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制的理论与中国经验:一个合同执行的分析框架

2009-12-28 05:14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年1期
关键词:中国

徐 斌

[内容提要]在世界各国能源外交日益频繁以及国家间能源矛盾和冲突日益显现的今天,如何寻求有效的 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已经迫在眉睫。本文试图在一个合同执行的分析框架下探讨国际能源合作 机制理论与中国的经验。我们认为,国家间博弈要实现“合作解”,这和市场主体交易过程 中保证合同得到履行的机理是一样的,它同样可以依托自组织实施的双边声誉机制、多边声 誉机制和具有正式制度的第三方机制。在目前国际能源合作的第三方机制缺乏的条件下,中 国应改善双边博弈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 国际能源合作机制 合同执行 中国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1-0101-07

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当前,随着世界各国能源外交日益频繁,国家间能源矛盾和冲突日益显现,国际能源合作机 制的建构与维持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议题。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欧佩克诞生以来,尽管目 前在全球、地区、国家和公司等层面已经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世界能源机制,各种国际能源合 作的组织和法律也在逐步建立[1]。但是,总体而言,当前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能 够对国家间能源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国际组织,国际能源合作呈现复杂多变的局面。

从中国的经验上看,中国正面临着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严峻考验,国际能源种种约 束背景必然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在能源合作领域,中国在双边机制中采取了各种手段,取 得实效和进展,同样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和代价。“亚洲溢价”以及违背承诺的交易合同等 问题更多地反映了中国与周边能源大国的“囚徒困境”复杂局面。中国作为最大的能源消费 国之一拥有庞大的现实和潜在的购买力,是任何国家或国际能源组织都无法忽视的。但是, 中国在国际组织的状况与中国能源大国的角色和地位并不匹配,尽管中国与全球和区域层面 的国际组织都有合作关系,但局限于一般性和对话性,实质性合作并不多,这很大程度限制 了中国在国际能源领域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的能力。因此,在能源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有效利 用各种国际合作机制,以可接受的价格水平保证能源供给,是中国未来经济的主题。

中国如何有效地利用现有的能源组织或参与到新的能源机制的构建,走出国际能源合作中的 “囚徒困境”?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按照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解释,每个 主权的国家都高于个人的利益,企业和个人要绝对服从国家的利益。因此,在一个充满国家 间竞争的世界里,每个国家都试图改变国际规则,从而获得比其他国家更多的“相对收益” 。在这种体系下,除非存在一个霸权国家,提供各种所谓的国际公共物品,并且承担由此而 来的各种成本,并且不排除其他国家免费搭车(free-rider)而进行的消费[2]。 但是,世界 历史的演进总是伴生着大国的起起伏伏,霸权的衰落不可避免。因此,现实主义的分析范式 认为,国际制度的建构与维持困难的,合作产生于共同利益而非制度。国家对制度的利用目 的是为了提高自身利益,当利益发生变化时,国家将不受制度的约束。

相对而言,新自由制度主义寻求的是一种上述“囚徒困境”导致的“政治市场失灵”的解决 办 法,在无政府状态中互动的国家最为重要的不是相对收益的问题,而是欺骗或者违背信诺。 新制度自由主义对上述问题解决的办法是重复博弈和进行抵押——一种缺乏正式国际制 度 条件下可以自我实施的机制。如果没有国际制度,合作将会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原因 难以完成。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涉及的关于国际机制研究的两个基本假设:国际关系无政府 状态和国家经济人。关于无政府状态判断是显性的,国际关系中缺乏类似一国宪法那样的游 戏规则来保证和规范具体的国家行为,也无法保证和监督具体协议的实施。在国际政治经济 事务中,也没有一个最后担保人的角色。而国家经济人的假设与国家人格化的命题相关。“ 国家人格化”是大部分国际政治学者形成的一个共识。霍布斯认为“国家是人们达成的契约 ”。在法学家和国际法学家看来,国家只不过是一个具有权利、权力并且履行义务的法人。 建构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系统提出了“国家也是人"的 命题。即便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华尔兹也把国家看作具有人的某些特征的 行为主体。因此,国家和个人一样符合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国家是人们为了某些 个 人不能实现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组织,相对于个人而言,它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因此, 国际合作的困境在根本上是所谓的“人类交易的基本难题”(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Exchange,FPOE,Greif,1999)[3],造成这种交易困难的是两个关于人性的基 本假设——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本文试图在一个合同执行的框架下探讨能源合作机制的中国路径问题。我们认为,国家间博 弈要实现“合作解”,这和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保证合同得到履行的机理是一样的,它同样 可以依托双边声誉机制、多边声誉机制和第三方机制。在目前国际能源合作的第三方机制缺 乏的条件下,应有效地发挥各种合同实施机制的功能。本文第二部分简要介绍 合同执行机制的一般类型;第三部分分析这些机制在当前国际能源合作领域的特点及中国的 经验;第四部分是上述研究的政策含义;最后提出本文的结论。

