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芳
摘要正义与犯罪的较量犹如一场博弈,无论哪一方都在为自己的胜利全力以赴。战时缓刑亦然如此,在这场博弈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利益与以犯罪军人展开博弈。战时缓刑作为军职犯罪中的一种刑罚,其本身存在着一些没有完善的漏洞,而这些漏洞就成为了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这样存在漏洞的刑罚方式在这场正义与犯罪的博弈中的胜算有几成,不仅仅关乎了正义是否能够实现更重要的是其关乎了国家的利益与安危。
关键词战时缓刑 博弈 胜算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85-02
《刑法》第49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制度作为缓刑制度中的一个特殊的形式其设立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际的功用层面都有着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每一部法律和条例的出台首要是一个完善一项制度规制一种现象的有力度的手段,同时每一部法律条例同时也有着不可改变的宿命那就是滞后,因为人们在完善法律的同时一部分人也在针对法律来找其漏洞发掘可打的擦边球。所以作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战时缓刑制度同样也不例外。战时缓刑制度的不足主要突出的有以下几点:不足一: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模糊,具体操作较难,不足二:战时缓刑的考验期如何实际操作,不足三:战时缓刑本身是一个赌博性的规定,胜算几率待定。从战时缓刑的这些问题里可以看出战时缓刑即是一种博弈型的刑罚方式。
我之所以说战时缓刑制度是一种博弈,是因为在战时缓刑制度中隐含着与博弈异曲同工的各种条件。博弈需要由两个完全为不同利益的博弈者参与,其双方手中都有有一定的博弈资本形象的说就是赌本,最后博弈还要有个胜负分明的结局,也许会有和局但是在正义与犯罪的博弈中只能有一个结局。所以我们看在战时缓刑的适用的这场博弈中,博弈中的主体:庄家即是国家,贤家为依法被判处有罪的犯罪人当然由于是战时缓刑所以贤家自然是犯罪军人;各自的赌本是信任,国家对犯罪军人的悔改之心的信任,犯罪军人对国家的信任;博弈的后果则有两种,一是国家赢,犯罪的军人很好的悔改戴罪立功,犯罪的军人同时赢得国家对其的第二次机会。一是犯罪分子赢,犯罪分子利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不顾国家的利益,给国家造成损失。这样来看,战时缓刑的适用就是一场国家安全和利益与犯罪行为的博弈。
在这场博弈中,作为正义一方的国家的胜算有几成呢?它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利益,这关系到国家的部分自然会跟每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那胜算的机率有几何呢,我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资本上看。在这个博弈局中,作为庄家的一方的赌本远远超过了贤家,如果在博弈中庄家输了其输的不仅仅是信任还有国家军事的利益,后一赌本的价值奇高是可以撼动整个国家的安危的,所以设置这个刑罚本身是个谨慎又谨慎的过程,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错。虽然战时缓刑是缓刑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的方式,但是他又不同于一般的缓刑,不仅仅是他们分别适用的对象条件时间犯罪类型上的不同,主要的是两者的代价不同,普通的缓刑的最坏的代价是犯罪人对不特定的社会造成一些危害性还不至于动摇国家安危,但是战时缓刑则不同他的最高代价是整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也许有人说我是夸大但是凡事做到最坏的打算和准备往往是必须的,有其是刑法这个严肃的问题。正是因为这极高的代价所以要谨慎的运用和使用。作为一个理想的聪明的博弈者是不会轻易参与没有胜算的赌局的,更何况庄家的赌本下的是如此之大。在这场博弈中庄家的胜算的机率是要全面综合的考虑的,那我认为在这种博弈中庄家是9比1的胜算机率。在这场博弈中的双方完全是相差十分悬殊的。一个国家无论是财力还是人力远远都强与一个单枪匹马的犯罪军人,即便是犯罪军人身后有一个财力雄厚的力量的支持,所谓鞭长莫及、远水解不了近渴。贤家最后可能弄成众叛亲离,人去财空的下场。现代的人无论是何种人都要生活在社会中,只要是有点判断力的人都知道孰轻孰重,参加博弈的大概没有那个是没头脑的会用鸡蛋碰石头——这么不自量力吧。
第二,从结局上看。每一个博弈者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在双方的较量中分出个胜负,这就是博弈者博弈的目的所在。参弈者都希望自己可以在博弈中胜出,非胜即败的结局是博弈者最后的归宿,而和局的出现给博弈者带来的不是愉悦往往是遗憾。但是在正义和犯罪的博弈中则不存在和局的问题,必须是一胜一负的结局。那么在战时缓刑的这场博弈中结局也就两种,一种是庄家胜贤家败,一种是贤家胜庄家。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前一种结局中表面上是庄家胜,但是其内在的实际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它还有另一层的内涵那就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战时缓刑不同于普通缓刑制度不仅仅是在适用的时间和主体上,最突出的是在结果上,普通的缓刑是定罪但不处刑,而战时缓刑则是既不定罪又不处刑。这样的特点使得庄家在赢得胜利的同时贤家也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击溃,这里的双赢局面是最好的解决正义与犯罪的手段。而在第二种结局中可能会对庄家带来莫大的危险,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来说它的坍塌也不是这么轻而易举的。如果这是在封建的古代也许可能因为一次战争的失利就会倾国,但是在高速发达的现代这种想法似乎太幼稚了。即便是贤家赢了其能得到的最大的好处就是免除了监禁的处罚拥有了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我想往往也是依流浪异乡为条件吧。这种结局与前一种双赢的结果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了。
