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法院训练营”模式探索与实践

2009-12-28 05:15林亮景何劲耘
广东教育·职教版 2009年9期

林亮景 何劲耘

摘要: 在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总体偏低,就业质量普遍不高的客观情况下,以培养书记员、律师助理等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为目标的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就业困境,必须在坚持校企深度融合的基础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本文结合广东科学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实践,构建以“法院训练营”创新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闯出了一条“没有路、找对路、走出路”彰显特色的法律专业建设之路。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法院训练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以及培养法律人才为己任。法学教育分为学术型、职业型及工具型三种教育,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人才称之为学术类法律人才(如法律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应用类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等),上述三类人才的总和,统称“法律职业共同体”。

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以培养从事辅助性法律专业服务的专门人才即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为目标,包括司法机关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基层组织与社区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以及律师事务所中的辅助性人才等,他们是在法律事务中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业务辅助且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技术人才。广东省现有1246家律师事务所、156家法院、1639个司法所及1329个法律服务所。据预测,每年大约需要5000多名专科学历以上的法律职业辅助人才。

可是,在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总体偏低,就业质量普遍不高的现实面前,对于以就业为导向、以法律职业辅助岗位为主要就业岗位的高职法律教育来说,要想在每年数以万计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市场中抢占一席之地,光靠传统的“课堂讲授+案例分析+模拟法庭+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的培养模式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高职法律教育要冲出就业困境,破解专业建设难题,办出自身特色,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平台选择

所谓创新,本质上是“旧元素的新组合”,包括“从无到有”的创造活动和“从有到优”的推陈出新。高职法律教育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辅助人才,重点是强化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关键在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因此,只有围绕着工学结合大做文章,不断推进校企的深度融合,才能真正实现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

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出路在于校企深度融合,对于法律事务专业而言,这个“企”并不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某个企业,而是特指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法律事务专业到底应与哪类单位深度融合?换言之,哪类单位可以成为实现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目标的平台?笔者认为,选择合作单位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合作双方资源具有互补性。若仅是合作单位有资源供学校使用,而学校没有资源供对方利用,那么就无法调动其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校企也不能深度融合。没有校企深度融合,创新高职法律教育培养模式就将成为空话。反之,亦然。二是双方的合作应具有规模效应。任何人才培养模式,应具备普适性即大多数学生受益于此。如果双方的合作不具备规模效应,合作对专业建设的辐射能力、辐射范围很有限,无法让大多数学生享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成果,这样的培养模式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才培养模式。

按照上述的原则,笔者认为,学校与法院深度融合是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最佳平台。理由有二:一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如人力资源、案件资源及实践条件资源等),有能力、有实力与拥有丰富的潜在劳动力资源的学校进行资源互补。对于存在案多人少、人员超负荷工作等现象的珠三角地区法院,可提供大量的岗位让学生进行档案装订、速记等事务性工作的训练,可见法院与学校完全可以开展一定规模的深度融合,双方的合作具有规模效应。二是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处于诉讼活动的中心位置。无论是律师事务所、检察院,还是法律服务所、企业,要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与法院有业务往来。掌握、熟悉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对于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的帮助非常大。因此,学校与法院实习基地开展深度融合,比起法律专业的其他实习基地来说,更具备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三、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证分析

我校法律事务专业自创办以来,一直重视与法院合作,尤其是与学校毗邻、直线距离不到500米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简称金湾法院)深度合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大胆探索、反复实践,初步形成了“法院训练营”人才培养模式,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闯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建设道路。

(一)“法院训练营”人才培养模式的合作基础。

我校与金湾法院最初的合作,主要是学生到该院旁听案件审理、岗位认知、假期实习等以“走出去”为主的单向静止合作。此类合作随机性强、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指导不到位,法院参与的热情不高,学校、学生受益有限,校院双方优质资源无法最大化利用,合作广度和深度层次有待提升。

随着教高司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确立,我们与法院的合作在规范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由过去以走出去为主的单向静止合作发展为走出去、引进来并重的双向动态合作,合作范围延伸到课程开发、教材编写、人才互兼互聘、课题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领域。目前,金湾法院已有33名法官和书记员被聘为我校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兼职辅导员,承担各类实践类课程的教学、指导及实习管理等工作。我校3名教师被任命为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全面参与审理该院各类案件。双方共同开发了民事法律事务实训、刑事法律事务实训及行政法律事务实训等课程和配套讲义,共同申报的《法律事务专业与法院实习基地合作模式的探索》课题被评为校级重点课题,还共同承担了当地政府的中学生普法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及“12·4法制宣传日”等项目。在此基础上,合作模式也由以前的“分批顶岗、轮流实习”等模式升级为“法院训练营”人才培养模式。

