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农 傅卫东
【摘要】 “安乐死”的立法和实施必须具备相当的现实基础,其中城镇居民的认同程度显得尤为重要。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城镇居民对安乐死认同度的数据,并进一步分析论证,对于推进安乐死的研究及其实施均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安乐死;浙江地区;城镇居民;认同度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117-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58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关于安乐死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每个人对安乐死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和态度。城镇居民对安乐死的态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今社会各阶层对安乐死的态度。将理论与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全面而充实的论证体系。2007~2008年,我们对浙江地区1423例城镇居民的安乐死认同度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取了较为丰富的数据,以期为今后安乐死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
一、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本次调查范围主要面向浙江省内城镇居民。本组资料共1423例,按照性别分组,男性590例,占41.5%,女性833例,占58.5%。按照年龄分组,29周岁以下的273例,占19.2%;30-60周岁的1150例,占80.8%。按照文化程度分组,本科及以上135例,占9.5%;大专408例,占28.7%;高中271例,占19.0%;初中及以下609例,占42.8%。
(二)调查内容:①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②是否赞同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③生命垂危的病人是否拥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④当自己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时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⑤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⑥安乐死的实施对象;⑦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⑧对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时间预期。
(三)调查方法: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委托学生到商业场所和居民小区发放问卷并当场回收的方式展开调查,调查前向每位被调查者介绍本次调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并要求被调查者现场回答问题。共发出问卷1500份,收回1423份,回收率为94.9%。最后进行电脑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一)您对安乐死了解吗(认同人数/所占百分比,下同)?
了解(336/23.6%);听说过(1021/71.7%);不知道(66/4.6%)
详情见下表1。
(二)您是否赞同安乐死?
(三)您认为生命垂危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四)倘若您遇有不测,当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时,您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
(五)您认为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应当包含哪些(可多选)?
经两名以上相关专业医生确诊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1104/77.6%);
当病人有清醒意识时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903/63.5%);
病人家属要求对病人进行安乐死(319/22.4%);
相关社会机构的同意(727/51.1%); 其他(171/12.0%);
(六)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您认为可以是(可多选):
昏迷不醒、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1089/76.5%);
大脑功能丧失且无医治希望的“植物人”(814/57.2%);
患有严重精神病,已无正常认知能力且无治愈可能者(415/29.2%);
有严重(先天性)缺陷,并在认知上没有反应能力的婴儿(139/9.8%);
智力严重低下,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158/11.1%);
(七)您认为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可多选)
道德观念问题(1110/78.0%);法律问题(770/54.1%);家庭伦理问题(611/42.9%);经济问题(434/30.5%);其他(223/15.7%);
(八)您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时间应该是
近期(162/11.4%); 5年以内(698/49.1%);6-10年(461/32.4%);10年以上(102/7.2%)。
本次调查就被调查者的范围而言,虽涉及整个浙江地区,但由于人力物力所限,在样本选取的数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无论如何,其对安乐死有关问题的看法,还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明力的。
三、调查结果的分析与讨论
(一)关于对安乐死的了解度
