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明
“我们就是要用自己探索的成果,去影响最高院对量刑程序模式的确立”
李志毅还能很清晰地回忆起九月末的那次庭审。
当天,围绕孙青青诈骗一案,控辩双方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展开多轮交锋。当定罪的辩论告一段落后,被告孙青青做了她的最后陈述——依然坚持自己无罪。
按照经验,这基本意味着审判已接近尾声。之后,合议庭会就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作出合议,开庭宣判。
自1996年“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十余年里,量刑一直是如此“后台”操作。但这一次,庭审还远未结束。
孙青青听到了一声响亮的宣告:“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合议。”
15分钟后,法庭认定,孙青青犯罪成立。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厉翠菊宣布:“法庭进入量刑程序,分为量刑的事实调查和量刑辩论,允许被告对量刑进行最后陈述。”
在一个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里,通过中途休庭的方式,用法律文件将定罪、量刑二者截然分开——也就是说,即便是一个不认罪的被告人,在被法庭确认有罪之后,仍然可以为争取轻刑而进行第二次辩护。这是“东港模式”区别于其他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最大特点。
李志毅是东港区人民法院院长,最近几个月,他一直在努力争取东港区法院成为量刑改革试点单位。
此前一年间,李志毅和东港法院对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从萌芽到雏形,而今能够端出来供最高检、最高法的专家品评。
为争取成为试点,李志毅联系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得到答复,但这并没让他放弃。
他强调,对于孙青青案的这场庭审,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前来观摩的人士一致给予很高评价,这等于说东港改革“没有被否定”,最终推行全国的量刑程序,也有可能会是“东港模式”。
“你们搞什么?”
跃跃欲试的并不只是东港法院。几乎同一时间,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启动了量刑程序改革。
倘若将三个月前就已参与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及正要或即将参与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也算在内,量刑程序改革的“计划外试点”已初具规模。
这一切都与最高院自今年6月1日起就,《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的试点相关。
在9月的一次会议上,最高院应用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李玉萍透露,就上述两个文件,“目前全国试点量刑程序改革的法院已有120家。不过,东港、芜湖等5家法院并不在试点之列。
一位知情者告诉本刊记者,一开始,最高院对这些法院的自发改革并不太“咸冒”,“最高院自己在搞试点,你们搞什么?”
不过,态度很快转变。“关键在于,120家试点单位没什么动静,现在看来,其经验很难对之后要推行全国的方案起到实质性作用。”这位知情者称。
最高院应用法律研究所余茂玉认为,法院自发改革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积极意义。
实际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参与基层自发改革,早在7月初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改革庭审时,即有体现。当日,现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少人士,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也观摩了此次庭审。庭审后,律协即对5家法院自发改革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甚至专门为量刑程序成立了一个课题组。
不过,据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试点一年后,是这120家,而不是其他法院,会“为明年在全国法院试行(量刑程序)做好准备”。
“假如判决你有罪”
11月1日,李志毅带着东港法院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少审庭庭长,前去扬州观摩同样正处在改革风口浪尖的“邗江模式”。与“东港模式”一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改革也是采取“定罪、量刑分离”。
从邗江区人民法院给记者发来的材料看,此次庭审,观摩人数中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就有70人。
不过,对于相对前卫的。“定罪、量刑分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黄永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如果定罪之后被告人仍然拒绝(就量刑问题)辩护,怎么办?黄永认为,对此需要想一个解决方案。
事实上,在孙青青一案里,由于法庭事先向孙青青递交了一份《量刑情节告知书》,详细列举了8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立功表现,加之孙青青在量刑阶段服判,量刑庭审才“有惊无险”。
倘若孙青青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之后的量刑阶段,结局极有可能是“保持缄默,等待上诉”,量刑程序也就付诸东流。
相较之下,东城区法院改革只是在120家法院程序的基础上稍稍往前走了一步,被评价为不冒进,“更符合现阶段司法现状”。
因为更加符合最高院最初的制度设想,一位参与东城模式研讨的学者告诉本刊记者,最后的改革方向极有可能会是“东城模式”。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是东城法院量刑程序改革案例中一案的辩护人,他告诉记者,“东城模式”是先做定罪事实调查,定罪的辩论,再做量刑调查,量刑的辩论,“在两个阶段的中间并不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定性”。
如此制度设计,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了个大难题:经过定罪阶段后,法官没说当事人有罪,也没说无罪,却让被告人辩论自己有无从轻、减轻情节。
“如果说有从轻、减轻环节,不等于是承认自己有罪吗?”焦鹏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是在程序上建立了有罪推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在观摩完东城法院庭审后也认为:“没有休庭,紧接着就对量刑进行辩论,这在逻辑上和情理上都有一些问题。”
“逻辑上和情理上”的问题,在东城法院当日庭审中体现得有些吊诡:在进入量刑程序后,法官问被告人:“假如判决你有罪,在量刑上,你有哪些意见?”
焦鹏回忆,当时辩护人非常尴尬地配合法官把话往下接,“假如被告人有罪的话,那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这种定罪、量刑混同的做法,会出现三个问题,一是被告人、律师拒绝参与,使量刑程序无法进行;二是被告人违心进行量刑答辩,出现尴尬场面;三是公诉方证明犯罪任务尚未完成,就发表量刑建议也显尴尬。”
谁会是胜出者
也因此,对于定罪、量刑究竟混同还是分离,谢鹏程的意见是:“可以适用东港法院这种模式,这是现行法律的一种选择。”
余茂玉也认为,现在地方上一些改革,很多规则已经制定得相当具有可操作性,“未来量刑程序改革可能会趋于精细化。”
“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比如东港法院的《刑事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有《刑事案件量刑听证规则(试行)》,可操作性更强。”余茂玉说。
实际上,量刑程序改革并非今年才提出。根据李玉萍在一次会议上的公开发言,早在2007年,全国就有6家法院进行试点,2008年扩大到10家,现在已推广到120家,而负责推进此项改革的,正是她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律研究所。
“最高院‘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对量刑问题都作出了规范,今年中央司法改革提出要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这是改革的背景。”李玉萍说。
面对自发亮相的5家改革单位,黄永认为,中国的改革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而是需要通过大量的基层司法工作去探索。
在观摩完东港法院庭审后,陈瑞华教授则表示,量刑程序改革刚刚开始,绝对不能模式化、定型化,如果现在就向全国推开,是极度冒险的行为。
对于改革的时间表,以及量刑程序是否“明年在全国法院试行”,会不会因为5家“计划外改革”法院的出现而推迟,本刊记者问及的相关人士都表示不清楚。
因为暂时未能进入最高院推行的试点法院之列,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分人士对“计划外改革”表现出多大兴趣,东港、芜湖、东城、邗江、长宁的经验最终能否推行全国,只能先打上一个问号。
“现在各个法院都愿意通过自己的实践,把自己的方案反馈给最高院,非常希望自己的方案最终被采纳。这一次,我们就是要用自己探索的成果,去影响最高院对量刑程序模式的确立。”李志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