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的适度性研究

2009-10-24 05:49张瑞娟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体罚惩罚教育

杜 华 张瑞娟

【摘要】 我国对体罚已经明令禁止,那么教育中是否还需要惩罚呢?答案是肯定的。针对目前存在的教育惩罚的度的问题,文中首先对惩罚、规训和体罚的概念作一辨析,接下来分析了教育惩罚的表现:使用范围的不当和目的的偏离,作出归因分析并提出教师做为教育惩罚的主要实施主体,应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提高自己职业道德修养 ,同时对学生进行人本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教育惩罚;体罚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041-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20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一、案例重现

据科技日报1999年10月29日报道:“陕西省华阴市某校女教师崔某某,为了调治一个调皮男生,竟在他脸上划了一个‘贼字。此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我们通过这篇报道了解到,学生王某虽然非常聪明,但平时比较懒惰,老师抓紧的话学习成绩才会有所提高。他平时就有小偷小摸的习惯,老师每次也和家长联系对其进行教育,并曾竭力维护其面子,但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最终,在王某偷拿同学的10元钱后,老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在其额头上刺字,以示警告。

二、提出问题

通过该事件,我们也发现很多问题。比如:在这件事情发生的最初,根本没有引起教师、学校、家长各方的关注,甚至,孩子的爷爷还说给学校教师领导添麻烦之类的话,也从某个侧面说明,人们对类似事件根本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即大家缺乏法制观念、对孩子的保护意识淡溥;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什么是教育中的惩罚,如何在教育中使用,以及如何把握教育惩罚的度,即教育惩罚的适度性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这里,我们试对这一问题展开更进一步的论述。(教育中的惩罚在文中简称为教育惩罚)

三、分析问题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教育惩罚作为为育人服务的手段之一,也服务于这个最终目的。

(一)教育惩罚与惩戒、规训、体罚的概念辨析

我们要谈教育惩罚的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其概念有个清晰的认识,这里仅就教育惩罚与惩戒、规训和体罚的区别与联系试作以下论述:

1.惩戒与教育惩罚

惩戒的“惩”意为“惩治过错”,是方法手段;“戒”意为“警戒将来”,是目的。“惩戒”就是“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据此,将该词理解为一种方法或手段都不符合其本意。

“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否定,使其经受不愉快的情感体验以期影响其行为或发展的一种教育方法。”“教育惩罚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受教育者消解幼稚或不健康的违规动机,而不仅仅停留在遏制其违规行为上。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在教育中实施惩罚,更看重其对受教育者的长远发展乃至对未来社会的深远价值。”

2.规训与教育惩罚

规训是教育惩罚的下位概念,不能把它完全等同于教育惩罚。规训意为“说服教育”,是语言形式的引导,有批评、否定、警告等形式。在运用这种方式时,也应注意其度的把握,否则,也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伤害,其结果也不亚于体罚的滥用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3.体罚与教育惩罚

这里,我们要区分教育惩罚和体罚,体罚也是教育惩罚的一个下位概念,不能把体罚简单地直接等同于教育惩罚,就武断地叫喊“教育,拒绝惩罚”。

教育惩罚不是体罚,教育惩罚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教育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5],其有悖于道德规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程度不同。教育惩罚引起的是一种不愉快感,而体罚则会引起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其次,手段不同。教育惩罚采取的是学生可接受的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剥夺等方法,而体罚则是用打击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手段,如罚跪、打手心等。最后,影响不同。教育惩罚是以学生行为的改变,甚至心灵的可能改变,而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

也有人提出:“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如,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这个说法,简单地把直接作用于身体的惩罚归为体罚,间接的作用于身体的惩罚就归为变相体罚或者“有变相体罚之嫌”,把规训、体罚的概念相混淆,更使教师、教育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无可适从,有唯恐天下不乱之嫌。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教育惩罚只有符合教育规律,尊重受教育者人格,将育人作为最终目的才能称谓教育惩罚,否则,即为非教育惩罚;二是教育惩罚仅对有过错的行为者进行惩罚,而且其惩罚必须符合受教育者的社会角色和年龄特征。

