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森
30年来,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在表决和投票方式的制度设计和实现手段方面,也在不断走向完善。 “文革”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曾先后采用过鼓掌、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而“文革”期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也不再应用,代之以鼓掌通过。“文革”结束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人代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票,告别了鼓掌“一致”通过的历史。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电子表决方式由此发端。此后,广东、山西、陕西、辽宁等地区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中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2004年起,武汉市人大开会使用电子表决,告别举手表决;当年3月24日,广州市人大又开先河,采用无线电子表决器。此后,电子表决在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推广起来。
其实,鼓掌通过、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电子表决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它们所带来的效果大不一样。鼓掌通过,往往显得随意性太强、游戏味太浓;举手表决,往往是全票或高票通过,如果说高票通过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全票通过反而显得不正常,社会效果也未必如预期的好;投票表决,如果选票设计得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只要一动笔就把自己“反对”或“弃权”的真实选择公布于众,也是很难反映人大代表的真实愿望;电子表决,对那些担心自己的选择动向会被“历历在目”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无疑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哪里有电子表决器,哪里的反对票就多。举手表决,几乎都是全票通过。”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新年论坛上也说过这样一句话。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电子表决高检报告时,反对票加弃权票高达1099票,占40.4%。这有力地说明了电子表决器的民主功能、效果和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形式从最初的鼓掌通过到举手表决、再从举手表决到投票表决、电子表决的民主历程,说明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历了一个从被动行使职权到完全主动行使职权的过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通过某项决议、决定和人事选举任免事项时,民主的形式虽然以“鼓掌通过”,但却使反对者和弃权者的意见被掌声所淹没,事实上就是忽略了他们的存在,等于剥夺了他们的表达权利;民主的形式虽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来体现,但由于“公开化”和“外力”的作用,使表决参与者的个人意见无法得到真实的反映,表决的结果终究有些差强人意;而民主的形式通过填写设计规范、合理、科学的选票和电子表决器来体现就有本质的不同,因其隐匿性和保密性强,使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权得到尊重,个人意愿和倾向性得到充分体现,真实的民主得到凸显。
民主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过程和细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通过法律法规草案,作出决议决定,提出议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主要当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和政治过程的各个细节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胡锦光说:“从细节上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技术环节上确保代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某种意义上,其重要性不亚于民主原则本身。”从鼓掌通过到举手表决、再从举手表决到投票表决、电子表决的历程,虽然只是细节和形式的变化,但细节和形式体现了民主,是民主进程一步步向前扎实迈进的具体表现,这也更能说明推进民主进程需要细节的不断完善。现实社会中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有时并不完全一致,电子表决能充分行使权利、表达民意,允许出现不同声音,可以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由此,别小看这细节和形式的改进,其实是“细节一小步,民主一大步”。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