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彦波
【摘要】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法学与逻辑学相交叉的、应用性的学科,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它在人们提高逻辑思维水平、正确认识事物、获得新知,准确表达思想,识别谬误、驳斥诡辩以及法学研究、依法办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传统的教学方法限制了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效果,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应运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等方法去实施法律逻辑学教学。
【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性质;作用;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074-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37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大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与日常思维、语言表达、推理论证等有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学科的门类越来越多,逻辑学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把逻辑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一起并列为当代七大基础学科,把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列在16项重要教育目标中的第二位;英国百科全书把逻辑学列为五大学科之首。可见,逻辑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在科学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列宁曾经指出,“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1]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与法学相交叉的学科。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逻辑理论和逻辑方法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公共必修课,也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它对学生学好其它学科,掌握专业知识,提高逻辑思维水平,使逻辑思维由自发上升为自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法律逻辑学的性质
在我国,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自从这门学科创立以来,学术界对于法律逻辑学的学科性质存有争议。目前,国内学术界在法律逻辑的性质问题上主要有 “形式逻辑分支论”、“边缘法学论、“应用逻辑分支论”等观点。“形式逻辑分支论”是指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在形式逻辑知识的基础上加上法律方面的术语和案例,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边缘法学论”是指边缘法学是一门新兴法学,当代边缘法学分为两大类:内边缘法学和外边缘法学。前者是指法学内部之间出现的边缘法学;后者是指介于法学与非法学之间的边缘法学。外边缘法学又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个层次。法律逻辑属于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应用逻辑分支论” 是指,法律逻辑属于应用逻辑的一个新分支。逻辑学分为理论逻辑和应用逻辑,但应用逻辑与逻辑应用不同,它不是逻辑的简单应用。尽管法律逻辑要应用形式逻辑,但并非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换句话说,法律逻辑不仅运用形式逻辑知识,还运用辩证逻辑、语义逻辑、论辩逻辑等逻辑知识,以形成自己的逻辑体系。它研究法学领域的逻辑问题以及如何将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工作实践的具体思维过程。因此,法律逻辑是逻辑科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它属于特殊意义上的应用逻辑,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学术界的这些观点对于法律逻辑这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本人认为,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法学与逻辑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产生的边缘性、应用性的学科。“边缘性”是指该学科是介于法学和逻辑之间的学科,法律逻辑是这两门学科的融合、综合。它既属于法学,又属于逻辑学。说它属于法学,是因为逻辑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说它属于逻辑学,是因为它研究的逻辑问题属于逻辑学的范畴。因此,法律逻辑是一门介于法学和逻辑之间的边缘性的学科。“应用性”是指法律逻辑学的研究目的与逻辑学的研究目的并不相同,该学科的研究目的在于把逻辑学的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来分析、研究、解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为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服务。因此,法律逻辑学除了要介绍、研究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外,还要介绍、研究法律及司法活动中特殊的形式与规律的逻辑理论,如法律规范逻辑、侦查逻辑、法律论辩逻辑等内容。
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
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和提高学习者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服务。其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有助于促进逻辑思维由自发向自觉转变,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进行逻辑思维的能力。逻辑思维分为两种:自发的逻辑思维和自觉的逻辑思维。尽管人们不学习逻辑知识也可以进行自发的逻辑思维,但这种逻辑思维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不能保证人们思维的正确性。在通常情况下,自发的思维还可以正常进行,但是,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该类思维就不容易对其进行正确的分析,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例如:凡亚洲人都是黄色肤种
中国人是黄色肤种,所以,中国人是亚洲人。
只有具有作案时间,才是本案的作案人
李某有作案时间,所以,李某是本案的作案人。
这是两个推理,是否正确呢?显然,对于那些没有学过逻辑的人,不容易对这个问题做出正确的回答。如果学过逻辑学,就很容易回答这个问题。学习逻辑学,可以使人们熟练地掌握有关思维形式的规律,从而在认识、表述和论证中,自觉地、正确地运用这些思维形式,从而实现思维形式由自发上升为自觉,培养和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水平,增强运用逻辑的能力。