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居民对安乐死了解的和听说过(应该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两组相加累计达95.3%。这说明在信息社会中,普通的城镇居民对安乐死的关注和了解程度比较高。从表1可知,性别和年龄对安乐死的了解度无明显差异;但不同的文化程度显示出有一定得差异,即文化程度越高对安乐死的了解度也越高。
(二)是否赞同安乐死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赞同安乐死的占到了近五分之四,说明大多数城镇居民对于安乐死持肯定态度。从表2可知,男性对安乐死赞同度要大于女性,说明了男性的宽容程度要高些;年龄对安乐死的赞同度无明显差异;文化程度越高对安乐死的赞同度也越高,说明文化程度与文明程度的关联性成正比。
(三)生命垂危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认为病人有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比例达82.2%,总体上体现了对病人选择权的尊重,这也侧面反映了城镇居民的权利意识较高。从表3可知,女性比男性比例更高些,体现了母爱的关怀;从年龄上看无明显差异;但文化程度越高对病人权利意识的尊重程度也越高,这进一步说明了文化程度与文明程度的关联性成正比。
(四)当本人遇有不测时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
调查结果显示,有四分之三的居民表示愿意为自己选择安乐死,这是对本人安乐死的预期和肯定。从表4可知,男性比女性要高出近10个百分点,说明男性更能坦然面对死亡;年龄越小比例也越高,说明越年轻对死亡的畏惧感也越低;可能是与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思想有关,其中29岁以下的人群出生于改革开放以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较小,思想比较开放,故赞成比例较高;30至59岁的的人群主要出生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前,这部分人对家庭情感有着较深的体会,并承担着家庭的主要责任,对待安乐死问题会慎重些;文化程度越高选择的比例也越高,说明文化程度越高开明程度也越高。
(五)关于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
调查结果显示,在列出的条件中,选择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是:“确诊无医治希望的病人”、“病人自己要求”、“相关机构同意”、“病人家属要求”及“其他”情况。对于前两项的选择明显高于后三项,这也表明了实施安乐死必须以尊重相关当事人意志和病理为基础,否则安乐死将衍生出可怕的后果。也说明了“病人家属的要求”并不能完全代表病人的意愿,这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大众对于安乐死制度所担心的问题。
(六)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
调查结果显示,在列出的五类对象中,选择主要集中在“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和“无医治希望的‘植物人”两类,然后才选择其他三类“智力低下”的。因为在人们看来,智力低下并不能剥夺其作为自然人存在这一法定权利。这种选择可以说明是居民们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的感性认识而得到的。如果这一数值过高,倒是会有利用安乐死滥杀无辜之嫌。
(七)关于实施安乐死的障碍
在所设的5个关于实施安乐死障碍问题答案中,选择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是:“道德观念问题”、“法律问题”、“家庭伦理问题”、“经济问题”及“其他”方面。且选择前两项均超出了过半的比例。这也正是解决安乐死问题的两大基石,只有解决了这两大基础问题才有可能使安乐死成为现实。当然选择家庭伦理问题和经济问题的人也不在少数,这也说明了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安乐死的实施需依赖于社会各个环节境况的改善。
(八)关于对我国实施安乐死时间的预期
调查结果显示,超出半数的居民认为我国应该在5年以内实施安乐死,选6-10年的也占了近三分之一,累计有近93%人希望在10年以内实施安乐死。由此可以看出居民们对于安乐死立法的时间有着迫切要求。
四、关于城镇居民对安乐死认同度的思考
城镇居民作为社会大众的基础构成,是社会主流思想的主要承载者和实施者,其对安乐死的态度可以代表当前社会对安乐死的基本态度。
从城镇居民对安乐死的认知度的所做调查内容的分析,基本可以作出如下认识:城镇居民大多数是了解安乐死的,他们基本赞成并肯定安乐死的正当性,对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基本赞同的基础上持一种乐观的态度;并尊重危重病人对安乐死的自行选择,当本人遇有不测时对安乐死也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和肯定。对安乐死的实施条件的认识较为全面,也有着近乎相同的认识,即在尊重病人意愿的基础上寻求社会公正客观的审核;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则依据生活经验的感性认识选择无医治希望的病人或“植物人”,比较原始地体现了朴素的社会公平观;对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体现在道德观念和法律问题这两个基础性的问题上,也反映出城镇居民对实施安乐死复杂性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时间表的选择可以看出城镇居民比较乐观的认为10年以内希望得到实施,这其实是一种较为迫切的心态。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客观地对待死亡,安乐死的死亡观也逐渐成为人生观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尊重并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民主社会,法律自然要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对人格的尊重是法律价值的终极关怀,是任何法律价值的基础”,而我国安乐死立法尚属空白,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应更多地关注安乐死立法的研究工作,国家也应抓紧对安乐死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真正体现法律的人权保护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