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高校科研评估的特点及启示

2009-12-25 08:54刘蓉洁赵彩霞
世界教育信息 2009年11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荷兰评估

刘蓉洁 赵彩霞

[摘 要] 文章解析了荷兰高校科研评估体系、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后续工作,评述了荷兰高校科研评估形式充分体现高校自治,采用统一且灵活的评估标准,注重评估后的总结与反思以及民间中介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等特点,并从中得出构建完整有效的高校科研评估系统的启示。

[关键词] 荷兰 高校科研评估

高校科研评估是检验高校已有科研水平和成果的重要手段,是发现科研组织和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必要环节,科研评估的结果为规划和制定未来科研策略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荷兰是较早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国家之一,虽然其进行高校科研评估的时间并不长,但在整个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支撑下,荷兰的高校科研评估也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对其他国家制定科研评估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一、荷兰高校科研评估概述

1985年,荷兰发布了《高等教育:质量与自治》政策白皮书,自此荷兰开始逐步建立起高校自主参与的质量保障体系。在荷兰的高校评估体系中,高校负责内部评估,高校的自我评估之后由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QANU)组织外部评估,评估包括教学质量评估和科研质量评估。政府下属的官方机构高等教育视导团(IHO)负责进行元评估。荷兰高校评估的目的除了对高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之外,还为改进高校内部质量提供建议。

1. 科研评估体系

在荷兰高校科研评估的各相关组织中,政府、高校和评估机构各司其职,在独立性原则下履行着各自的职责。政府负责元评估,由高等教育视导团对整个评估体系和环节进行引导和监督,而不直接参与评估过程。高校负责其内部科研评估,自主选择外部评估机构,并为外部评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体现了院校自治。所有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每6年接受一次外部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自评既为外部评估做前期准备,也是一种内部的中期评估。荷兰高校的外部科研评估由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负责,在高校的自我评估之后进行。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于2004年成立,它接替了荷兰大学协会(VSNU)在2004年以前开始但尚未完成的质量保障方面的工作。

荷兰自1993年开始进行科研评估,目前所依据的标准是由荷兰大学协会制定的《公共科研机构标准评估协议(2003-2009)》。这一质量评估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改进科研质量和公共责任,既针对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质量,也致力于改进科研机构的管理水平。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中,公共责任应该是在科研中体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公共责任在这一目标中被重点强调,对公共责任的评估已经成为改进科研质量过程中一种惯用的评估手段。评估的关注点除了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之外,还包括领导的管理水平、机构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科研工作的组织情况。除了科研本身,评估还涉及科研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并对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科研项目加以关注。依据该评估体系进行的科研评估既是总结性回顾,也是前瞻性分析,在了解过去的基础上来规划未来,重点是对未来的预测和分析。

2. 科研评估标准

《公共科研机构标准评估协议(2003-2009)》对适用于不同科研机构的共同标准进行了规定,这些共同的标准必须能够全面反映出不同领域各科研机构的整体情况及其未来的潜力。主要的标准有以下四个方面:质量、生产力、关联性和生命力及可行性。其中质量是指国际上的认可度和创新的潜力;生产力是指学术上的产出;关联性是指学术影响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生命力和可行性指适应性、管理和领导能力。这几项主要标准只是评估的基础标准,在对具体的高校和科研项目进行评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估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在对主要标准做出判断时采用五点量表,分为优秀、非常好、好、满意和不满意五个等级,分别从被评估的科研机构或科研项目在国际或国内的地位,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程度和在学术界的声望这几个方面做出判断。(每个等级对应的标准详见表1)

一般在对四项主要标准进行评估之前会先对被评估科研机构及其科研项目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协议中也提供了具体的指标。在对质量、生产力、关联性以及生命力和可行性这几项主要标准进行评估时,每一项标准也对应详细的评估指标,根据上述五个等级的判断标准做出总结性评价,对每项指标打出相应的分数。(评估标准和指标详见表2)根据荷兰高校科研评估的主要标准及其指标,在对高校的科研机构或科研项目进行整体评价时,关注的是自身的一些软硬件条件和与社会的关系。考量科研质量时侧重的是创新性、前沿性、一致性以及科研工作人员和科研成果的情况。对生产力的评估注重的是科研成果的数量以及成果在工作团队中的分布状况,以被评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为前提,而不仅仅看重绝对数量。针对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的评估标准是相似的,只是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所不同。机构强调的是科研策略和科研组织,项目强调的是科研结果、质量以及未来发展。