(二)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观点以及识别谬误、驳斥诡辩
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表明自己的观点,如大学生要写论文、参加演讲、辩论;医生要写诊断结果、病例;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参加法庭辩论;审判员要进行审判活动,制作判决书;律师要撰写代理词、辩护书,参加辩护,等等。为了使他人理解、接受自己的观点,就得作清楚、准确的表达。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由于缺乏逻辑知识,以致表达不清楚、不准确,不合逻辑的事例时有出现。
例如,在某中级法院一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王某某在这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对此,有人把它理解为“李某某与这次事故不相干”;有人则把它理解为“李某某在这次事故中,工作马虎,不认真”;还有人把它理解为“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对同一句话,人们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呢?就在于这句话中的“不负责任”,在这里所表达的概念不明确。
掌握了法律逻辑知识,就有助于人们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论证有说服力。
在论辩过程中,除了要正确阐述自己的观点外,还要识别和揭露对方论证中的错误。掌握了法律逻辑的逻辑规律和推理规则,就有助于有效地识别谬误,驳斥诡辩。例如,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一文中,这样揭露了顽固派的诡辩手法:“你说甲生疮,甲是中国人,就是说中国人生疮了。既然中国人生疮,你是中国人,就是你也生疮了。你既然也生疮,你就和甲一样。而你只说甲生疮,不说你自己,你的话还有什么价值?!”在诡辩派的论辩中,有两个三段论,一个是:“甲生疮,甲是中国人,所以, (所有) 中国人生疮。”这里小项“中国人”在前提中不周延,但在结论中周延了,犯了“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第二个三段论:“(有些) 中国人生疮,你是中国人,所以,你也生疮。” 在这个三段论中,中项“中国人”一次也不周延,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总之,从“你说甲生疮”,无论如何也推不出“你也生疮”的结论。
(三)有助于人们由已知推出未知,获取新知
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人们根据来源于实践并经过实践检验过的真理知识,经过正确的推理,推出新知识,这是认识世界所不可缺少的逻辑环节,是获取正确知识的必要条件。在人类科学发展史上,运用逻辑推理,创立科学理论的事实屡见不鲜。例如,十九世纪德国博物学家海克尔在《自然创造史》中分析了歌德发现人类中间颚骨的过程:歌德当时首先是根据已考察的哺乳动物有中间颚骨这个事实,运用了不完全归纳推理,提出了“一切哺乳动物都有中间颚骨”的全称命题。然后他根据这个全称命题,运用逻辑推理,推出了“人也有中间颚骨”的结论。其推理形式是:“一切哺乳动物都是有中间颚骨的,人是哺乳动物,所以人也是有中间颚骨的。”后来,人们发现了人在胎儿期和成人中的个别祖型都有中间颚骨的事实,证明了该推理结论的正确性。其它的例子如欧几里得曾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从已知的少数几条公理推演出许多定理,创建了几何学科体系;门捷列夫在已知的63种物质元素的基础上,发现了元素周期律,推演出了元素周期表,等等。这些例子说明学习逻辑学,正确运用逻辑学知识,有助于人们由已知推出未知,发现新知。
(四)对于法律专业院校学生、司法工作者而言,学习法律逻辑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法学研究以及依法办案的能力
法律逻辑是学习法学理论的辅助工具。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和其它学科一样是一个有严密逻辑体系的理论系统。掌握法律逻辑知识将有助于理解、阐明法学理论自身的内在逻辑,从而提高学习者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侦查、检察,还是在审判工作中,法律逻辑的作用都非常重要。正确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是侦查、检察和审判必不可少的条件。比如,在侦查工作中,案件总是在侦破工作之前发生的,侦查人员只能根据犯罪分子作案时在现场遗留下来的痕迹以及通过调查、走访、摸排等所获得的线索,来研究和推测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和犯罪分子本人的特点,并依据这种推测来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以达到破案目的。因此,在整个侦查、破案过程中就必须大量的运用各种推理形式和各种逻辑方法,这样才能使案件得以更好、更快地侦破。
正如前苏联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中所写的那样:“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象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要求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逻辑的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2]
三、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对象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按照教材的章节和顺序逐个内容讲解下去,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没有任何的创新和扩展;在教学手段上基本上是一本教材、一个教案、一支粉笔,更有甚者有的教师连教案都懒得写,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和手段更谈不上使用或者是没有条件使用。这种方法极大地限制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使原本就抽象、晦涩的逻辑学概念和原理更不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为此,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就应该在法律逻辑教学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搞好法律逻辑教学呢? 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来看,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等方法效果比较好,很受学生欢迎,下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在19世纪90年代,哈佛医学院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和医学教育领域中的明显成功激励了商业教育领域。1908年哈佛商学院正式成立时,案例教学法又被引入商业教育领域。正是由于该学院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运用,培养出大批杰出的工商界成功人士,才使得案例教学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随着案例教学的内容、方法和经验的日趋丰富和完善,案例教学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方法,它有着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
