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祥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是应当发扬广大的,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群众路线、大众司法能否成为具有普适价值的司法理念?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所体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似乎更加适合于“熟人社会”,更加适合于简单案件。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理念;封捧儿“婚姻申诉案”
中图分类号:DF05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4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其中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苏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堪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经典案例。本文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个案之一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为分析样本,反思“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理念。
一、也许更加适合“熟人社会”
马锡五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最后亲自征求了封芝琴的意见。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举行案件的公开审判会并公布查明的事实。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人纠众抢亲情况属实;征求封芝琴意见时,她表示愿与张柏结婚;征询在场群众意见时,在场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扰乱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伤风化,碍治安,应受处罚。在这里我们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群众路线。从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到具体的调查取证,再到最后的公开审判大会,这样的过程似乎使得马锡五的审判过程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群众的意见在封捧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我们不禁要进一步地追问,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否就一定要表现对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为群众所左右呢?应当承认,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体系很不完善,常常需要按照习俗、习惯来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况且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本身就和当地的婚姻习俗有着密切的关系。1928年,封彦贵把封芝琴许与张湾村居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为妻,定下“娃娃亲”。1942年6月,封彦贵见女儿长大,其时聘礼大增,遂企图赖婚,并试图教唆封芝琴以“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与张家解除婚约,但封芝琴并未受其引诱。封颜贵后来又以法币2 400元及银币48元的彩礼将封芝琴暗中许与华池县城壕川的南塬的张宪芝之子(笔者掌握的文献中未记载此人姓名)为妻。订“娃娃亲”、封彦贵的卖女行为本身就是当时当地的婚姻习俗的生动反映。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情形下,马锡五就只能尽可能地以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而这里,马锡五为了弥补当时法律规定的不足,将社情舆论、民风民情作为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是现代社会所必需,我们也不能因此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因为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司法资源缺乏、社会流动性较弱,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像封捧儿这样的主动追求婚姻幸福的个案绝对是十分罕见的。从封捧儿“婚姻上诉案”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这点。
1943年3月,封芝琴经人介绍初次见到张柏,二人虽未当面说话,但姑娘心中暗自愿意与张柏结婚。不料封彦贵于是年4月复以法币8 000元、银币20元及布4匹的彩礼将女儿另许庆阳县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闻讯后,纠集20余人,于是年5月16日夜闯封彦贵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为此控告于华池县司法处,该处判决:张金才抢婚处徒刑6个月,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无效。封、张两人均不服判,分别上诉陇东高等分庭。陇东分庭未对案情详细核查即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封、张两家不服二审判决,了解案情的群众也对分庭判决感到不理解。由此看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所蕴含的群众路线似乎有个前提,即它应当是以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相对简单的“熟人社会”为基础的。试想,若是在社会成员流动较大、社会成员构成相对复杂的“陌生人”社会中,了解案情的群众又会有多少?关注案件审判的群众又会是多少?“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群众审判理念又会有多大的普适价值?我们应当注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是适应当时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就其审判的群众路线理念而言。对于“陌生人”社会很难适用。在“陌生人社会”中,必须依靠明确的规则,以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因为在“陌生人社会”不再具备马锡五当年所面临和熟悉的乡情民意,社会的流动性加强。“来自人口方面的变迁,不仅是社会变迁的重要方面,而且也对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瞬息万变的社会情景中坚持以群众路线来指导审判恐怕十分困难。
二、也许更加适合简单案件
从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可以看出,这一案件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涉案当事人不外乎封彦贵、封芝琴、张柏、张金才等。案件事实也比较简单,主要为“买卖婚姻”和“抢婚”等事实。案件也主要涉及民事领域。所以,马锡五才有可能在受理案件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而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大量纠纷发生的经济发达地区,法官不可能每件案件都到现场收集证据,也不可能有如此多的法官到现场开庭,绝大多数情况只能“坐堂问案”。从经济学上讲,只有“坐堂问案”才是最有效率的。现代社会中的纠纷往往呈现复杂性和多变性,而解决复杂纠纷,就要求办案法官具备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素质,要求案件的审理遵循严格、规范的庭审程序,要求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审理案件首先要讲究形式化,在此基础上追求最为公正的审判效果。审判的形式化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和体现。同时,封捧儿“婚姻申诉案”的审理过程被广为流传的另一个原因就在于该案采取的是公开审判的形式。大会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同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参加案件的公开审判大会,公布查明的事实。公开审判大会的形式似乎对提高群众的守法理念、法律意识有一定的帮助,但这样的审判方式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讲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只有公开审判大会的形式才有助于确立、伸张法律的权威?答案是否定的。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作如下评价也许是合适的:在局部的文化场景中,它仍然具有合理性,因为司法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而独立存在;但是,着眼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进程的逐步加快,这一方式也必将会被扬弃一它蕴含的司法民主理念应当获得提升,因为任何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均旨在为民众
