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对检察政策调适的要求

2009-12-25 10:18张克虎林文新
理论月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调适和谐社会

张克虎 林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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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社会检察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准则、规范和依照法律授权而正当行使。制定的程序和实体内容都要合法、合理,反映大多数民众的愿望,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检察政策调适的价值选择,包括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政治平等、社会公平、经济效益、社会可行与效益等等。

关键词:和谐社会;检察政策;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9-0186-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站在历史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赖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政策的调整与之相适应。

一、检察政策调适的依据和背景

建设一种美好的社会,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是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着力实现的一种社会理想。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非常丰富的“和谐”思想。据考证。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有“和”字。“和”的思想作为中华民族普遍具有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被广泛应用到家庭、国家、天下等方面。在治国理政上,孔子提出“和为贵”;在谋事成事上,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崇尚“合群济众”;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要求“和睦相处”、“兼相爱”、“爱无差等”;在家庭关系上,至今人们仍推崇“家和万事兴”。在和谐思想的影响下,两千五百多年前,中国历史就有了“小康社会”和“大同社会”的理想。近代太平天国运动的领袖洪秀全就提出要建立“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的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提出“和谐最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完善的理想,是人间神国的梦,这往往被称为乌托邦。文艺复兴时期,康帕内拉在他的《太阳城》中,创造了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学说,这与柏拉图的《理想国》相仿。赫拉克利特提出“对立和谐观”等。在近代最早提出和谐社会概念的是十九世纪初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他认为,既然在自然体系里,存在着和谐的秩序,那么在社会体系里也同样有着和谐的秩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彻底地消除资本主义的残酷和不公,构建工业与农业、家务与教育、生产与消费的联合体。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来实现社会各阶级的融合,用和谐制度来代替不合理不公正的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英国杰出的空想共产主义实践家罗伯特·欧文提出了一个改造资本主义、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方案。1824年,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了被称为“新和谐”公社示范性试验。1842年。空想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曾受到马克思的称赞。但是,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制度下,这些设想和试验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使“和谐”思想奠定于科学的基础之上,认为未来的社会将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消灭了私有制。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面,消灭了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地丰富。人民的精神境界极大地提高,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而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就要形成和谐的关系。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之中,明确地提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广泛地推行和真正地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过上美好和幸福的生活。

中国共产党不断地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可以通过自身制度的完善来加以解决。当前,我们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进步的社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党的执政理念的升华,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之一。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仅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实现理想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漫长、艰苦努力的历史过程;而且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国际上看,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仍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从国内来看,我国有13亿人口、经济社会还不发达、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明显增多,包括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困难、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消极腐败现象滋长等。我们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实际,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的目标。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发挥法治的基础保障性作用。首先。需要检察政策调适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学家认为,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必须做好两件事情:一个是努力保持起点的公正;一个是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依法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使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依法保护公民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其次。需要检察政策调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三,需要检察政策调适保护先进文化,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繁荣发展。第四,需要检察政策调适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其其他社会矛盾。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二、和谐社会检察政策调适的方案

检察政策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指针和导向,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

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关于检察政策,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界定,狭义的检察政策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党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在长期人民检察工作中良好传统和经验积累的、依据形势需要创立的指导检察工作进行的方针方案、决策决定、意见办法等;广义的检察政策,除包括狭义的检察政策外,还包括党和国家就检察工作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原则等所有对检察活动、检察实践产生影响的政策。检察政策的范畴宽泛、体系庞大,不仅具有层级性,而且具有不同种类。按层级划分,有宪法政策、法律规定、中央政策、地方政策、无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按时空划分,有长期政策、临时政策、基本政策、特殊政策、总政策、分政策。尽管人们试图概念清晰化。甚至有人把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区别来看,但是正如柯宁汉姆(CCunningham)所说:“政策如同大象——你能够认出它来,却很难界定它”。检察政策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今人类的紧迫需要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予以有意识的、从容的、谨慎的运用。”

和谐社会检察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准则、规范和依照法律授权而正当行使。制定的程序和实体内容都要合法、合理,反映大多数民众的愿望,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检察政策调适的价值选择,包括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政治平等、社会公平、经济效益、社会可行与效益等等。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制定和谐社会检察政策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我国检察政策研究制定中的指导地位,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坚持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增强法律监督能力。

2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伟大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伟大旗帜。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原则,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3肩负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又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努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大局;既要注意执法中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既要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法律效果,又要确保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4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检察机关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根本任务。切实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以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平安建设为载体,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平台。

5积极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检察改革是以科学发展观和丰富实践为支撑的自我完善,要紧紧围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目标,不断深化,突破重点难点,确保取得实效。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稳妥进行,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

6坚持不懈地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强化政法干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要加强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确保领导干部具备领导科学发展、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的本领;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队伍永不变质。

三、和谐社会检察政策调适的可能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和谐社会的检察权不是法治者的工具,是维护社会稳定、法制统一的正义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检察政策运行的基本要求和追求目标。当社会法律秩序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国家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平息纠纷,制裁侵权,保护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破坏了的秩序得到恢复、使扭曲的正义得到匡正,以检察权作为执法、司法正义保障的公正力量。

检察政策必须适应国家政治体制的构架运行,必须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反映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互相配合、制约关系。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色,一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应自觉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坚决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在政策和策略上的支持,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去:二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包括工作报告的审议、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逮捕人大代表须经许可等,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是上位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下位机关;三是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检察人员遇亲朋好友案例还有义务履行职务回避;四是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律程序上的制约,虽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的职能,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宪法和法律也赋予了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程序上的一定制约权,这种关系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而且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

和谐社会检察政策运行的方式贯穿于检察职能之中。主要载体是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等。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除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和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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