现在,案例教学逐渐地被运用到教育中来,包括学科教学和教师教育领域。案例教学正在成为教育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新宠”,它在教师教育领域中有着独特的价值。
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工具性学科。法律逻辑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分析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既是法律逻辑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逻辑学教学的重要方法。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显著地增强教学效果。
比如,在讲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与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推理时,笔者给学生讲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内容如下:某酋长国的一位酋长在西方某国首都访问。一天上午将近十点,酋长乘坐的敞篷车驶近银行大厦时,遇到刺客。有人向酋长连开五枪,子弹是从银行大厦三楼射出的。酋长被三颗子弹击中,生命垂危。案发后,警方抓住了一个名叫汤姆的嫌疑犯,并认定他是凶手。“你们为什么要抓我?”汤姆大叫。“因为你刺杀酋长。”“请问,有什么证据?”“证据?这不是明摆着!我问你,这天上午九点半到十点,你在哪里?”“我在银行大厦三楼。”“这就对了,只有酋长被刺的时刻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才能作案,那你还不是凶手?!”汤姆急了:“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也不止我一个呀!”“你不要着急。还有,你有没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这……”!“你瞒不了我们,这是你化名‘南希于三个月前买的,对不对?”我这更说明你是凶手。你想想,如果是凶手,就会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你有一支这样的枪,你无疑是凶手了。” “你不要狡辩!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们调查过了,你是一个特等优秀射手。只有特等优秀射手,才能在十秒钟内连发五枪。别人是做不到的,只有你可以做到。你还有什么话要说?”“你们冤枉好人!”汤姆气极了。警察反问道:“难道这些理由还不充足?”汤姆喊道:“我要请律师!”“这是你的权利。不过,你逃脱不了!”警察答道。
在讲完这个案例之后,提出了两个问题,让学生分析、回答:1.请问警察对汤姆的指控正确吗?2.如果你是律师,该如何反驳警察对汤姆的指控?
学生听完这个案例之后,非常感兴趣,于是积极思考并踊跃发言回答问题,课堂气氛十分活跃。
在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价之后,笔者对这个案例进行了讲解:
警方没有遵守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推理的规则,分别犯了肯定前件和肯定后件的逻辑错误。警方第一个理由是:
只有酋长被刺的时刻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才能作案;
汤姆是当时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
所以,汤姆是凶手。
这是必要条件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根据规则必要条件推理不能从肯定前件推出肯定后件。所以,这个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警方第二个理由是:
如果是凶手,就会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
你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所以,你是凶手。
这是充分条件推理的肯定后件式。根据规则,充分条件推理不能从肯定后件推出肯定前件。所以,这个推理是无效的。
警方第三个理由是:
只有特等优秀射手,才能在十秒钟内连发五枪;
你是特等优秀射手,
所以,你能在十秒内连发五枪。
这也是必要条件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也是无效的推理。总之,警方对汤姆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通过运用这个案例进行教学,既让学生们掌握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规则,又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积极性。
(二)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教学思路。作为教学方法是指基本方法,而非具体方法,贯彻到各种具体方法中,使教学具有启发性。作为教学思路,强调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启发式教学方法,这是由这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将学习目的寓于课堂教学之中,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通过设疑,激发学生认识上的矛盾,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引发学生的想象力,促进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并转化为学生自身的认识。为使整个教学过程有启发性,要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针对大学生思维的活跃性、跳跃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的特点,结合各章节教学内容的进度,融入课堂,提出讨论话题,让学生在课后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教师一方面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不偏题,同时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进行总结发言,提出观点和结论。这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其搜集资料、整理资料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法
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法就是利用PowerPoint软件系统把法律逻辑学的概念和原理制作成演示文稿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PowerPoint办公软件系统丰富的幻灯片界面,强大的声、光、动画演示功能,可以使刻板、生硬、抽象的逻辑学知识变得更加活泼、生动、具体、形象和鲜明,使学生在多彩的视觉、听觉氛围中学习逻辑学知识、感受逻辑学的魅力,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列宁. 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216.
[2][苏]B·H·库德里亚夫采夫:定罪通论[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59.
[3]宋文坚.逻辑教学改革漫议[A].逻辑研究文集[C].重庆: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4]时明德.素质教育视野下的逻辑教学改革[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5]郭桥.大学逻辑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6]徐德清.趣味逻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