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压力下学生改过迁善内在动机探析

2009-11-04 02:32来维龙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惩罚痛苦动机

来维龙

青少年学生会犯错误,这是难以避免的,也是成长必要的,因为他们只有知道什么是错误的,才能知道什么是正确的。犯错后,教师会经常运用惩罚去推动学生改过迁善。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本身没有好坏,但由于一些教师对惩罚认识、运用不当,给学生造成了伤害,所以常遭非议。因此我们就很有必要先正确认识教育惩罚,然后再探析学生改过迁善的内在动机。

一、正确认识教育惩罚

《教育大辞典》对惩罚的解释是:惩罚一是“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二是“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的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根据辞典的释义,教育惩罚概念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惩罚要对学生错误进行否定

教育惩罚本质上是一种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教师惩罚学生就是把否定性评价的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学生,同时要指明错误的原因、后果以及矫正错误的有效措施。

2教育惩罚必然要使学生感到痛苦

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教育惩罚必然要使犯错学生感受到一定的痛苦,这对于促使他们改过迁善是必需的。因为首先,惩罚的痛苦会促使学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及其后果,意识到痛苦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其次,痛苦的消除是对个体改过迁善行为的后效强化也是负强化,即只有过错者停止错误行为、做出正确行为痛苦才能消除。当然惩罚痛苦的强度应适当,并尽可能小。

3惩罚后学生的错误行为减少

判断教育惩罚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看学生的不良外在行为是否减少或消失。正如美国学者米尔腾伯格(Milcenberger)所说:“你不能以行为的结果是否显得令人不快或令人厌恶来对惩罚进行定义。只有将来的行为确实少了,你才能得出某种具体结果是惩罚因素的结论。”

总之,教育惩罚是以使学生感到痛苦为手段,以外在错误行为的减少或消除为判断是否有效的标准,以教育学生改过迁善为根本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学生所有的问题行为都是需要被惩罚的不良的、错误的行为。学生的问题行为一般被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外向性问题行为,指那些粗暴干涉别人即反对别人管束的行为,包括不服从的、敌对性的、攻击性的和破坏性的行为;另一类是内向性问题行为,包括具有“神经质”特征的性格问题行为,以及其他也以退缩性行为表现出来的问题行为,例如神经过敏、烦躁不安、过度焦虑、不与同学合作交往等。教育惩罚主要是处理外向型问题行为,而对于内向性问题行为的矫正,教育者不能仅简单地给予否定,而应在否定其错误思想观念的基础上,再结合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另外,由于教育现实中个体、情境、事件等诸多要素都具有突出的多样性和个体性的特征,因此教育惩罚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教育者应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错误类型、严重程度、犯错情境等要素灵活恰当地选择惩罚方式。

二、需要产生改过迁善的内在动机

当学生犯错受到惩罚时自然会感到恐惧,并力图逃避或减少惩罚的痛苦。怎样才能达到消除痛苦的目的呢?学生要么做出符合教育目的与要求的行为,要么消极应付惩罚,没真正地改过迁善。前者能产生积极教育意义,后者是我们力图规避的。教育惩罚要产生积极教育意义,就需要有一种内在的力量,让它推动学生认识自己的过错,理解接受惩罚中的教育要求,进而再外化为行为的改变。在这种内在力量的推动下,学生的改过迁善就是深刻有效的。这种内在力量究竟是什么呢?我们逐步分析:惩罚为什么会使人感到痛苦?那是因为惩罚使人的一些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受罚者为什么力图消除惩罚的痛苦?那是因为他想使自己的一些需要得到满足。看来这种内在力量就根源于需要!

