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邵以技术工人的身份应聘到某印刷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奖金视企业效益好坏单独发放。今年2月以来,因公司效益欠佳,小邵不仅没领到奖金,就连工资也没领到。起初,他以为是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拖欠。后来发现是公司不想再用他,故意赶他走人。
“要我走可以,但要把工钱结清。”小邵说:“入职时我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孙某说:你要那张纸干吗?不少你的钱就行了,难道你信不过我?”就这样因为没有那份劳动合同,小邵在讨薪过程中遭遇一系列麻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无法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予以驳回。向法院起诉,公司以从未招聘过他,不认识他为由进行辩解。更让小邵想不到的是,公司在抵赖的同时竟然否认孙某是该公司老板,谎称公司根本不存在孙某这个人。
根据小邵的陈述,2007年底,他到职介所找工作,与老板孙某相遇并一同回到公司,直到离职前一直在孙老板的手下做事。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今年3月领取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不是孙某,而该公司在职介所存放的招工登记表及联系人恰好是孙某,招工登记表上所盖印章也与公司现在的名称一模一样。另外,小邵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他与同事身着工服的合照,以及印刷有该公司名称和小邵名字的一件工服。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小邵的陈述能够与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由此确认小邵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双倍支付小邵的劳动报酬。
法院的判决让该公司大失所望。事后,该公司虽认为应赔偿小邵双倍的劳动报酬,可还是希望能进一步知道其败诉理由是什么。陈君玉律师说,决定本案输赢的核心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证据的举证,而认定的标准是统一的,证据是最重要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针对现实中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标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辅助标准是: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陈律师说,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常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法院根据职介所存档备案的用人单位登记表,证明该公司委派孙某到此办理了招聘登记。由于小邵所说的孙某与招工登记表上的孙某相互印证为同一人,证明该公司之前称不认识小邵、没有孙某这个人的辩解理由不真实。小邵提供的照片与工作服上印刷的标志,证明小邵的确曾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否认小邵是其员工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
以上几点证明,小邵与该公司曾建立劳动关系属实。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正是遵循这样的认定标准,小邵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企图蒙混过关的公司受到了应得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