声誉和制度:合同执行的一般类型

1.声誉机制

亚当•斯密曾经有过对欧洲国家商人之间诚实贸易的论述:“在欧洲所有国家中,荷兰是商 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最为忠于他们的诺言。……为什么英格兰人或苏格兰人不能像荷兰人那 样严格履行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自然的原因,也不是一些人所谓的国民性格,而是因为对私 利的追求。……商人担心失去信誉,因此对每一份合同都严格遵守。但是,当人们相互之间 交易量小的时候,我们发现他们会存在某种程度的欺骗倾向,因为一次巧妙的欺骗给他们带 来的收益,可能会大于这种欺骗对他们声誉的影响使其所受的损失。”[4]

长期以来,声誉机制一直是保证合同得到履行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声誉机制具有自我执 行的特征,因而很大程度上能降低交易成本。格雷夫(Greif,1989)描述了生活在11世纪 早期信奉集体主义穆斯林文化的马格里布商人是如何通过相互雇佣来进行长距离地中海贸易 的。 由于历史原因,马格里布商人具有很强的身份特征和团体凝聚力,他们互相雇佣作为贸易代 理商来进行长距离贸易,而且,对于任何欺骗过团体内其他成员的代理商,他们都不会再雇 佣,以此作为对欺骗的报复行为,这种体制使商人愿意努力保持良好的信誉。[5]

按照交易类型的数量,声誉机制包括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所谓双边声誉机制,就 是指两个固定配对的交易者在不存在可替代的交易对象,或者搜寻新的交易伙伴成本很高的 前提下,考虑到对方中断交易关系的威胁而可能失去潜在交易机会的收益,而且潜在收益大 于当前违约的所得,所以将自愿遵守当前的交易合同而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经济学家运用博弈理论对实现声誉机制的有效条件做了进一步分析。有效的双边声誉机制的 实现包含两个条件:一是“重复博弈”。解释参与人如何走出“囚徒困境”的一个著名的模 型是无限期重复博弈模型。如果两个交易者进行无限次重复博弈,假设不存在其他的交易者 可以选择,只能是他们之间进行配对交易。那么,只要双方对未来有足够的耐心,则受欺骗 方终止未来交易的威胁将有效地阻止相互间的欺骗的动机,从而博弈的均衡解为相互诚实交 易。无限期重复博弈模型的均衡解有赖于两个假设:博弈的次数是无限的;参与人之间的信 息是完全对称的。克瑞普斯、米尔格罗姆、罗伯茨和威尔逊(Kreps, Milgrom, Roberts &

Wilson,1982)通过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模型中,证明了合作行为在有限次博弈中会 出现( KMRW声誉模型)。只要博弈重复的时间足够长,那么,博弈双方将会在相当长的时 间内保持愿意合作的“声誉”。[6]二是“附带报偿或进行质押”来改变双方合作收益取值的范围,增大背叛合作的机会成本。 青木昌彦(2001)提供了一个模型来说明,如果博弈中一方选择欺骗,另一方没有必要通过 永远终止博弈来施加惩罚,而只需要惩罚一个足够长的时期,使得欺骗方在这段时间内受到 的损失大于欺骗得到的收益即可。经过这个惩罚期以后,双方再选择互利的合作。[7 ]卡米克尔和麦克劳德(Carmichael & MacLeod,1997)在一个礼品交换的博弈模型中说 明,在一定的 条件下,在一个随机配对的市场上,两个交易者相遇并互送礼物之后,将形成互相诚实交易 的均衡策略。那么,相比于交易的收益,礼品的成本是很小的,这样就能够保证惠顾关系的 维持。[8]

