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的现代表症、根源及其规避

2009-12-21 02:58
唯实 2009年8期
关键词:利益权力制度

王 丽

摘要:权力寻租是把权力商品化,或者说是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它是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监控、法规、审核,从而寻求并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它源于资源的稀缺性、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解决权力寻租问题应该依赖制度创新和制度改革,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资源配置的功能。具体的做法有:减少政府管制的力量;加快改革步伐,缩短制度惯性的持续时间以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在政府可支配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科学的、严谨的规则。

关键词:权力寻租;权力;政府;利益;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8/09—0104—04

一、寻租理论的渊源

“寻租”一词最早见于1974年的《美国经济评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安妮·克鲁格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提出,最初,它是经济学的概念,用来说明土地的报酬。寻租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一个重要成果,公共选择学派将“寻租”从经济领域扩展到了政治领域,并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使“权力寻租”成为腐败的代名词。以布坎南、塔洛克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进行的,即寻租者从政府手中寻求某种特权,通过手中的权力来换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通俗地说,寻租就是利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利润。

我国寻租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西方传人,成为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前期该理论有所冷淡,后期又有了新的发展,研究手段方法多样化,分析逐步规范化,探讨范围广泛化。当前我国政府为了降低改革成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和强度,而政府官员权力寻租是腐败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集中表现,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如何有效地治理,乃至彻底根除寻租行为,是全国上下极为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二、寻租理论的现代表症

权力寻租的本质是权力异化,是权力非正常规范地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改变普遍法律公平分配的目的和意志,以浪费社会资源为代价来实现非生产性利益的腐败行为。权力寻租的前提是政府权力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不正当运用。由于信息成本,市场经济中的所有权力不可能都是完全被界定的,未被界定的权力把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公共领域,这些留在公共领域里的全部资源的价值就是租金。在产权越不明晰的地方,留在公共领域的资源就越多。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不可能配置一切资源,总有一些无法或不能为市场所配置的资源留给政府。在现代社会的权力运行中,权力寻租的具体表现是形形色色的,但从寻租的本质看,主要有以下四种:

1,权钱交易

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权力寻租,也是权力寻租的最终目的。用权力换取金钱或用金钱购买权力,是权力寻租的主要形式。权力寻租者就是要利用权力收取金钱租金,从而满足其一己私欲。当今许多贪官最擅长的就是这种权钱交易,这种交易使权力经过钱这个中介而达到了寻租的目的,使公共权力用于私人的非法目的。

2,权权交易

权力寻租者也喜欢使用权权交易,即以自己手中的权力换取别人手中的另一种权力,利用另一种权力寻求自己所需要的租金类别。权权交易使权力寻租经过另一种权力的中介而完成。这种寻租者做得比较隐蔽,有许多充分的理由逃避监督,因而更难识别。但其最终目的还是要用权力获取租金,寻求自己的利益。权权交易主要是权力在掌权者之间进行,流向社会各界还需要交易的媒介,交易的对象限制在当权者之间。

3,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的寻租者似乎跟租金无关,但权色交易是当前最危险和最普遍的一种权力寻租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美色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一种稀有商品,因而其价值更高,对需求者来说也是一种利益,也需要付出很大的价值。在权色交易中,寻租者没有经过货币阶段而直接用权力换取美色,用权力直接寻求到了自己所要的“租金”。因此,也是一种权力寻租,并且是一种危害最大的寻租。据统计,凡腐败者有98%跟女色有关。权色交易寻租是政治和道德双层腐败的罪恶之源,它既使社会政治权力运行受阻,还使社会道德受到侵害,引起官员道德腐败,进而影响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4,权学交易

权学交易是指权力和学术的寻租交易,是学术腐败的典型表现。权学交易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权力寻租形式,也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权力寻租,其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一种是权力和学位的交易。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使文凭热了起来,于是有权力的官员们就千方百计利用手中的权力去高校换取文凭,有的甚至从来没有去听过课,也堂而皇之戴上了硕士帽或博士帽。另一种是权力和学术成果或学术地位的交易。有权力者主持课题、发表文章、编写著作,都不用自己操心,可以用权力作交易取得。有的甚至自己都没有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竟还成为某些名牌大学的硕导、博导。权学寻租者或利用所寻学位或学术攫取私利,或利用其学位和学术取得更大的权力寻求更大的租金,是一种对权力寻租有可持续性的寻租行为。权学交易的权力寻租,不仅危害社会的物质利益,而且玷污了神圣的学术领域。

