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友
笔者作为当地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辅导老师,从事该项工作近10年来,每次辅导期间都发现有不少学员对《会计法规》中讲到的“代理记账”问题总是搞不清楚,社会上业内许多人士对该问题也是说法不一,针对该情况本人认为他们一直没搞清楚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应是两方面的:一是没有认真地学习、讨论、贯彻新《会计法》对该问题的讲述。二是没有具体实施“代理记账”实务过程。为此,本人将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对这个问题从理论角度去进行较系统、全面的介绍,以供业内人士及广大读者参阅。
一、代理记账概念及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其法律依据为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依据和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1999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特征以及适用条件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其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其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由各单位根据其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这里主要是指适用于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判断是否是小型经济组织主要是从其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事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综合判断。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的法律关系
代理记账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有代理记账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受托人则是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其双方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首先应符合《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还应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要加以明确说明,以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
五、当前代理记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新《会计法》代理记账相关内容,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有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审核力度不够,即目前有些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受利益的诱惑仍在做代理记账的业务。
3.对部分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管得不够力度,即存在着一些应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
六、推行代理记账的措施
1.借全社会掀起学习新《会计法》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相关内容,尤其是要增强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该问题的认识,使代理记账业务快速、健康地推行。
2.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积极推行代理记账的实施。
除由财政部门加大对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代理记账工作的检查以外,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该项工作向前发展,积极推行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12.29
2.《注册会计师法》.1994.1.1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