多边声誉机制则是双边声誉机制的扩展。在双边声誉机制中所阐述的重复博弈和礼品交换两 种机制,可以扩展出两种多边声誉机制:社群规范下的多边声誉机制和俱乐部规范下的多边 声誉机制。社会群体内多边声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前提假设:一是信 息交流,二是团体成员共同认可的规范。俱乐部条件下的多边声誉机制是基于礼品交换的惠 顾关系的扩展。长期保持俱乐部成员资格的交易者实际上也向外界传递着自己属于诚实商人 的信号,交纳会费就可以进入的特点有利于新的诚实交易者带着新的交易机会进入到俱乐部 内部。尽管这两种多边声誉机制都是建立在信息网络之上,然而,前一种机制所依赖的网络 具有人际关系的特点;而后一种机制更多地体现的是非人际的商业网络。总体而言,社群规 范具有自我封闭性、身份导向性和对信息的依赖;而俱乐部规范则更加具有开放性和能力导 向性。

多边声誉机制除了要求博弈各方合作者的信息的有效传递外,还要求对潜在博弈主体的共同 信仰和对不合作者的惩罚。这就是说,对不合作的排斥和惩罚的多边惩罚机制也是构成多边 声誉机制的必要条件。

从交易类型的人格化程度特征来看,双边声誉机制是一种典型的人格化交易,重复博弈过于 依赖过去双方的人格信息,而礼品的惠顾关系则是在人格信息基础上增加了违背合作的机会 成本,是一种“抵押”,但礼品的惠顾关系的机制减少了对人格化交易的依赖;多边声誉机 制则可以区分为,较为依赖于社会网络信息和规范的人格化交易特征较强的多边声誉机制 (社群规范),以及依赖于商业网络由交纳会费而组成俱乐部成员的人格化交易特征较弱的 多边声誉机制(俱乐部规范)。

2.第三方的正式制度

声誉机制的有效性有赖于交易的范围、频率和数量。自我执行的声誉机制降低了交易成本, 但是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机会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社群之内,甚至也不再局限于一 国之内。上述带有明显人格化特征的交易必然使交易成本迅速增长,交易机会的扩展在带来 更大的潜在利润的同时,机会主义、欺骗的收益同样也会提高,所以,交易对象的广泛分布 使大部分交易关系不能简单地通过声誉机制来实现,而必须要有一个具有强制力的非人格化 交易的第三方制度。第三方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可以构成对声誉自我执行机制的辅助和补充。 从 中世纪的私人法官到当代的信用评估机构,第三方机制很好地弥补了声誉机制的缺口,也成 为现代经济成功的一个关键检验。

正式的第三方机制可以指法庭的第三方强制执行,以及非正式的商会仲裁及黑社会等私人帮 会。第三方机制有效的条件是存在一个能够充分获得信息并且有能力强制执行裁决的第三 方机构。在多边惩罚机制中,最为有效的正是非人格化交易的第三方机制。总体而言,上述 合同的机制在一个现代经济中都是必须的。

合同执行机制在国际能源合作领域的特征及中国的经验

在当前的国际能源合作领域,第三方强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并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 能够对国家间能源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裁决并强制执行的第三方国际组织。尽管WTO具有一 定的针对国际贸易纠纷进行裁决的功能,但是,俄罗斯和伊朗等石油供应大国尚未进入到这 一组织,而且,WTO内部也没有就能源问题形成专门的内部机构和机制,这都导致WTO在国际 能源合作方面作用甚微。[9]

《能源宪章条约》是WTO在能源方面的一种深化。[10]作为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覆盖投 资保护和贸易的多边协定,《能源宪章条约》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关注。2001年蒙古和日 本政府正式批准该条约,成为能源宪章组织的准成员国。韩国、中国等也先后成为该组织 的观察国 成员。但是,由于俄罗斯、挪威、澳大利亚等有影响的能源生产国的议会尚未批准该条约正 式 生效,宪章的发展前景不十分明确。俄罗斯是宪章最大的客户,没有它的正式参加,宪章将 从本质上背离设立的初衷,这其中还包括最大的能源消费国美国。俄罗斯在签署《能源宪章 条约》、《最后文件和议定书》时,对付款方式、核原料贸易和其他一些问题表示担忧,俄 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分别于1997年和2001年就该条约举行听政会,但最终未能批准。

而在那些合作紧密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如欧佩克、“国际能源机构”(IEA),其成员国已 经建立了紧急石油共享机制,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排他性。多边机制成员往往需要共同的认可 的规范,如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等。这种实质上的俱乐部规范,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他非市场 经济成员国的参与。[11]目前日本是国际能源机构成员,俄罗斯希望积极参与。俄 罗斯《能源宪章条约》批准的推迟,减少了其参与国际能源机构的可能性。但俄罗斯还是主 要由能源消费国构成的 “八国集团”成员。

