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仁波
信用证现在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通过信用证结算可以有效地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但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最为严重。它不仅使信用证当事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支付功能。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及其风险识别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个或几个隐蔽性的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所表现的类型及其风险是复杂多样的,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难以实施的条款
指按照信用证常规的业务操作要求,实施起来会有很大难度,通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实施起来会带来难以把握的风险的条款。
1要求在货物装运后很短时间内寄单或交单的条款。例如,“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usat the date of shipmerit”(单据必须在装运日提交到我行。“us”指的是开证银行)。贸易实务中,提单日期一般就是装运的日期,并且应当在装运日签发。因此,运输单据一般很难在装运日当天签发并提交到银行。
2要求提单发货人为信用证的申请人并且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条款,如“…billoflading madeout to order and blankly endorsed,showtug the applicant as the shipper…”。空白背书应由实际发货人做出,而如果提单发货人做成信用证的申请人,那么这样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实施起来也会很困难,并且提单发货人做成申请人的话,受益人将失去提单下的发货人应有的权利。
3要求检验证书、发票等单据由进口国某机构或人员签字或出具的条款。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experts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检验证书由申请人指定的专家出具并签名)。通常,应以受益人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如果该“专家”不出具、签署检验证书或不及时出具、签署,受益人就无法交单,这就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违背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程序。此外,由于受益人和进口国人员身处两国,往往难以实施。
(二)无法操作的条款
指那些实际根本无法实施的条款,如果审证时疏忽,未发现这类条款,就无法在该信用证下交单。
1要求除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Exceptthe commercial invoice,documentspresented cannot show the invoicenumber”。实际业务中,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单据要求必须显示有关发票的编号及出具日期,比如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因此,如果涉及这类单据,就根本无法操作。
2非普惠制下的产品却要求提交普惠制产地证(GSP FormA)的条款。目前已有36个国家给予中国GSP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但是如果未实施或未给予中国GSP待遇的国家,却要求提交GSP FormA时,则本条款根本无法操作,相反却会导致单证不符的情况。
3与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条款。如采用FOB术语,但却要求提单上标明“运费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等条款。按惯例,FOB与freight to colleet(运费到付)相对应,而CFR和CIF与freight prepaid相对应。另外,FOB项下的保险由买方办理,显然,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是不可能的事情。这样的条款只会导致贸易纠纷的出现。
(三)高风险条款
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
1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款。如“1/3 original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blankly endorsed should be sent tothe applicant soon after shipment(1/3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应于装运后马上寄给申请人)”。显然,申请人持有一份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即可提货,如果申请人的信誉不好,则可能发生提了货后不付款,造成受益人钱货两空的情况。
2信用证在申请人所在国到期。如“This L/C will expire in USAon Sept 30,2008”。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意味着议付时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因此具有很大风险。
3与货物装船的相关条款。例如,“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受益人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这类软条款使得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怎么装船的主动权,而使受益人左右为难: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因此,很容易造成信用证的逾期。
(四)“陷阱条款”
指开证人恶意设立或窜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无法生效的条款。
1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例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这些条款的本质就是: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如果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将变成一张废纸。
2要求货物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如“halfof the total L/C amount is payable atsight andthe other half will be pay-able when the appncant issues an noobjection certificate(信用证金额的一半即期付款,余下的一半待申请人出具一份无异议证明后再付)”,如果申请人不签发无异议
证明,受益人将无法收取剩下的一半的货款。这种条款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变成了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货款。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策略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主观方面看,开证申请人可能出于诈骗的目的或是为了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从客观方面看,是由于信用证机制自身的缺陷以及信用证国际保护相对较弱造成的。因此,其风险防范策略也是多方面的。
(一)明确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标准
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标准或方法,用来检验信用证中是否含有软条款、软条款属于哪种类型、对受益人有什么程度的影响,以此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保护措施等。通常人们可以出口贸易的流转程序为基础,将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标准大体划分为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单据议付环节以及货物验收环节。每个环节常出现的软条款上文均有论述,特别是检验环节和议付环节的软条款往往比较隐蔽,很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应引起额外的注意。
(二)推行信用证软条款的国际标准格式
1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条款。如果国际社会能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信用证,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软条款。国际社会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作统一信用证格式的努力。国际商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信用证格式的标准化,1951年以159号出版物公布了信用证标准格式。1970年重新制订,又以268号出版物公布,并定名为《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1979年,国际商会再次以323号出版物公布了新型的标准格式,1984年又有所修订。虽然目前国际信用证业务中尚未接受国际商会推荐的标准格式,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在国际信用证业务中总会采取统一的信用证格式和条款,届时将大大减少软条款现象。
2信用证条款应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包括UCP500号和现行的UCP600号的规定,信用证对于卖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充分,而对于买方的保护则不够,主要是买方在开出信用证后,在卖方获得支付之前,无法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有时即使是很快发现卖方欺诈,但已无力回天。这种权利义务的倾斜使得买方试图寻求有利于保护自己交易安全的措施,从而为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动因。所以信用证制度和条款应该给予买方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在付款之前知道货物的真实情况。通过信用证条款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大大减少作为申请人的买方再以软条款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
(三)出口商的自我风险防范
出口商在从事出口贸易过程中应加强防范措施,提高业务人员的外贸专业知识,尤其是信用证法律知识,并对业务中的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特别重视:
1交易前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信用证软条款、避免卖方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最有效的方法。
2重视国际买卖合同条款的商订。由于信用证条款主要是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条款,尤其是对有关信用证的限定应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最好对提交的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这样就会减少信用证软条款出现的可能性。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软条款,受益人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
3及时审核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期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加以弥补。如经再三请求开证申请人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四)银行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
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银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无论是开证银行还是通知银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开证行应当树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和风险意识,在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时就应对所有的条款进行认真的审核。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对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将软条款列出,尤其要将隐蔽性较强的以特别条款方式出现的软条款列出,提请受益人注意,以便受益人及时联络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删除软条款;在收到国外开来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时,也可及时要求开证行传真一份带有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以便在审单时加以核对,确保签字相符。银行应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与澄清,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首先,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内部员工素质的提高是银行进行防范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也是防止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同谋进行欺诈的一个重要前提。其次,要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素及其资信的最新状况。再次,在积极扩大国际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良好的信誉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行为,从而也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信用证的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