三、寻租现象产生的根源分析

资源具有稀缺属性,人们从事谋利性括动需要资源;其中一部分必不可少的自然、社会资源为政府所掌握,即政府的执行者: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具有处置这部分资源的权力。但稀缺性的存在,导致资源的天然供给不足,加之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原因,以及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在道德方面的失效,寻租就产生了。“寻租”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我国社会结构急剧变迁之时,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政府官员思想意识的扭曲

施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指出,经济管制理论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谁是管制的收益者或受害者,政府管制采取什么形式和政府管制对资源分配的影响。一般来说,在外部环境给定的条件下,人们必然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经济方案,寻求自身行为的利益最大化。在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激励、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几乎扼杀了全民族的、正常的利益观念,甚至对经济利益问题产生了恐惧和鄙视心理。而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使一些人的逐利意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追求经济利益行为的动机发生恶性膨胀,故意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一些人利用经济转轨期体

制、政策和法规上的暂时性缺位和错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利益需求极高而满足程度极低的情况下,这种扭曲的逐利动机和极端的利益观念,成为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思想根源。

2,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仍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权力过分集中,适应于高度集中化、指令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不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由于权力过分集中,政府的控制力触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升学就业到工作调动、职务升迁,从企业的设立到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破产,从土地审批到规戈Ⅱ设计、证照许可……无不受政府的控制。政府控制着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机会,使公共权力成为高度稀缺的资源。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既成为支配社会各种资源的中心,也成为人们奉献各种“好处”的争夺对象,或权钱交易,或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学交易。在资源短缺、职位短缺的情况下,行贿受贿活动会受到更强烈的刺激和驱使。于是,高度集权的政府职能与行贿受贿之间形成一个互为因果的循环圈:权力过分集中带来权力寻租;权力寻租又加剧了权力集中。

3,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仍存在不少缺陷,其功能远未得到应有的发挥。一是党内监督的意识薄弱。有些领导干部认为,监督是软招数,解决不了大问题。从党内监督的主体看,不少党员缺乏监督的责任感,怕实施监督得罪领导,怕伤和气,怕打击报复。二是党内监督的制度、规范不完备。不少措施规定仍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不准”、“禁止”提了许多,但对禁而不止者怎样惩处则无具体措施。有些制度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处理办法也不明确,结果发生扯皮或推诿现象,甚至在制度公布后,无具体职能部门去监督执行。三是人大监督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社会民众是监督制约政府的主体,民众的代表机构是“人大”。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它担负着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但目前人大没有专门的监督常设机构,这就使得它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和落到实处。

4,法制尚不健全

法国哲学家卢梭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人性中本有趋利避害的因素,更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国近些年来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没有系统的关于权力的设立、运行、行使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缺乏专门遏制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如《反腐败法》、《反贪污法》、《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且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立法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运行没有充分的规范约束,经济运行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无序、失控的状态,国资产产权界限不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无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等。在这样一个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控制的环境中,权钱交易之类的寻租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必然的事情。

四、抑制寻租行为的几点建议

在转型时期,除了渐进式改革具有成本低、风险小、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稳定的特点之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各级政府的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害怕承担改革失败的风险及责任。为了有效地抑制权力寻租行为,减少权力寻租对生产力和社会的危害,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改革建立一个廉洁的、高效的政府。

1,充分发挥道德的制约作用

通过道德操守教育,提高寻租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他们主动放弃寻租。诺斯认为扼制寻租活动的有效办法是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文化与道德。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性或统一的价值标准有很大的分析难度和不现实性,但以制度创新扼制腐败,不能排除运用道德制约的力量,相反恰恰需要强化其作用。从某种程度而言,道德制约和教育宣传有着体制和法律所不能达到的特殊功用。体制和法律从外部调节与制约经济人的行为,具有惩罚性,调节范围有限;而道德规范则从人的内心调节与制约其行为,是预防性的,其作用带有根本性。如果道德约束达到一定的程度,它具有体制和法律无法相比的力量,因为从根本上讲,对寻租活动最好的控制和防范在于经济人的自律。因此,努力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意识形态是相当有意义的。具体办法有:(1)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的责任制,通过落实各级党政组织、各个部门的责任,在全党、全社会切实加强这项工作。(2)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评估机制,通过科学、严谨的效果评估,防止思想教育流于形式,保证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的考核机制,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规范严格的考核,使其摆上位置,落到实处,并形成长效机制。

