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 焱 尚建兵
摘 要:长三角地区是建设发展较快的区域,近几年来,在建筑节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文章对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的建筑节能政策进行系统论述,并对其实施效果与经验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建筑节能 政策体系 长三角地区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16-03
一、引言
建筑领域的能耗巨大。我国每年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能耗达3.76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6%,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城乡建筑中仅有3.2亿m2是节能建筑,还不到全国建筑总量的1%。建筑能耗已成为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耗点,推广建筑节能迫在眉睫。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地区,建筑规模增幅也位于全国前列。近几年每年新增建筑面积总量都在4000万m2以上(见图1)。
建筑能耗是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家用电器和其他动力能耗。其中,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占建筑总能耗的50%至70%。据统计,长三角地区建筑能耗已占社会终端能耗的20%以上。为有效控制建筑能耗,三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政策来控制建筑能耗。
二、上海市建筑节能政策的推进
上海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各城市前列。上海市常驻人口超过1700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竣工面积年均超过3000万m2,控制建筑能耗是节能工作的重点。
从1999年开始,上海市各级政府共出台节能规章与规范性文件53项,其中节能地方政府规章1项,节能地方性规范性文件52项,覆盖发展规划、节能管理办法、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评估与检查等相关方面,已经形成一个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
上海市建筑节能行政法规初步建立。2005年7月15日上海市出台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标准制定、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规定,并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为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新建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认证管理。2003年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实施要求和相关管理措施。2005年4月,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制定实施了《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结合建筑建材业管理流程的改革,从招标投标、扩初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动态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了对建筑节能的监管。2008年出台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加强了对节能评估咨询中介机构的管理。
上海市建筑节能技术法规体系也逐步形成。先后编制并发布实施了《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一批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以市政府出台的节能规章为核心,节能的监督管理、节能的技术标准、节能财政激励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已在上海市初步建立起来(见图2)。
上海市建筑节能的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先后建立起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有效的组织保障体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门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的具体实施。在横向上,基本形成了由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协调房地等相关委办局和市建筑建材业各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在纵向,基本建立了市区两级属地化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机制,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奠定了组织保障。
三、江苏、浙江建筑节能政策的推进
江苏、浙江两省是经济强省,也是能源消费大省。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以上,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建立关系节能全局。江苏、浙江两省“十五”期末基本完成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进50%节能标准,“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推广节能建筑2000万m2左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随着近两年新增建筑快速增长,江浙两省都加快了建筑节能的法规出台。目前两省都形成了以节能地方政府规章为核心,节能地方性规范文件为辅助的节能政策体系。
江苏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等政府法规,《江苏省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于2008年4月出台,在政府行政领域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苏州、南京等建筑节能先进地区也较早地出台了各自的《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还制定了《关于推进建设系统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编制了《江苏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确立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设计50%、2010年住宅建筑全面实施节能设计65%、2010年政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率10%的目标,并在《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煤的具体目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及各实施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措施和途径。
江苏省建设厅积极推进新型墙材革新工作,联合经贸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了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间的相互配合、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工作。此外,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强化了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
建筑节能标准也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设厅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相继颁布了《聚氨脂硬泡体屋面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民用建筑外保温RE复合保温材料技术规程》等一大批推荐性技术规程;并率先在国内颁布了《江苏省节能住宅小区评估方法》、《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应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些标准和规程的颁布与实施,大大推进了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上成立江苏省建设领域“四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江苏省的建筑节能工作。2002年颁布了《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2005年在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用,又下发了《公共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修编了《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并组织编辑了《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文件及技术问答汇编》。其次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下属省市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引发各地对建筑节能的重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此外,建筑节能政策中也出现经济激励政策。江苏省财政厅、地税局制定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返还与建筑节能挂钩,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江苏省科技厅也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建筑节能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
在省政府、建设厅与相关节能部门的努力下,江苏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支撑体系:
浙江省的建筑节能政策也分为政府层面和行业层面。早在2007年浙江省政府便出台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统一对浙江省内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管理。随后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浙江省特别重视新型墙材的综合利用,在国内最早推出了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新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0年开始在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据统计,到2005年全省使用新型墙材的建筑比例达到70%。浙江省通过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动了建筑节能的发展。同时为推进浙江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从2006年开始浙江省每年举办一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以展会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理念,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长三角地区建筑节能政策建设的效果与经验总结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城市化进程快,新增建筑多,在建筑节能政策建设方面也走在了全国前列。经过一段时间的政策实施,建筑节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上海市共落实节能住宅1270万m2。从2005年起,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已全部执行50%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新建公共建筑将完成从节能50%到节能65%的过渡。与此同时,公共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也开始起步。“十一五”期末将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m2,同时2010年将完成“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上海市还积极推进新技术和新能源的使用,预计到2010年建成太阳能光热系统示范建筑300万m2,建成可再生能源(重点是太阳能资源、地表水资源、地热资源)以及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利用等技术示范项目300万m2。
江苏省“十五”期间已累计建成节能建筑8437万m2,“十五”期末全省建筑节能设计初步达到50%标准,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共累计节约能耗达到了67.48亿kWh,相当于节约266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65万吨。到2010年江苏省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将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部分先进乡镇实施节能设计65%的标准。同时实现城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利用率10%以上。从2005年开始,江苏省开始进行政府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果。
通过建筑节能政策的有效实施,上海、江苏、浙江这三个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果。总结这三个地区的建筑节能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建筑节能立法,如上海市政府颁布的节能规章《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都是在政府层面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法规。除了这些节能管理办法,还制定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等,多种节能法规体现了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视。此外,政府部门还主动建立起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组织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如上海市建立的覆盖纵横两个层面的建筑节能管理框架体系,这些部门的设立,保障了建筑节能法规的实施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其次,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完善的建筑节能法规。从省政府颁布的专门建筑节能政府规章《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到建设厅出台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规范性文件,再到相关部门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等文件,形成了一个以管理办法为核心,发展规划、设计标准体系、监督检查体系、相关财政扶持体系为辅翼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这个政策体系的建立,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
最后,一些建筑节能经济政策开始出现。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些政策的覆盖面还很窄,但作为一个积极的信号,充分表明这些地区开始重视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的激励作用,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些经济政策将逐步完善起来。
五、结语
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三个省市在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建立方面经验总结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建筑节能推广和普及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在建筑节能法律政策的执行与监督层面缺少必要的支持。虽然相关法规对建筑节能进行了规范,但对违反节能标准的情况没有加以规定,加上目前建筑节能检查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违反节能标准的成本太低,导致目前节能标准并不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其次,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开始出现,但还需在范围和广度上有所加强。目前国家对新型建筑材料与新能源都出台了经济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但经济政策的覆盖面太窄。借鉴国外经验,今后应该加大国家和地方专项节能基金、建筑节能补贴、建筑节能税收优惠、建筑节能贷款优惠等多项经济政策的力度。
最后,建筑节能标准与标识体系仍未完全建立起来。目前上海市已经开始实行建筑节能认证政策,但该政策尚为推荐性,并非强制性。国家层面上与其它大部分地区仍未出台建筑节能的相关认证法律与标准。相关能效标准与标识的缺乏不利于建筑节能政策的推广。
[建设部200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建筑业发展及推广节能科技的政策支撑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09-R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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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瞿焱,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尚建兵,硕士研究生,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 浙江杭州 310018)(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