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利益博弈下乡村治理模式透视

2009-12-07 07:38邓幸俊
老区建设 2009年18期
关键词:多元乡村治理

[提要]社会的改革变迁内生着乡村治理的内在演变逻辑。社会转型期多元利益主体也呈现出新的博弈雏形,,文章试图从利益博弈视域下管窥多元利益主体格局,以多元治理为博弈旨趣,以期提出博弈有效路径,实现多元利益整合,形成最佳合力。

[关键词]利益博弈;乡村治理;多元

[作者简介]邓幸俊(1983-),男,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江西赣州341000)

本文系赣州市社科联2008年度课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赣南乡村治理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乡村治理模式也经历着时代地变迁与发展。从人民公社、农村合作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村民自治,在模式的演变中,也透视出利益主体间博弈的演绎与发展。社会转型期村民自治的实施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国家、县、乡、村政权、农民各从自身利益出发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提出,加强乡村治理无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重视因素。本文试图从利益博弈视域下管窥多元利益主体格局,以多元治理为博弈旨趣,以期提出博弈有效路径,实现多元利益整合,形成最佳合力。

一、博弈雏形——多元主体

社会转型期多元利益主体——国家、县、乡、村政权、农民各从自身利益出发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进程。试从多元利益主体视角解析改革后乡村治理的内在演变逻辑有其重要意义。蔺雪春将多元博弈雏形大体分为三方面内容:一是县政,即县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直接对本县政务和人民负责。二是乡派,即乡成为县的派出机构,接受县政府的委派,专门从事县政府委托的任务。在财政方面,乡财政支出由县政府编制预算,由县财政开支。在组织机构方面,乡实行人员精简,不必设立与县政府对口的机构。乡属机构均为办事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行使事权,原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机构转变为中介机构。乡设立乡民代表会议,乡民代表并非专职,其主要职能是反映民意、监督乡政府工作。在职能方面,乡要完成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任务,还要指导村民自治活动。三是村治,即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村民自治,使村委会真正成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内公共事务及支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委会直接对本村村民负责。村民委员会只是协助政府工作,应当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乡镇可根据需要选聘村干事,由乡镇支付报酬,从事乡镇委托的工作,由此将一部分地方选聘的“村官”合法化。

多元利益主体交叉网形铸就多元关系,在多元关系网中各利益主体表达各自诉求,影响博弈格局。一是县政府和村委会的委托——代理关系。县政府和村委会作为独立的j:体,但经分析可明显看出,村委会作为公共事务和公共资源的决策和分配主体,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实质与县政府可以描述为委托——代理关系。权力通常会产生一种显性或隐性的合约,这种合约对组织中的某个成员或者是某个成员集团有关的特定事情进行决策的权利进行配置。在现行乡村治理模式中,县政府要通过村委会实施其行政决策,而村委会作为一个自我管理的组织也具有执行上属决策的动力,双方目标一致。二是具有约束机制下的村民合作。旧有模式的不足很大程度上缘于农户之间的不合作,使得村民委员会无法表达民意。所以可认为,由于存在重复性博弈的策略收益,农户合作会通过信誉机制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抑制,以达到均衡。

二、博弈旨趣——多元治理

多元利益主体雏形、现有乡村治理的结构困境与矛盾,客观上要求建立政府与社会共管共治的多元范式。政府作为高居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利垄断者地位的日益式微,社会管理主体由一元主宰向多元共治发展,并因此带来政治组织结构与治理方式的一系列变化理应成为博弈之旨趣。

多元治理机制在重新体认与反思基础上重构如下机制:一是以政府治理为基础。“政府治理”“意味着权力运作模式的转变。政府由居于民众之上的公共权力管理机关,又重新回到民众之中,以在与发展有关的行动网络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调停者身份行事。”“以多元的调和为基础。其多元性,不仅表现在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分权,权威分散于政府与非政府的各个领域,而且表现在政府本身各个层级之间的相对独立和自主”。二是农民自身发挥主体意识。强调自主、尊重差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组织,改变以往被组织、他组织的境况,改变以往基于自上而下的刚性计划逻辑,或是基于市场力量的渐近逻辑,而是基于运作上的自主相互的互动学习逻辑。三是培育自治组织,如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的自治与自我管理在各个组织与公民个体的民主参与下才可以实现,不仅多元的社会主体应相互之间合作,而且在社会自治组织内部更应该实现民主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激发基层活力的主要载体,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总之,多元治理的真正意义并不仅仅是调整政府内部的关系,而是更为关注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因此,新农村建设在改善政府治理,实现政府分权的同时,要鼓励和推动社会自主治理,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新农村之新,应该主要体现于农民组织的普遍建立,农民真正成为主体。”形成政府为基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互动之治理格局。

三、博弈路径——多元整合

多元利益主体雏形,多元治理互动格局的有效运作有赖于资源的多元整合,形成最佳合力,以下从有限政府、村民自治、精英主体三个维度提出整合之策。

(一)有限政府之根基。建立有限政府,改变以往政府包揽的境况,不是政府完全垄断,而是尽可能动员和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对于政府难以顾及的或是政府工作的薄弱之处,通过市场和社会“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政府可采取招投标制、合同承包制、出租制、凭单制、付费制等市场方式,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将民间组织能做的事情尽量交给民间组织去办。由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收缩政府活动范围,将政府职能或作用范围收缩到如公安、司法、产权保护、基本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重新构建以县域为基础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将原属于乡镇政权的涉及农机、林业、畜牧、水产、农科、通讯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基础设施、商业服务、对农业生产、工副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以及原来乡镇与县共管的信用社、保险等职能交给或者委托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建立政府与这些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关系”,“从而打破乡镇地域界限,形成以县域为单位的纵横交错的新型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以乡镇为单位、‘条块分割和行政化乡村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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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自治之保障。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拓展乡村民间组织参与深度。实践证明,加强村民自治是乡村社会自主治理的重要环节。村民自治可以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多种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乡村自主治理,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行“村长负责制”,建立乡村民间组织参与村治机制。这样,民间组织负责人不仅成了联系村集体和村民的纽带,而且也是村民参政议政的代理人。这有助于创建民间组织参与村治的适宜空间。从制度安排上,畅通民间组织参与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渠道,有效克服过去村级组织行政化的倾向,使村委会真正成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二是健全村治内部规则,赋予乡村民间组织监督权限。良好的村治建立在村长和村民的充分合作之上,鉴于村级自治缺乏权力监督制衡机构,有必要吸纳代表农民利益的民间组织,参与村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村民主议事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为新的制衡组织,对于失职的小组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有权撤换。通过民间组织化解村民自治现实和潜在的冲突。

(三)精英主体之培育。在现阶段,乡村精英的积极作为已经成为增进村民福祉的推动力之一。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与完善,目前我国乡村已普遍进行了村委会的多次换届选举,选举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选举的实践也逐渐融入村庄生活之中。在现阶段,乡村精英的积极作为的确是实现村民利益和村庄发展的现实途径之一,但是,精英的作用是一个变数。虽然选举后的乡村治理结构并未发生预期的重大变革,但对那些寻求竞选获胜的人或谋求连任的人来说,选举毕竟带来了潜在的压力,这种压力也成为当选者增进村民福祉的推动力。如果缺乏良性的治理结构,把所有希望都寄于少数精英人物身上,利益架构将面临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加强精英主体之培育,以期多元治理元素多元互动,利益博弈下形成多元主体、多元治理、多元整合的乡村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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