第三,从心理上看。在唯物主义世界中是物质决定意志的,但是意志对物质的反作用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人作为一个感性的动物,最容易受到心理和意志的影响了。而博弈不仅仅是在赌双方的技艺,更重要的是双方心理的较量,拥有一个好的坚强的心理是博弈中赢得胜利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犯罪中作为构成要素之一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心理因素的体现,可见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心理要件对犯罪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因此注重心理方面的因素在赢得打击犯罪这场博弈中占据了不可忽略的因素。而且现在在侦破案件和对犯罪者的定刑处罚上也会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学会利用犯罪分子的犯罪前后的心理的变化,不仅仅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而且还可以对犯罪分子更为公平公正。而在战时缓刑中这个因素的影响则尤为重要,好好的利用这一因素可以大大的提高博弈胜算的机率。而战时缓刑与其他的刑罚方式的不同在于,该刑罚不对犯罪分子进行羁押和看管,这样一来犯罪分子有可能会利用这样的条件再次进行犯罪活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危害的结果就不是起先的那样有可能会更为严重。所以在这场存在风险的博弈中一定要做的胜算很大才可以,不能够轻率的拿着国家的军队的安危去冒险。但是在心理方面庄家有着很大的胜算机率,主要体现在:首先,作为犯罪主体的中国军人,从其入伍开始就接受着部队里的统一的严格的思想的教育,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成为了每一个军人的意志。拥有了这样严格的统一的意志,无论从军队日常的管理还是对军人的思想管理上看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军人的强烈的荣誉感要求着军人在各个方面都要有好的表现,每个小小的过错都会让其感到羞耻。正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军人的强烈的荣誉感不会容许自己有不良的记录和历史。第三,战时缓刑中“不以犯罪论处”的条件对具有着强烈荣誉感的军人来说是一个极强的诱惑。正是这一诱惑使得军人在犯罪被判缓刑后不会再去进行犯罪活动,相反他会积极的去表现去戴罪立功,从而将自己的小污点用自己更大的功勋来弥补。综合这三点,在战时缓刑这场博弈中庄家握着强大的心理底牌,那么其胜算的机率远远高出了贤家。虽然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着种种的不足缺陷,比如说在适用的条件上战时缓刑是否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其次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外的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能否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第三战时缓刑应该有考验期如何确定,第四就是在立功表现的标准应如何给予明确规定。这几个问题作为战时缓刑制度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实际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所以学者们讨论在适用该刑罚时是否应当减少或少用该刑罚,因为战时的特殊条件的要求不允许有什么差错的,一旦在这场博弈中失利后果将会很严重。但是从上述的种种因素比较来看,作为庄家的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的安全在利用战时缓刑跟贤家的犯罪人开设的这场博弈中,其赢得胜利的机率远远高出对方。因此,不论这个制度存在的缺陷,其胜算的机率是可以或者能够完全将不足予以补充的。适用这个胜算机率很大的刑罚方式可以很好的化危机为转机,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合适适用这种刑罚,因为犯罪的程度也是有着很大的不同的,有的是罪大恶极的有的是可以给其第二次机会的。所以在使用这个刑罚方式时要严格的按照其的要求严格的审慎的适用,我们既要赢得胜利当然也不可能给犯罪埋下一点点隐患。而战时缓刑这个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点,所以面对着胜算机率如此之大的刑罚方式,我们应该去弥补其自身的缺点,使其完全成为我们可以放心的大胆的使用的有效的武器,赢得所有挑衅性的博弈。尽管这次博弈的胜算机率很大很大,但是如果有百分百的保证当然要好过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所以为了博弈的胜利,去完善和弥补战时缓刑制度的不足是最为有效的办法,目前我们的胜算机率是我们赢得胜利的最后的底线。所以正确的安全的赢得博弈的唯一办法是弥补不足,做到万无一失,不到万不得已不去碰触底线。“战时缓刑”博弈中的胜算几何?起码可以用屡试不爽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