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卡舅公”看侗族民众与时俱进的婚嫁观

2009-12-17 09:57欧阳大霖
大家 2009年9期
关键词:婚俗侗族演变

摘要:侗族婚俗中“卡舅公”习俗,是侗族民众尊崇“舅权”、突破传统姑舅近亲婚配的重要标志,这一习俗对于一个民族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考察侗族婚俗中“卡舅公”习俗的历史成因、表现形式、随时代发展演变的轨迹及现实意义,可以窥见侗族人们与时俱进的民族精神。

关键词:卡舅公 侗族 婚俗 演变

“卡舅公”是侗族婚俗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侗族民间尊崇“舅权”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民俗,可以窥见侗族婚俗突破传统近亲婚配,由族内婚配向族外婚配过度的轨迹,以及侗族民众移风易俗、与时俱进的婚嫁观念。

一、侗族婚俗及“卡舅公”习俗

侗族婚姻的缔结,当前绝大多数通过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确定。青年男女主要通过传统节日如“三月三”、“四月八”、“六月十九”、“七月初七”、“七月十五”、“七月二十”等参加“玩山赶坳”(按:侗族民间一种针对青年男女的社交集会活动,主要活动是对歌,因为地点多数在一些山坳,故称),对歌认识。在对歌过程中,若彼此感觉情投意合,便开始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可相互约会、邀約伙伴一同对歌等。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若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则通过友人告诉对方,终止往来,恋爱关系自然解除;若彼此满意,男方便可请媒人到女方“问信”。侗族社会有“天上无雷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之说,所以侗族青年虽然通过对歌自由恋爱,但是双方家长的意见交流往往还是需要婚嫁媒介——媒人。侗族社会中的媒人非职业性,一般由男方聘请族中一名父母双全并生儿育女且能说会道的妇女充当。侗族聘媒,并无钱财回报,即侗族民间说的“请媒不过一杯酒,谢媒不过一双鞋”。通过媒人联络双方家庭,婚事才算“明媒正娶”,也算是对女方的尊重。当媒人得到肯定答复后,男方便可正式向女方提亲,标志自由恋爱得到家长认同,从此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正式提亲在侗族地区叫“送篮子”或“放炮”。届时男方请族中近亲带上礼物(一般为糖、酒和少量给女子的“衣服钱”)与媒人一同前往女方家。女方则将族中长辈全部邀约至家中,并将男方带来的糖、酒等分发给族中长辈,表示婚事得到女方家族的认可,双方正式成为姻亲。此后,男子逢年过节都要拜望准岳父母,若女方家平时有什么重大事务也要前往帮忙等。

从订亲到结婚之间还有一段时间,时间长短不一,多则三、五年,少则一年半载。结婚之前,必须举行“卡舅公”仪式。所谓“卡舅公”,就是指青年男女经过自由恋爱、订婚后,正式结婚之前,由甥女婿要向舅舅赠送礼物、礼金的习俗。这是侗族社会尊崇舅权思想意识的具体体现(侗族社会有“天上只有雷公大,地上只有舅爷大”的说法)。因为侗族社会历史上广泛流行姑舅表婚,即舅父家儿子有娶姑妈家女儿的优先权,如今外甥女要外嫁他人,从这个层面看是违背了“祖训”、打破母舅这一特权,勤劳善良的侗族民众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卡舅公”——实现了外甥女外嫁与维护舅权的统一。“卡舅公”的表现形式及内涵是:男方要娶到心仪的女子,需要带上礼物、礼金到女方母舅家,形式上需要征求女方舅舅意见,其历史文化内涵则是承认按传统习俗表兄(弟)有优先娶表姐(妹)的权利,对外甥女外嫁登门赔礼以示道歉,并奉送礼物以补偿舅父家损失。

从卡舅公”习俗可以看出侗族民众对历史上传统的姑舅近亲表婚的突破。实际上是侗族民众在尊崇舅权的基础上改革传统姑舅近亲表婚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展示了侗族民众婚嫁习俗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趋势。

二、“卡舅公”习俗的历史成因及演变情况

侗族社会历史上“盛行‘姑舅婚,即姑妈之女必嫁舅家,侗语称为‘maix bius。清代康熙版《天柱县志》记载:“三苗之俗,以母党为重,婚媾先中表而后外人”,〔1〕(P9)由此可以看出侗族社会“姑舅婚”由来已久。追溯侗族“卡舅公”习俗的历史成因,可以从人类婚姻发展历史这一层面深入研究。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婚姻缔结形式主要经历了“群婚”、“对偶婚”等形式。最原始的群婚实际上就是族内成员之间构成婚姻关系,之后演变为族际群婚,即族群之间交换婚配对象。不管是族内群婚还是族际群婚,生出的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尤其是男子在生产、生活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之后,男人将妻子、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容其他人侵犯,于是群婚制逐渐瓦解,实现对偶婚。但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根深蒂固的母系思想不可能瞬间土崩瓦解。“因为在母权制时代,人类的婚姻是‘嫁男不嫁女,民族学者称为‘从妻居、‘走访婚。到了父权制时代,则是嫁女不嫁男了。所以从母系氏族角度来说,舅舅是本氏族的代表,娶外甥女为媳或收取‘舅爷钱是本氏族的权利,也是母权制向父权制反扑的一种斗争形势。”〔2〕(P17)而这场斗争之初,父权制对母权制还存在一定形式上的妥协,实际上是实现了从“尊母”向“尊舅”的转变,因此出现了外甥女必须嫁回舅舅家、舅父儿子有迎娶姑妈女儿特权这一特殊婚姻习俗,形成了“女嫁先问表哥,表哥不娶再嫁别人”的定规,如果女子不愿嫁到舅父家,便出现抢婚现象,如清康熙《思州府志》记载:“思州都坪所属后山洞(即今三穗泸洞、新场、坦洞和天柱县阳寨一带)‘姑舅抢亲之案十有八九。”〔3〕(P33)