3. 科研评估程序

科研评估的具体程序是评估的核心要素,荷兰的高校科研评估程序是由荷兰皇家艺术科学研究院(KNAW)、荷兰科研组织(NWO)以及高校经过慎重考虑后制定的。具体的步骤有九步,分别是:为所有参评的科研机构制作评估计划和日程,为每一次具体的评估草拟补充协议;协商具体的外部评估;选择评估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准备自评报告;准备评估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完成评估报告;得出结论;公布评估结果;元评估。所有被评高校都可以在权限内自主制定外部评估和自评计划,并公布日程安排。被评高校还要在标准评估草案的基础上草拟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背景文件的清单、专家意见纲要以及向评估委员会所提问题的列表等。被评高校需慎重选择适合的评估委员会,确保评估委员会能够开展独立、合法且被认可的评估。高校在进行自评后将被审核过的自评报告交给评估委员会,接受评估委员会的访问,开展外部评估。外部评估结束后评估委员会需得出评估结论并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会返还给被评高校进行核对。高校根据评估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得出未来科研发展方向和整改结论,并将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结果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公布,评估结果与能否获得政府资助没有直接关系。

4. 科研评估后的自我分析

全部科研评估程序的完成并不意味着评估结束,在荷兰高校的科研评估中最后一环也是关键性的环节是自我分析。这既是对评估中反映出的现状的总结,也是对业已存在问题的反思,更重要的是对未来前景的展望。在一般情况下,使用SWOT分析法,这是一种对实力(Strengths)、缺点(Weaknesses)、机遇(Opportunities)和挑战(Threats)的分析。标准评估协议中提供了自我分析的框架,主要包括对自身科研优势和弱势的摘要,以及针对科学和社会发展对被评科研组织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分析。在SWOT分析后应得出结论,结论应着重关注如何对科研目标和策略做出必要改进。自我分析和反思中还应包括调整后科研目标和策略,目标应是可以长期应对自身优势劣势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策略则是可以替代现有策略直接实施的。

二、荷兰高校科研评估的特点

1. 充分体现高校自治的评估形式

荷兰整个高等教育评估的最大特点就是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高校的科研评估也不例外。自我评估的目的不仅是为同行专家的现场评估做准备,更重要的是激活高等学校内部评估的管理体制[1]。高校科研评估的初衷是改进科研质量,为未来的科研找准方向。如果只是建立外部监督和评价机制,势必会忽视高校作为科研主体的作用。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外部评估,使得高校对自身的科研现状先有完整清晰的认识,才能对外部评估和最终的评估结果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有针对性地总结和反思。

2. 统一灵活的评估标准

在荷兰,整个高校科研评估的过程都是以荷兰大学协会制定的标准评估协议为核心,不论是被评机构的自评,还是评估委员会的外部评估都要以该协议为基本准则,这体现了评估标准的一致性。但是,标准评估草案只是科研评估的基准,在对具体的科研机构或科研项目进行评估时,可根据被评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补充,而不会单一地依据标准评估草案,这体现了评估标准的灵活性。有了统一且灵活的科研评估标准,既能保证评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又能使得评估有目的地针对被评对象,能够有效改进科研质量,这也符合荷兰高校科研评估的目的。

3. 注重评估后的总结与反思

高校仅仅参与评估是不够的,将评估的结果转化为现实可行的策略,从而在根本上达到科研评估的初衷——改进科研质量才是评估中最关键的,否则评估就失去了意义。荷兰在结束完整的高校科研评估程序后,设置了高校自我分析环节,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它将整个科研评估的落脚点放在高校自身,使评估真正成为改进高校科研质量的有效措施,而不仅是形式。在反思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以自身优势劣势为基本出发点,将落脚点放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上,最终得出调整后的目标和策略。这样使得评估成为一次有效改进科研质量的活动,确保评估的有效性。

