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2009-12-21 01:29马哲伍
经济师 2009年11期
关键词:失范会计职业道德对策

马哲伍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会计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也成为会计事业,乃至于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导致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是:单位负责人的控制权力过大;会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偏低;惩罚不力从而导致失范收益大于成本;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此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背职业道德者的惩罚力度;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失范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165-02

会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现代会计经过近60年的发展,职业技术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技术的进步却并未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这说明了一个问题: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要高于会计职业技术。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在这样的“系统工程”中,对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及对策的探究又是基础性的前提工作。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

道德行为是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由行为主体自觉选择而发生的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会计职业道德作为重要的一种道德行为,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树立和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基本道德意识规范和行为的总和。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从本质上讲,它体现着会计职业界各成员之间、成员与其相关的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规定的较为零散。《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原《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我国《会计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相对来说,财政部1996年6月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第二章第二节的第十七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较为明确,这几条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的规定,可概括为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即: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二、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现状,就整体来看,职业道德素质是较高的,没有他们的辛苦工作,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巨大成就。但是,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仍然存在着一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甚至是犯罪行为,从而使得会计职业道德失范问题成为该领域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当然,在如今十分复杂的社会条件中,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影响因素更是复杂多变,通过归纳,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单位负责人的控制权力过大。在现阶段,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于从属关系,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在单位都受到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和控制,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会计人员很难有自主权,当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就会面临着两难抉择,若坚持职业道德,很可能就会被辞退下岗。而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一些经济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加压力,致使一些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被动地做假账。因此,在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中,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否发挥以及发挥作用的大小,关键在于这种从属性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平,甚至可以说取决于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施舍。在这种境况下,要求会计人员做到恪守职业道德,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是勉为其难的。

第二,会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偏低。虽然从整体而言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是较好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泊、职业道德约束较弱、业务能力较低,为了谋取个人的一点私利而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当然,有些会计人员还是为了单位利益、他人利益,将职业道德规范置于脑后,从而损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因为单位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各方面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增加利润、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加薪等方面的现实利益。在现实中,还有些会计人员搞“资金旅游”,违法操作,使会计信息不真实,某些会计人员不能熟悉财会和经济法规,甚至出现会计人员仍然沿用旧的会计法规,造成了许多本应可以回避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这种不思进取、缺乏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工作精神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自然表现出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丧失了会计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第三,惩罚不力从而导致失范收益大于成本。会计造假的背后一般都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此情况下,若加上惩罚不力,会使得失范成本变小、风险降低,换言之,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所获取的收益增大,当超过其成本时,作为经济理性人的选择也就不言而知。在我国目前检查出来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减弱了法律的效力。在具体的规定上,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处罚规定也显得过宽。如《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相对于因造假取得的高额经济和政治收益而言,这种规定使得造假成本过于低廉。而且,即使这么轻的经济处罚也往往是用造假机构的权益来承担,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才会不断上演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闹剧。

第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通常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内部监督是指经济主体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内部监督由于会计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由于点多、面广、任务重等问题,都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比如一些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过程中往往既负责信息提供又进行内部审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能保持独立性,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无法履行独立监督的职责,这些都使得内部监督机制成为聋子的耳朵。此外,各种外部监督标准不统一,企业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措施

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不仅仅是个人道德偏离社会正常发展的表现,也是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于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也将成为持续不断的永恒主题。针对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状和导致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从而促使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净化会计信息市场,提高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学习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速度快,学习不再是人生某一阶段受一次性教育就一劳永逸的事情。终生学习已成为社会和公民的共同目标,也是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工作的需要。但是,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中,会计人员并不是一个被设定的知识接受“容器”,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内容,相反,会计人员是把教育内容“同化”到自己观念体系中的主体,会计人员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过程是一个通过自身不断的主动参与和积极思考的互动过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质量及教育方法直接影响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首先,加强理论学习。会计人员要学好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做好会计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必须学习掌握财经方针政策和各种会计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处理的正确性;再次,加强技能培训和业务学习。对此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学习或再教育,比如学习的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学,还可以采取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最后,强化依法办事的工作理念。会计工作以法律法规为指导,以会计处理为载体,强化依法办事的工作理念。由于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所有经济事项和各种人,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相关的法规、制度,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监管机制。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在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中,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要求我们运用法律来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也要依法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保证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比如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问题,虽然与法律约束力不够有一定关系,但执法力度不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这也就使得会计监督方式进一步得到完善,从而提高会计监督水平,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具体而言,在内部监督上,要依法科学设置会计岗位,细化各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相关责任,加强日常监督,防止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外部监督上,要加强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各个方面的社会监督,有效整合各个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健全监控网络,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监督,提高监督效果,节约社会资源。

第三,加大对违背职业道德者的惩罚力度。加大惩罚力度,就是为了降低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因造假而获得的预期风险收益。对造假者不仅让其承担名誉损失成本,还要让其承担物质成本。具体而言,对于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知情不举甚至同流合污等现象,除按规定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外,严重的还可追究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使人们认识到若不注重职业道德,不用职业道德规范自己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一是对于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加大会计信息稽查力度和检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同时应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旦受到假信息侵害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取得民事赔偿。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做假账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即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吊销相关会计资格证书,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

第四,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应自觉提高道德意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质上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重要性,会计环境对会计活动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同时又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所以,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素质的加强,需要良好的会计环境。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首先,要加强学习《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从而让负责人了解到会计做假对责任人的处罚制度,促使单位负责人不敢轻易利用职权胁迫会计人员做假。其次,要遵守会计人员形成诚信者光荣、受尊重,不诚信可耻的心理暗示,使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以诚信作为做人的标准。再次,各级财政部门、职业团体、单位和社会各界要重视会计工作,协助其营造出高品位的会计职业道德。最后,对社会公众普及相关知识,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多渠道地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从而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抵制行业的错误言行。

参考文献:

1.陈淑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J].辽宁经济,2006(2)

2.叶小龙.会计职业道德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维秀,方飞虎.略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十个举措[J].绿色财会,2007(2)

4.谢晶浅.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J].北方经济,2005(12)

(作者单位:安徽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铜陵 244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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