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巍
摘要 国内关于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的研究往往较为空泛,且已不能与时俱进。从国家创新体系的角度,认清大学科技园在其中的位置,为研究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提供一个全新视角,使研究成果更为深刻,并为其增加新的内涵。
关键词 大学科技园;国家创新体系;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G5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09)27-0003-02
University Science Park under Visual Angle of State Innovation System//Hu Wei
Abstract The internal research of university science park is ordinal vague and general. It cannot advance with the times. The author located the university science park by means of state innovation system. Supply us a brand new angle of view. To make the research profound, and increasing the meaning of it.
Key words university science park; state innovation system; independent innovation
Authors address Southeast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Nanjing, 210096, China
对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各个学者的观点较为接近。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大学科技园应具备5个功能,即孵化、整合创新、培育、辐射、反馈[1];另一部分学者将大学科技园定位为技术创新基地、企业孵化器、人才培养中心、产学研整合示范点、综合服务基地[2]。笔者认同目前关于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的主流观点,但这些表述过于空泛,因此试图通过全新的视角来分析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对其功能进行深化评估,增加新的内涵。
1 国家创新体系
国家创新体系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但至今对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没有一个共同的学术规范及适用边界。目前,学术界基本认可国家创新体系是由郎德威尔教授、弗里曼教授和纳尔逊教授3人共同创立的。以郎德威尔为代表的是北欧传统,以弗里曼为代表的是英国传统,纳尔逊则代表美国传统。
纳尔逊提出,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国家创新体系结构。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不同于西方的国家创新体系[3]。国内的国家创新体系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G·多西等主编的《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一书,首次将国家创新体系概念引入中国。1995年,齐建国教授在《技术创新——国家系统的改革与重组》研究报告中运用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分析我国宏观经济体制问题,开创我国学者运用该理论研究本国实际问题的先河。大体来说,我国学者的研究大多从科学技术制度入手来理解国家创新体系,或者从政策需要出发,与政策设计紧密联系;研究的范围也局限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即科学技术知识从研究开发部门向实际生产部门的单向流动,与国外研究相比,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和对比性。但笔者认为,体系、理论或者模式应是对自身发展的“合理”选择,而非“最优”选择[4]。
笔者倾向于以弗里曼为代表的英国传统。弗里曼观点中强调以盈利为目的的厂商是所有这些创新体系的核心,他们相互竞争也彼此合作。现阶段,我国创新体系构成要素包括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中介服务体系。“十五”期间,高校作为高新技术研究的第一承担单位,承担“973计划”中的85项项目,占立项总数的54.5%;承担“863计划”项目数和经费额始终保持在全国总数的40%左右。“十一五”期间,我国明确提出“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说明,我国现阶段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点在于将科研的主要力量从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至企业,使市场成为科技创新的最终归宿。
2 大学科技园与国家创新体系
笔者始终把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作为分析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中心。大学科技园现有的功能定位未能抓住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本质与核心,没有体现大学科技园的独特地位,一定程度上使资源配置未能达到最优化。大学科技园首先与科技资源较密集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有着天然的联系;其次,大学科技园通过对企业进行孵化,与市场关系紧密,了解市场需求,从而更能发掘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大学科技园的“桥梁”地位,应当在实现“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大学科技园在转化依托单位的科研成果时,不应将各个成果割裂,对于某一成果,其相关专利、技术应“打包”一同转化。若在转化初期由于资金或股份配额的限制而不能同时转化,可以在《出资协议书》中协商确定后期以“增资”形式转化相关体系内的剩余成果。对于确实无法“打包”转化的成果,三方(成果拥有方、大学科技园、成果需求方)可以通过协商,转入单个成果的单位,在将来对该成果进行二次创新时,可以以特定优先方式使用成果拥有方相关的专利、技术等。而特定优先使用的成果范围应通过协议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大学科技园在转化依托单位科研成果的同时,可促进合作方进行人员交流与互动,包括科研人员与企业人员的座谈或科研人员到企业中挂职等多种形式。与企业人员的交流可以有效改变当前科研的盲目性,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增强科研的市场导向性。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发人员到企业中担任非行政职务,可显著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但高校等原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办法,解决研发人员赴企业挂职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力促进参与成果转化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的提升。
目前,大学科技园在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一般仅提供部分房屋租金优惠,运作得较好的还提供一些中介服务,大学科技园在往“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大学科技园不仅要成为“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还应成为区域范围内的“公共技术平台”。鉴于大学科技园中绝大部分为中小型企业,资金及研发能力不足,合作创新就成为提升园内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公共技术平台即是合作创新在大学科技园内的最佳载体。应当指出的是,公共技术平台可在大学科技园内长期设立,为各参与建设的企业进行其产业领域内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也可仅为突破领域内某一技术瓶颈而以项目的形式短期存在,在取得预期成果后即解散。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应由大学科技园根据园内企业需求及产业发展特点组织建设,同时应争取依托单位的技术、人才及设备支持,从而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提高创新能力。
3 小结
大学科技园应通过科技成果的“打包”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同时,在建设“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努力打造“公共技术平台”,改授人以鱼为授人以渔,切实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实力。从这个角度看,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参考文献
[1]陈劲,张平,等.中国大学科技园与运作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2002(3)
[2]单世涛,朱文斌.我国大学科技园小企业集群研究[J].商业研究,2003(13)
[3]王春法.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3(5):100-102
[4]陈勇,周小希.自主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