1需要是行动的内在动机

马克思在谈到人性时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人的需要是人的各种质的规定性中最原始的本质属性,人的需要是个体积极性的源泉。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基本需要是按一定层次排列的,从低到高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后来他又在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之间增加了认知需要和美的需要。尽管理论界对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颇多诘难,但理论的需要层次划分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很符合人类需要的实际,给了我们一个清晰可行的角度去分析把握人类需要,能比较清楚明了地指导教育者按教育要求去引导、满足学生不同层次的需要,因此我们以需要层次理论为架构,探寻激发学生改过迁善内在动机的路径。

马斯洛认为需要的层次顺序不是固定不变的,低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后,就会产生高一级的需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其全部基本需要都是部分地得到了满足,同时又都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得到满足。马斯洛后来又从整体上把上述七个层次需要分为两大类,较低的前四层称之为缺失性需要,较高的后三层称之为成长性需要。缺失性需要是由于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失而导致的,这种需要一旦获得满足其强度就会降低。因此教师应经常关注和满足学生的缺失性需要。成长需要则是在缺失性需要满足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特征是需要的强度不但不随着需要的满足而减弱,反而会因获得满足而增强,即在成长需要之下,个体所追求的目的物是无限的。

2青少年学生需要的特征

青少年学生也有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些需要都与教育情境中特定的人和物有关,它们从整体上构成了推动学生学习、交往和发展等的内在动机体系。青少年学生需要的发展特征是:随着学生社会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性需要会随之增强,在需要的总体系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并在行为决定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学生会越来越在意老师和同学是否喜欢、接纳他,那是因为他们归属与爱的需要正逐渐强烈;学生也会在意老师同学对他的评价,他们希望以自己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因为尊严这个词对他们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学生会为自己心中的那份理想与追求而努力,内心所追求的那个真善美的自我形象也会越来越清晰、生动,因为在他们身上那份尽己所能以达己所愿的自我实现需要也越来越强烈。

教育实践中,教师应根据学生个体需要的特征。创设条件先满足其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在此基础上,再积极引导学生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并给予满足,从而持续有效地从学生身上激发出积极的、符合教育目的要求的内在行为动机。

3学生自我保护需要是产生改过迁善的内在动机

根据是否符合教育目的和要求,我们可把学生的需要分为两类:一是符合教育要求能产生积极动力的需要,另一类是不符合教育要求形成教育阻力的需要。从需要的角度分析,学生犯错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学生产生了不符合教育要求的需要,二是学生的需要是合理的,但满足方式不合理、不正确。

惩罚的痛苦主要包括肌肤肉体之痛和精神心理之苦。肉体感受到的痛苦是生物属性的,主要有累、疼、乏、困等,与人基本的需要如生理、安全的需要相联系;精神感受到痛苦是社会属性的,主要有忧、虑、惧、羞、愧、耻、悔等,与人的社会性需要如归属、爱、自我实现需要相联系。教育惩罚对学生的威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惩罚使学生身心承受一定的痛苦;二是惩罚会使学生的合理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教育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实际上就是使学生的某些合理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如罚学生劳动,其休息需要就不能满足,公开批评学生,其自尊需要就会受到影响等。教育惩罚的痛苦就是以学生的需要暂时不能得到满足或受到伤害为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自然会产生一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以保护自己身心少受痛苦,保护自己合理需要能得到满足。在这种自我保护需要的推动下,学生就会改过迁善,以换取身心少受痛苦和合理需要得到满足的结果。当然这里有一个必要前提,那就是教育惩罚痛苦的形式和强度是适当的。

总之,惩罚压力下学生自我保护的需要能促使学生产生改过迁善的内在动机。教师根据学生犯错是为了满足哪方面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其某些需要的满足设置障碍,也即让学生感受到某些需要得不到满足的痛苦,他们随之就会产生保护自己合理需要得到满足的需要,这样教师就可利用这种需要的力量引导学生改过迁善。在学生改过迁善的过程中,他们一些合理的需要也会得到满足。教师如果熟悉了惩罚压力下学生改过迁善内在动机产生的机制,那么在运用惩罚时就会有的放矢,不会出现较大偏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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