2,转换政府职能

政府干预不一定必然导致寻租,但政府干预是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从政治视角分析,权力寻租是一种政治病理。从表面看,权力寻租多表现为经济方面的问题,但其本质是一种政治现象。无论是贪赃枉法、敲诈勒索,还是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等,都是运用公共权力获得的,可见权力是牵动寻租的主线。因此,要防治权力寻租行为,一个有力的措施即是: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国家宏观管理体制,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特别是要减少和约束政府在投资和资金物质发放等方面的垄断权力。具体措施主要有:(1)减少政府干预的范围。凡是市场调节能较好发生作用的领域,政府不应干预。凡是市场所不及或力不从心的事,则以政府干预为补充。同时,应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收益——成本对比分析,选择收益大于成本的=F预措施。(2)优化政府的干预行为。市场经济要求某些必要的政府行为,而政策又可能失效。因而惟一的出路在于尽力改善决策行为,减少或避免寻租活动,优化政府的干预行为。

3,优化权力结构

所谓优化权力结构,是指我国从“人治”型权力结构向法治型结构的转化,使权力结构科学、合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结构,应该体现人民群众的统一意志。然而,在我国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其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就在于无制衡机制和对权力的监督不力,从而为权力滥用提供了条件。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杜绝权力寻租的政治条件。在我国,宪政的核心是要解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对执政党和政府加强监督。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立法、轻监督的倾向,这个现实问题没有解决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备有关。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不受侵犯,而其中的关键是能对一切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为此,需要将一切公权力的来源、授予、行使和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公开、透明、规范地运作,杜绝

体制外操作和暗箱操作,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种民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4,建立、健全法制

在新时期,寻租现象的频繁出现,和现阶段的法制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许多惩治寻租活动的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使得大量寻租者利用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大打法律擦边球、不断钻法律的空子,堂而皇之的进行寻租活动。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带有较大的滞后性,往往是一种寻租活动产生后,引起社会反响,当局才根据这一行为制定法律法规。我们要的不是亡羊补牢,而是防微杜渐,使得社会总福利损失最小化。因而建立健全法制,强化司法的独立性非常重要。此外,建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寻租者的打击力度,以增加寻租的心理成本和其他损失。严厉的法律对寻租行为的事后约束,足以给寻租者的行为选择构成震慑作用,使寻租者不得不对权力腐败行为的得失进行权衡,从而规避寻租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使得寻租的长期目标、收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失去保障,进而使寻租收益下降,最终使寻租成本大于或接近于寻租收益,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寻租活动的效率。

5,建立有效的正面激励机制

从积极方面引导公共权力拥有者不去创租,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对公共权力拥有者的激励,重点应放在物质利益的激励上。因为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把外在的强制变为内在的驱动,而且同时这种高激励也是一种高约束。我国目前对成绩突出的政府官员,习惯于精神上的鼓励,这虽不失为激励的一种较好的办法,但仅限于此,而忽视其经济人的一面,则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目前西方国家推行的“高薪养廉”其实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制约创租的手段,值得借鉴。我国学者王东京提出了建立一种“公职金制度”的设想。其基本思路是:由政府出面,为所有公职人员在银行设立“公职金个人账户”,并根据贡献和收入对等的原则,按公职人员的不同职级,较大幅度地提高相应的职务津贴,其中一小部分随工资逐月发放,大部分则应作为勤政廉洁的抵押金,分别计人公职金账户,但只能在退休或正常离职时一次性提取,如果在职期间有腐败或违纪行为则予以全部没收。这种个人公职金制度的建立,既可弥补我国在治理腐败方面的制度缺陷,又可形成对在职官员的有效激励和约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租金的客观存在,寻租活动的客观存在,必然会导致权力寻租行为。我国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寻租活动从规模、数量方面来看都更大更多。所以,根治权力寻租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但随着国家公职人员道德自律意识的加强,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权力结构的不断优化,以及法治建设与法治意识的加强、社会监督和权力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转,权力寻租行为必定会得到明显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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