事实上,双边机制当前是促成国家间能源合作的最重要的机制。这也同样是国际能源合作领 域发生“囚徒困境”现象的重要原因。

中国通常的双边博弈做法是“进行质押”,即避开市场,直赴油田,通过双边谈判收购外国 石 油公司的股份,签订长期供油合同,获得石油开采权。这样做可以保证石油供应稳定,不受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通过这种质押股权的机制,中国在中东、非洲以及中亚等石油生产国家 取得实效,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但是,双边博弈的质押机制也在俄罗斯等重要的能源大 国遇到挫折。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参与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失败说明 了这个问题[12]。俄罗斯也曾寄希望于中俄油气管道建设与中国的天然气合作进行

“礼品互换 ”性质的策略合作,但中国实施了“西气东输”项目后,推迟了参加三个俄中天然气项目的 合作准备。[13]

按理说俄罗斯和中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具有互补性,双方具备长期重复博弈的必要条件。俄 中两个领土相临的能源大国作为两个固定配对的交易者,一旦谈判破裂,将面临更大的交易 成本。正因为如此,俄中双方在油气管线贸易谈判的发展过程中,每年举行了最高级会晤, 还建立了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及其协调机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下设能源合作 分委员会和核能合作分委员会。但是,俄罗斯近年来对内外油气资源合作政策日趋收紧,禁 止本国石油公司直接将原油销售给中国,限制中国拥有俄罗斯石油公司的股权份额。2003年 ,俄罗斯政府公布了“2020年俄罗斯能源战略”,俄罗斯力争将其出口到亚太地区的石油份 额从3%提高到30%,天然气提高到15%。远东地区约90%的出口主要发往亚太国家,出口到日 本 、中国和韩国的份额要超过60%。俄罗斯能源政策目标是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建立统一能源空 间,提高俄罗斯在国际舞台上与国际石油公司的竞争能力。从俄罗斯地缘政治的角度看,俄 罗斯希望多个国家参与其东部地区的石油和天然气田的开发,而不是让某一个国家占居主导 地位。目前,俄罗斯正在谋求建立新OPEC,争取伊朗、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墨西哥等产 油国组成以卢布作为结算货币的石油联盟。

从这个角度看,俄中能源合作的重复博弈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局限性。中国与俄罗斯的双边 重复博弈并未体现出多期博弈采取合作策略的收益。其中原因部分源于历史上俄罗斯与中国 的双边贸易关系缺乏信任,俄罗斯国内民众对华的不信任必然反映到俄罗斯对中国的政策上 。俄罗斯一方面希望在中国市场出口石油,但同时惧怕中国壮大后威胁俄罗斯。俄罗斯与中 国双边合作关系中借重与防范兼备的心理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它们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 总 体上中俄双方民间的商务活动不多。最近一段时间,油价不断攀升,俄罗斯不断地调整石 油出口关税,中俄石油贸易量还在不断下降。

从多边机制的角度看,中国与全球和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组织几乎都有合作关系。在全球层 面重要的国际能源组织中,中国作为成员国的有:独立石油输出国集团、联合国下属的某些 机构、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等。在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作为观察员 或重要成员的有:能源宪章、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经合组织、海合会、东盟。尽管中国作 为成员国或观察员参与了上述多边机制,这些国际组织内部也都设有关于能源合作的对话机 制或能源工作组,在协调性对话机制中充分发挥了信息交流与沟通功能;但是,中国参与上述这些机制主要仅限于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实质性合作不多。中国 未能参与那些合作紧密的国际能源组织,限制了中国在能源领域的作用和能力。实际上中国 在很多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是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正是多边机制的利用的缺乏,导致了 亚洲能源消费国“囚徒困境”无法缓解:中日之间对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油气管线争端旷日持 久,造成俄罗斯原油价格双倍于从中东进口的价格,中印也在海外石油资产上进行着两败俱 伤的恶性竞争。

政 策 含 义

除了利用上市、合资、并购等资本联结的相互质押手段外,中国应考虑如何完善双边长期重 复博弈机制。

首先,应加强能源对话机制,多进行沟通与理解。除了政府之间应建立更加牢固的能源战略 对话机制外,也应发挥民间能源合作机制的作用。多年来,国内石油市场一直缺乏与海外交 流的机制,除了两大集团等少数几家单位有条件在海外谋求合作外,其他国内油商很少走出 国门。在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宣布原油成品油批发市场对外开放后,可尝试以石油协会为 中介 ,组织出国考察,交流信息,探索包括技术合作在内的各种合作模式。其次,建立统一的能 源监管机构以及对外谈判主体,加强国内能源贸易领域的立法,限制政府自身在能源合作领 域的相机抉择余地。这样既可以加强中国对外谈判的主动性,又有利于向外发布明确的可信 承诺信号,促进有效的双边重复博弈合作的形成。目前,中国缺乏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各能源部门的利益,同时在能源法规体系中存在基本法缺位的问题。[14]

