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对有过错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
本案中孙某与王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在指认自己有不忠行为的证据面前,王某又不能进行有说服力的反证,据此法院认为王某存在违约行为,判令他支付孙某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
(文:王念一 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