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春
摘要: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当下我国司法界的一个热点,各级法院都在尝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其中以“张院长新政”最有影响和最具代表性。“张院长新政”在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方面是不成功的,有过分机械的嫌疑。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张院长新政;过分机械
中图分类号:DFO5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5
近几年来,“司法为民”、“司法和谐”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提及频率非常高的词语。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出台了23项“司法为民”重大举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倡“司法和谐”理念,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在这种大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应运而“复兴”,全国很多法院都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促进司法和谐的有效手段被重新彰显,而其中最有新闻效应和最有影响的是河南省高院的“张院长新政”。对这种新政,学界褒贬不一。其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及其评价“张院长新政”无疑是有帮助的,但是尽管双方在评价“张院长新政”时观点各异、针锋相对,然而都更多地侧重于对“张院长新政”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评价,而没有对“张院长新政”出现的背景、要解决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效果作深入挖掘。
一、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因分析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风在中国司法界越吹越烈,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然成为司法界和法学界不可回避的一个命题。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复兴的原因是我们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对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学理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基础。
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我国近年来司法主旋律是密切相关的。近年来,随着“三个代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司法为民”和“司法和谐”成为我国司法工作中的主旋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与群众路线的关系被凸显出来。张立勇在谈到人民法院要从12个方面解放思想时也提到,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这个大背景下以“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复兴应运而生。
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视为是解决我国司法中出现的问题的一剂良药。“司法不公”、“执行难”、“涉法涉诉信访”是困扰中国司法的三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张立勇看来,“老百姓之所以对我们一些案件不服,到处上访,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我们的一些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一判了之,该调解的没有调解,只追求法律效果,不追求社会效果,老百姓很有意见。因此,我们要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到老百姓中间去,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办案,通过群众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建立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反思中国司法“西方化”也是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原因。近几年来中国司法界出现了一些负面现象,司法界对“西方化”的中国司法模式进行了反思,比较典型的是张立勇提出的12方面的解放思想,在他看来,“我们有些同志由于受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的影响,在我国走什么样的法治建设道路问题上,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出现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脱离中国国情的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然后他具体列出了解放思想的12方面,其中有几个方面是直接针对“西方化”的:一是在如何认识西方司法制度问题上解放思想,把思想认识从对西方司法制度、司法理念盲目崇拜的思想误区中解放出来;二是要在如何把握审判独立问题上解放思想,把思想认识从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作为目标,将以此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奉为神圣的思想误区中解放出来;三是要在适用什么样的审判模式问题上解放思想,冲破西方发达国家审判模式对我们思想的束缚,一切从我们的国情出发。
总之,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大背景下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反思我国司法“西方化”的基础上产生的。
二、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运作
对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因分析使我们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国“复兴”的背景以及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期待。那么在现实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如何运作的呢?我们选择在中国最具影响力和最有代表性的“张院长新政”作为分析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运作的对象。为了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张立勇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巡回审判在张立勇看来,开展巡回审判至少有五方面好处:一是方便群众诉讼;二是便于深入了解案情;三是有利于动员群众参与诉讼,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四是有利于进行普法教育;五是有利于对法官的培养教育,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为此张立勇倡议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走出衙门,深入乡村”,让更多的法官走到群众中间去,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去。
重视调解张立勇非常重视调解,他认为“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司法调解工作最容易实现构建和谐、以人为本的目标。他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态度不够鲜明。他不主张“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而主张应该“以调为主”,为此他将2009年定为河南法院的“调解年”。要求全省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各项审判中开展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张立勇对调解赋予了很高的期待,它是完成河南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目标一“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降低该省赴最高法院信访量,2008年河南省法院进行了5场集中大接访,从而使河南省赴最高法院信访量从原先高居全国前三名退居第八。张立勇也认识到要保持这样的成绩,再发动大接访很难实现。为此,张立勇强调调解的好处。因为调解可以克服“可能按照法条,张三赢、李四输没错,但是你下判了以后,结果双方都起来上访,都起来闹,那么你说这个案子办对了吗?”这种“案结事不了,的现象。
三、从理念和制度层面透视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
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对我国司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如何使作用真正发挥?这些问题对于保障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有效化和健康化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的价值和功能定位问题。如果在一个制度上赋予过高的期待和不切实际的社会目标,该制度就可能会发生功能扭曲和变异,或者成为一种标签、口号或者摆设。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中国司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呢?我们可以粗略地把“马锡五审判方式”分为理念和制度两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念就是司法的群众路线,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方法和作风,就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
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着眼于并服务于司法的群众路线的理念,“马锡五审判方式”具体采取了就地审讯、巡回审判、公审制、人民陪审制度、调解等具体的审判方式和制度。就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念和制度是吻合的,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等社会基础都与陕甘宁边区时期迥异的今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作用又如何呢?“马锡五审判方式”制度的重彰必须谨慎,因为在政法环境和政法策略的变化导致司法的性质和定位都产生巨变。而且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已成为现实的情况下,简单照抄照搬的制度可能就会发生变异,而且这种变异必然会损害“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张立勇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民法院要走人民路线,走司法群众路线。但“所谓人民法院就是要走人民路线,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说明张立勇对司法的人民路线有不恰当的期待,似乎人民路线是万能的,有把司法的人民路线庸俗化的倾向。
合理的制度是价值有效发挥的必备条件,如果制度和社会情境不配套,那么可能不仅制度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价值得不到实现,而且还可能会出现反功能。在这方面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所说的“通向地狱的道路往往是由美好的愿望铺就的”论断值得我们时时警惕:有些主观意愿,看似美好,实则隐含着危险的后果。通过对现实运作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张院长新政”没有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和存在的背景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差异。由于没有“条条框框”,“以人类最基础的学科为背景”,“更自由地掌控一切,”所以对司法的规律性不够尊重,制度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条件。我们将通过对张立勇强调的“调解”的学理分析来说明这一点。
调解在“张院长新政”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体现在:第一把调解看成是降低赴京上访量的最重要的手段;第二把2009年定为河南法院的“调解年”;第三把最高院的“当调则调,当判则判”改为“以调为主”。追究其原因,与张立勇对判决和调解的定位有关。首先张立勇看到了判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案结事不了”(即“按照法条判案导致双方上访”),判决可能只追求法律效果,不追求社会效果。然后张立勇认为调解可以克服判决的不良后果,通过调解可以“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要推行以调解为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逻辑存在什么问题呢?最大问题在于以理想化的调解与现实化的判决相比较。或者说拿调解的长处与判决的短处相比,而看不到或者(故意)忽视调解的缺点。我们应该看的是现实化的调解,调解在现实运作中可能遇到以下的难题:第一,有些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深,对立情绪严重,调解难度大;第二,调解比判决更需要花时间:第三,调解与判决相比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和社会阅历和说理技巧。在这些条件的制约下,追求高调解率还能保证调解的质量吗?从调解过程看,调解一起案件花费的时间比判决一起案件的时间多,在人力、物力上要多投入一些,在中国现有的资源条件制约下,高调解率还是可欲的吗?
四、结语:不能机械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司法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热使得研究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有实践意义。在“热”中进行“冷”思考是学者的使命。我们可以看出当下司法界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能存在问题,存在着过分机械化的倾向,这会对司法本身造成不良的后果。或许我们的司法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将拯救司法的希望寄托于调解,并不是理性的选择。为此,不能机械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这要求冷静科学地衡量和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念和制度,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具有普适(世)性价值的要素(如亲民的精神)及其具有历史局限性的要素,不能神话“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此,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要尊重司法规律,理念和制度设计不能违背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二要“历时性”地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历史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下重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面对的社会背景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