4. 民间中介评估机构参与评估

荷兰高校的科研评估工作在2004年之前由荷兰大学协会负责,2004年之后由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接手,目前科研评估依据的是荷兰大学协会制定的《公共科研机构标准评估草案(2003-2009)》,科研评估全程的组织则由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负责开展。大学协会是由大学管理和组织的中介机构,大学质量保障署是由荷兰与弗兰德地区认证组织(NVAO)授权的民间质量评估机构。由此可见,民间中介评估机构在荷兰高校的科研评估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民间中介评估机构,不仅搭起了连接政府、高校和社会的桥梁,还有利于建立评估市场,使评估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以提高评估自身的水平和质量。

三、荷兰高校科研评估的启示

1. 应给予高校更多自主评估权

在学校内部对影响高校科研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控制是高校自身的责任。这种质量控制活动是通过不断自我评估、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来实现的[2]。因此,应重视高校自身在评估中的作用,给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提高自我评估在整个评估体系中的地位,建立内外结合、相辅相成的评估模式。如果忽视了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强大作用,只依靠外部机构控制高校科研质量,将会使科研评估流于形式,而不能达到真正改进高校科研质量的初衷。

2. 评估应体现高校的特点和个性

将每所高校都建成全面发展的研究型大学是不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每所高校的科研定位不同,优势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也有所不同,这一点应当体现在高校的科研评估中。因此,科研评估在对高校的科研整体实力进行测评的同时应关注每所学校的特点,必要时应根据高校的科研特点来制定科研评估计划,并对评估标准进行补充。尤其在对指标进行量化时,不能单纯依据绝对数量,还要结合科研组织的规模和内部实力分布情况。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目前评估中存在的单一化、形式化和“一刀切”的弊病,才能从评估中发掘不同高校各自的科研优势和潜力,也能使高校更加明确自身的科研定位,规划更符合自身条件的发展战略。

3. 评估的初衷——回归高校

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使高校在总结已有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明晰未来的发展,外部评估力量的介入只是为了更好地引导或是监督,最终的评估结果还是要与高校的战略规划和措施实施结合起来。因此,高校在评估结束后进行总结和反思,即自我分析,是十分关键的。在我国高校,评估后的总结虽然是必然的,但还未将其纳入评估程序,各高校也是各行其是,这样就容易使原本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流于形式,或是只有总结没有反思和展望,这样的评估效果只会使高校原地踏步。为了使评估成为高校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建议高校在评估后多寻找自身的缺点和面临的瓶颈,少吹捧已有的优势和成果;多关注未来的机遇和挑战,为新的发展做好准备。

4. 正确定位政府及高校在评估中的地位和角色

荷兰高校的科研评估工作主要是由高校和大学质量保障署来承担的,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是由荷兰与弗兰德地区认证组织授权的民间质量评估机构,政府对评估并未直接干涉,而是建立了政府引导和监督评估的制度——元评估,由专门的官方机构高等教育视导团和教育部负责。在我国,要建立民间评估机构公平竞争的评估市场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政府仍将会承担高校评估的主要工作,因而,如何定位政府和高校在评估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可以尝试给予高校更多的评估自主权,提高自我评估的权重,使高校对评估的态度从疲于应付转为自觉参与。政府应逐渐由评估的实施者转变为引导和监督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政策,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和结果加以认证,从而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当然,这种转变还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四、结语

荷兰高校的科研评估体系对于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高校科研评估系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制定核心的科研评价基本体系并不断修正更新是基础,荷兰《公共科研机构标准评估草案(2003-2009)》就起到了基准和核心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注重高校自评的内部质量保障和评估机构的外部质量控制相结合,政府则扮演着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的角色,这样就在高校、评估机构和政府之间建立了互相关联而又互相制约的关系。各方都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责,但是又与其他方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主导模式运行的已不是单一的力量,而是国家权力、市场与院校自治这三种力量在起作用[3]。但是其他国家在学习借鉴时还是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取其精华,建立适合本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需要的科研评估制度和系统。

参考文献:

[1] 张艳敏,梁东荣.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制度的发展现状探析及其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06(3).

[2][3] 谢晓宇.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4] 田恩舜,杨丽丽.从控制到合作: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的改革[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5(4).

[5] 严芳.荷兰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新机制探析[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22,(1).

[6] 祝怀新,潘慧萍.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探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3(10).

(作者单位:刘蓉洁,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赵彩霞,青岛滨海学院)

责任编辑 张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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