更关键的问题是,中国要强调利用和强化多边机制来保障国家间能源合作。

亚洲经济的发展以及中、日、韩、印等亚洲国家的能源消费状况,使这些国家在能源领 域有着共同的弱点和难题:均易受到能源市场动荡的巨大冲击,严重依赖中东石油,面临不 断增大的海上运输风险,遭到能源“溢价”盘剥。因此,组建地区性的能源合作组织将会大 大降低上述风险给各国造成的损失。

首先应建立起地区性的能源合作对话和论坛,开展政府与政府、政府与民间、企业与企业间 的 对话,这将有效解决博弈各方信息的传递问题。然后再逐步向成立亚洲区能源合作组织过渡 ,建立类似于能源宪章的合作规定,形成能源需求国的集体行动机制,降低对方因违反 协定带来的风险。

作为一个石油进口国,中国必须和其他的石油进口国加强合作。建立以俄罗斯为供应国的能 源网络,对实现整个亚洲地区的能源安全意义特别重大。中国正在积极主导或参与建立新的 多 边机制,比如,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能源俱乐部。中亚国家在上海合作组织的动 力工业方面的合作发展计划中占有特殊地位,中国加强与中亚里海等其他资源国的油气 资源合作是有效利用多边机制的题中之意。IEA是世界主要石油进口国政府间的经济联 合组织,其26个成员国均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中国要与石油进口国开 展国际能源合作,就无法绕开OECD和IEA。但另一方面,IEA成员的发达国家与非成员的发展 中国家缺乏合作的平台和对话机制,能源进口国之间的能源争夺就加剧了两者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IEA有必要考虑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或接纳新的成员。

结束语及进一步的研究的问题

国际机制的效应是明确能源国家各方的利益集中点,确定收益分配的信息,减少国家间为选 择特定结果进行复杂谈判的成本,同时也可以限制违约者行为,有助于提高国际信誉。中国 政府如何采取各种现实的手段,形成国家间有效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最大可能地维护 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将是21世纪面临的巨大挑战。

值得说明的是,中国同印度和欧盟在能源合作领域进行了对话,并达成一系列协议,包括《 中印能源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印在海外石油资产上进行恶性竞争 的局 面。此外,中国和巴基斯坦及中亚国家在能源问题上也达成了协议,这表明中国深化了对通 过国际协作及市场机制解决石油供应问题的认识。

本文将微观的合同执行理论应用于国家之间的能源交易,是一种新的尝试,并没有考虑复杂 的国内因素。在国际政治中,国与国双边博弈则更是一种双层博弈,应当考虑复杂的国内政 治现状。政府在制定对外政策和进行国际谈判的时候既要考虑本国国内政治的因素,又要考 虑外国政府的可能作出的反应,政府执政者实际上面对着两种博弈。[15]双边博弈 机制的有效 与信息沟通、认知、心理、交易成本、集体行动等问题密切相关,也与国内政治因素相互关 联——不同角色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方总是存在分歧和差异,所以他们对能源外交政策的偏 好 也不同,各方均会设法影响政策的形成以便使最终出台的政策对自己最有利。因此,任何一 项最终出台的能源对外政策必然反映出这些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冲突与妥协,政府的能源政策 是 在国内的约束下权衡各方的利益最后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更加充满不确定性。上述这些问题 都是进一步研究所无法避免的。

注释:

[1]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出发,本文没有将国际制度研究中的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国际制 度与国际组织的概念进行区分。详细的区分见:苏长和.重新定义国际制度.欧洲,19 99(6 ).国际制度的基本定义是国际社会生活中的准则和规则,主要有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国 家之间的契约或合同以及国际法等,国际组织则是国际制度的产物。因此,我们描述的能源 国际机制包括欧佩克、国际能源机构、八国集团、能源宪章、八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 海合作组织等这些正式组织。

[2]关于国际公共物品问题,参见金德尔伯格的论述。Kindleberger C. Int ernational Public Goods without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 view, March 1986:1-13.能源领域的国际公共物品可以是各种国际能源制度的制订与维护 以及实际能源贸易中的运输安全等,例如美国在马六甲海峡的军事存在有效防止海盗对中东 油轮的威胁。

[3]Grief.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Exchange: A Research Agenda in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Europ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 December 2000,4(3):25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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