社会始终不断发展、进步,近亲婚姻所繁衍的后代出现的问题,以及诸如舅舅家没有与外甥女年龄相当的儿子,或者外甥女与另外的男子自由恋爱甚至形成事实婚姻等情况,促使民众不得不思考如何解决外甥女外嫁这一问题。

外甥女外嫁,从传统姑舅近亲婚配角度看,是打破母舅特权。因此,享有特权的母舅首先要思考这个问题:如果允许外甥女外嫁,一则破了祖上的规矩;二则自己将来能否找到儿媳亦是问题。如果不允许外甥女外嫁,亦会出现不少问题:一是近亲繁衍出现呆傻后代;二是姑妈家女儿长大成人,舅父家中没有年龄相仿的男子与之婚配;三是女子已经与其他男子自由恋爱造成事实婚姻怎么处理?还有如果舅家儿子不喜欢(爱)自己的表姐(妹)怎么办?……面对这样的情况,只有相互妥协方能够解决出现的问题,于是出现了舅舅向女子丈夫索取钱财的情况,也即女子外嫁可以,但是须在补偿舅舅的基础上方能外嫁。如宋代洪迈在其《容斋四笔·渠阳苗俗》中记载:“姑舅之昏(婚),他人取(娶),必贿男(舅)家,否则争,甚则仇杀”。〔4〕(P148)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载:“黎平府属‘侗人,嫁女时,其聘礼‘俱入母舅家。”〔5〕(P148)清代李宗昉在其《黔记》中对此类问题曾有叙述:“姑之女必适舅之子,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贿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于舅者,终身不敢嫁也。”〔6〕(P298)剑河小广关于改革传统姑舅表婚及舅父强行索取“外甥钱”的《永定风规》石碑刻有“婚则专霸姑表,不需谋(媒)证,否则勒索多全”,〔7〕(P103)从这些史料中可以看出,外甥女若不按传统嫁入舅家而外嫁,其父母没有权利支配聘礼,甚至形成必须“重贿于舅”,否则终身不敢嫁的悲惨后果。这体现了舅父对外甥女婚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权。在这一阶段,舅舅完全将外甥女商品化了。这一阶段的“重贿于舅”、“勒索多全”便是当前侗族婚俗中“卡舅公”的雏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为了尊重侗族青年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利,改变舅父对外甥女婚嫁中的强权,侗族民众与传统“舅权”展开了一系列斗争。如锦屏县《因地制宜》碑纪录了侗族民众废除舅父特权的情况:“废除舅权,表兄妹婚配也要双方商议,不能确定;姑妈的女儿另嫁别家,舅父不能够勒索男方,彩礼全部由姑妈收受。”〔8〕《六洞议款规约》在“十二面家事”中规定:“田地各有主人,罗汉和罗缅(按:侗语,指男青年和女青年)的事要有媒人。……舅家要讨姑家的女也可以,不讨也不得要赔礼钱。”〔9〕(P461)剑河小广的《永定风规》碑也载有:“父母主政,舅氏不得专权。”〔10〕(P103)舅父理当索要“外甥钱”的权威受到挑战,陈规逐步瓦解。“卡舅公”便由之前的“重贿于舅”、“勒索多全”等强制行为逐渐演变为形式上对舅权的尊崇,实现了“废除舅父在外甥女婚嫁过程中的特权”与“突破姑舅近亲婚配”的有机统一。时至今日,“卡舅公”纯属甥女婿提前认识舅舅、同时通知舅舅届时参加婚礼的传统习俗。

三、侗族“卡舅公”习俗的现实意义

人类婚姻的缔结形式经历了从族内婚姻向族际婚姻的发展历程,侗族婚俗中的“卡舅公”习俗正是勤劳智慧的侗族民众突破传统近亲婚配的具体表现,是侗族民众作出的科学的选择,也是自然选择的必然结果。“自然选择法则的积极作用,是指没有血缘关系的群体成员之间的联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更强健的人种……”〔11〕P315侗族民众敢于在婚嫁习俗中废除舅父特权、突破姑舅近亲婚配,正是在长时间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的婚嫁改革。侗族民众通过“卡舅公”习俗彻底改变了传统姑舅近亲婚配习俗,与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完全吻合,有利于优生优育,这对于一个民族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定论侗族“卡舅公”习俗是侗族民众改变传统姑舅近亲婚配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习俗折射出侗族民众睿智的生活态度,体现了侗族民众移风易俗、与时俱进的婚嫁观。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天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天柱县旧志汇编[Z].1988

[2]向零.夜郎故地上的女性[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3

[3]三穗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三穗县民族志[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4]、[5]转引自《侗族简史》编写组.侗族简史[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

[6]黔书·续黔书·黔记·黔语[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7]、[10]转引自向零.夜郎故地上的女性[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3

[8]转引自http://blog.163.com/ltxxgs@126/blog/static侗族婚俗

[9] 贵州民族研究学会、贵州省民族研究所.贵州民族调查之四[Z]1986

[11]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本文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07年度院级科研基金资助,批准号:2007Y04)

(欧阳大霖,1980年生,贵州天柱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讲师。研究方向:民俗文化、地方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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