(二)“法院训练营”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解读及创新之处。

“法院训练营”人才培养模式是指由学校与金湾法院合作举办技能训练营,专门为律师事务所、法院及法律服务所培养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司法助理等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培养模式。训练营每期20名学员,每期2个月。由了解用人单位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需求的金湾法院负责安排学员校外顶岗实习、职业技能训练以及鉴定和推荐学员就业,学校则负责组织学生参加训练营,在晚上和周末配合法院顶岗实习内容开展针对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和书记员岗位的专题技能培训(见图1)。

“法院训练营”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摆脱了非政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办学资源紧缺(如师资力量缺乏、实践条件不足等)和专业特色不鲜明的现实困境,且在“优势资源互补” “资源利用最大化”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下做实了校院合作,实现了双方深度融合。同时,由于“法院训练营”具备岗位针对性强、工作环境相关性大和管理运营监控到位等特点,坚持“教学做于一体、顶岗训练就业于一体、校内校外于一体的”无缝对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顶岗实习,闯出了一条“没有路、找对路、走出路”具备法律专业特色的专业建设之路,从而创新了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三)“法院训练营”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实践及实施效果。

我校每年分批组织法律专业二、三年级学生报名参加“金湾法院训练营”。每批20名学生,一年4~5批。所有学生被临时组成“金湾法院班”,同时为训练营的学员。学员白天在金湾法院跟着书记员、法官以书记员助理身份顶岗工作,训练职业技能和提升法律素养,晚上和周末回到学校集中学习从事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助理等岗位所必需的档案整理与装订技能、速记技能、文书制作及处理技能、办公事务技能、法律素养提升等专题技能训练,做到“顶岗训练就业于一体、校内校外于一体”(见图2)。

为提高训练营对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和法律素养提升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求学生入营前在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和书记员三个岗位中作一种选择,明确自己将来的岗位,再根据选择把学员们分配到法院各业务庭,并为每位学员指定1名实习指导教师,学员与指导教师之间结为师徒关系,进行一对一教学,推行师徒制教学模式,真正实现“书记员教书记员、助理教助理”的培养方式。师傅教什么,学员学什么,师傅做什么,学员做什么,做到“教、学、做于一体”。学员除完成书记员助理岗位应完成的真实工作任务外,还要在师傅的指导下完成档案整理与装订、汉字录入速度、法律文书处理、当事人接待、办公设备使用、旁听审案、卷宗分析、外出办案等8项技能训练任务,并将训练情况填写到《训练营工作日志》。学员结束训练营的训练后,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张干巴巴的定性的结业证书,而是一张清楚记载着学员“完成了哪些项目、每个项目完成的效果如何”的非常具体的定量说明,具体到打字速度是多少,装订了多少卷宗,旁听了什么样的案件等,为学员就业提供一份强有力的证明材料(见图3)。

截止2009年1月,我校已成功运作了8期法院训练营,共有159名学生参加(含126名毕业生),2007、2008两届高达43.8%的毕业生参加过训练营。2009年4月,我们对参加过训练营的毕业生及其用人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发放了126份调查问卷,共收回107份,问卷回收率为84.9%。调查结论是:第一,95.6%的毕业生认为“进入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单位从事法律类助理工作并不难”,85.4%的毕业生选择了自己目前的单位是“在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含曾经工作过)”。90.2%的学员认为,“进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类助理工作”得益于“大学期间参加过法院训练营”。学生对口就业率高的现实表明,法院训练营对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效果显著。第二,92.7%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表示“非常满意”,100%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选择了“满意”或“非常满意”。当问及“今后是否还愿意接受此类毕业生”时,100%的用人单位选择“愿意”。由此可见,以“法院训练营”模式培育的高职法律人才,社会认同度高。

“法院训练营”培养模式的大胆探索与成功实践,不仅解决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需求和法院办案人员紧缺的现状,而且从根本上增强了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综合改革推进计划A级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7-162-20)]

(作者单位: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朴光洙,刘永鑫.以就业为导向,改革高职法科教育[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

[3]时红霞.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08,(5).

[4] 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

责任编辑朱守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