实现公平正义,决不是要人为地在人民面前树立一个威权;但是,一味追求所谓实体公正而轻视正当程序的倾向也应当被克服,这是由于程序正义价值的存在及其所具有的独立性决定了裁判者绝对不能为了达到正确的裁判结果而不择手段,而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实施实体法或者实现实体正义。而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分工愈来愈细,法律活动的专业化、技术化程度也在加强,这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内容决定形式,而形式同时又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司法的审判过程应当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但这种理念绝不是简单地等同于要求涉案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的审判过程中。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要求在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形式上要排除一切外界干扰,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作为职业法官,他的基本角色规范应当是与裁判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但在遭受来自权力结构规范、文化规范与社会生活规范的角色冲突后,有关的法律规范就成为法官判案考虑的主要因素而非惟一因素。有时甚至连主要因素也排不上。”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马锡五以公审大会的形式来进行案件的审理似乎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建构在一种大众的意志之上,而这恰恰是马锡五式审判与现代法治原理背道而驰的表现之一。
司法审判应当体现人民性,但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值得商榷的。这样做不利于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对其适用应当有着严格的条件性,马锡五在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成功地运用了走群众路线的司法理念,但这并不能证明这种审判理念在现实社会中就是较佳选择;相反,马锡五式审判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可能在当今导致现实弊病:这种方式给地方保护主义和“民愤”提供了“合理性根据”,鼓励人们以自己局部的正义和公平的感性判断来干扰法律的统一实施,以“乡理”对抗“国法”,使得“集体无意识”反映到了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法律不再是统一的、确定的。以这种逻辑演进的冲突将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的急剧增加,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
封捧儿案“婚姻申诉案”之所以被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典案件被广为宣传,还有艺术加工的成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取得的巨大的社会反响与当时高层的重视有关。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在1943年12月20日接见并专门听取马锡五关于办案经验的汇报后,称赞说:“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1944年1月6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中要求:“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毛泽东主席在1944年3月5日写的《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一文中,谈到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之后指出,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在延安,版画家古远创作了木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在《解放日报》上发表。陕北民间艺人韩起祥将这个经典案例编成说唱本《刘巧儿团圆》。在国民党统治区,当时重庆的《新华日报》以“一件抢亲案”为题做了相关报道,称赞解放区司法制度。全国解放后,“刘巧儿”“婚姻申诉案”又被拍摄成电影在全国放映传播,对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宣传贯彻新《婚姻法》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封捧儿“婚姻申诉案”经过艺术的加工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案例。
但当我们把这些外在的“包装”一层层地剥离去的时候会发现,“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是市民化、大众化、简单化的代表。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和旁听的群众的角色分工已不明显,甚至没有必要区分了。法官直接从人的内心和历史传统中发掘出“活的法律”并适用这种法律,每个人都是审判的参与者,都以自己的感性自由地参与“法律表演”,但以此种形式进行的审判到底能够走多远?到底能够具有多大的普适价值?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法官也是普普通通的人,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决不再是日常生活中个人,而是代表法律的法律人;他不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他不再是狂热的,而是冷静的;他要进行的不再是评论,而是判断。而这种转变就是通过法庭这么一种庄严肃穆的场所和一套繁文缛节式的程序来达成的。但是,当法庭这一庄严肃穆的场所中的言行被群众的社情舆论所主导时,法官还何以可能作出客观、公正的审判?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所折射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理念又具有何等程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呢?
三、结语:“在路上”寻求普适的司法理念
走群众路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是应当发扬光大的,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就不可能有司法活动。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走群众路线的大众化司法能否成为具有普适价值的司法理念?能否与司法职业化、司法公正等一道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司法理念?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启示我们,寻求普适的司法理念是一项“正在路上”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