人分为三种不同范围的人:“第一种人叫做先知先觉,是世界上的创造者,是人类的发明家;第二种人叫做后知后觉,自己不能创造发明,只能跟随模仿,是宣传家;第三种人叫做不知不觉,凡事虽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是实行家。”孙中山认为,在那个时期的中国人及大部分是“民智未开”,属于不知不觉的一类人,这样就导致人民的绝大部分不能直接参与具体的国家管理,国家管理的事项只能委托给少数先知先觉的小部分人,而这部分人恰好是管理国家的专家,这样便直接要求两种权力——人民决定国事之权和政府管理国家之权区分开来。孙中山的这种见解科学与否我们在这里不做讨论,但他从低估人民群众的错误观念中引申出人民群众不能管理国家事务的结论。他认为,既然人民群众属于不知不觉之类,那么国家大事只能交付给有本领、忠心为国做事的“专门家”。并且还要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去做,然后国家才能进步。孙中山虽然申明“专门家”乃是人民的公仆,但上述论点实际上在人民群众和国务活动家、国家管理者中间划出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否认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可能性,而把国务活动委托于少数“先知先觉”的“专门家”。由此来看,孙中山苦心经营的“民权主义”所包含的民权思想在这种一党专制的“万能政府”的统治下,不过是一文不值的空话而已。

其次,孙中山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设计了革命程序理论。孙中山就将建立共和国的程序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三个阶段。孙中山作了详细说明:“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军政时期是训政时期的必要准备,训政时期是向宪政时期的过渡阶段,宪政时期是训政的目的和归宿。”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后的艰难顿挫的时期里,痛感中国封建专制势力的潜在威胁,深感建立民国“必须以武力扫除一切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他同时认识到,长期生活于旧制度下的中国人民,对“民主政治”是陌生的,为使人民适应于新的政治制度,必须给予训练,所以必须有一个向宪政时期过渡的阶段,即训政阶段。“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各县人民筹备自治。得选举县官执行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定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县。一完全自治县,其国民有完全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三、从实行角度分析三大理论

孙中山为了实现主权在民目标而创制出权能区分理论,以权能区分理论为基础创制的人分三等理论和革命程序理论实际中都存在很大的弊端,但他又将实现权能区分的目标寄托在人分三等理论和革命程序理论上。孙中山为“权能区分”确立了这样的原则,明确区分人民和政府各自的职责。“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具体的国家管理由政府负责。人民和政府的关系犹如车主之于车夫,人民把管理国家的大权托付给政府,“卒事由他们自由去做”,如此“国家才可以进步”,政府才能成为“万能的政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孙中山提出的民权主义实现的程序在实行层面上有着非常大的弊端,民权主义思想在现实中会遇到非常大的问题,民权主义实现终归是不可能。但孙中山面对当时中国大众目标迷茫的情形做出的艰难的探索,是一位善良的政治家为改造中国成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做出的浪漫的构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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