(二)教育惩罚的滥用

一方面很多教育者不敢使用教育惩罚这一教育手段,而与此同时,滥用惩罚的现象亦层出不穷,很多媒体也对滥用教育惩罚的现象频频曝光,本文所提到的“女教师在学生脸上刺字”,就是一例。具体来说,教育惩罚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教育惩罚使用范围不当

其主要表现为惩罚领域的泛化。教育惩罚是伴随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出现的。这里,我们不禁想道:孩子哪方面的错误可以运用惩罚?夸美纽斯指出,“严格的纪律不应当在跟学习或文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采用,“只有对道德方面的过失才能采用一种比较严格的纪律。”意即只有当孩子违反道德规范,在道德方面出错时才可以用到惩罚,而不能因为他的学习成绩就去惩罚他。在教育实践中,学生有时因为认知、情感和个性方面的原因而受到惩罚,这就使得主要适用于道德领域的惩罚的外延被泛化,而广泛地存在于认知、情感和个性等方面。

还表现为惩罚对象的固定化。人们不难发现,那些经常受罚的学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的学习成绩普遍不理想或者平时都比较淘气,这也是当前教育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讲,教育惩罚对象的固定化也是教育惩罚使用领域泛化的结果,正是因为教育惩罚使用的领域被泛化到了认知、情感、个性等方面,尤其是惩罚在认知领域的使用,才导致教育惩罚的对象主要固定在那些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群体。

2.教育惩罚目的的偏离

教育惩罚究竟是为了什么?为了维护教师、家长的利益,还是为了违规孩子的行为和思想的改进?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学生的长远发展。然而,在教育实践中惩罚的目的却成了教师和父母权威意志的体现,惩罚常常只是成人一时的情绪发泄,它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成人的利益。

教育惩罚目的的偏离还表现为惩罚目的和手段的倒置,即惩罚本身成为目的,惩罚仅止于惩罚。致使教师或者家长在“爱”的名义下对孩子进行体罚,甚至对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生理上的伤害。

(三)归因分析

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1.应试的教育思想

尽管大家都知道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可在实际教学中,在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下,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是升学率,学校对教师的评价是学生的成绩,这样以来,使得教育演变为分数的教育,反映在教育目的上就是“偏重知识,侧重智育,看重成绩和升学率”人们对分数的追求使得除分数之外的一切都退居幕后,分数成了教育追求的主要目的。在这种教育目的的影响下,惩罚才会无视学生的利益,学业好坏成为了惩罚学生的依据。

2.教师的错误定位

教师没有把自己作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指导者、辅导者,却强调自己是高高在上的“权威”,这里的“权威”是指非自发的、强制性的地位的权威,而不是由于学生对教师的专业判断、丰富经验和渊博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信任而产生的权威,是不利于亲密师生关系的建立的。这种外在的、盲目的教师权威在应试教育下被过分强调,形成了以强制、威胁、压服为主要特征的师生关系,那么教育惩罚的滥用也不过是这种师生关系的一个表现而已。

四、提出对策

教育惩罚的滥用迫切要求教师和家长明确惩罚的本质和目的,并在此基础上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从教师方面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变陈旧的教育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教育观念是教师教育的灵魂。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才可能有正确的教育行为。教师要改变那种教学中唯我独尊,把自己凌驾于学生之上的错误观念,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而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教师还要转变角色,使自己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帮助者,真正树立起教育教学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生是教育的主体等观念。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尊重、宽容、信任、理解和爱是师生关系的润滑剂,也是良好师生关系的组成要素。真正爱学生、尊重学生和信任学生的教师是不会在教育中滥用惩罚的,他们会把学生当作具有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巨大发展潜能的“人”来看待。

(二)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实行人本管理

教育惩罚是手段,是工具,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除此之外别无其它目的。教师和家长通过惩罚来维护自己权威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在惩罚过程中,注重学生的主体性表现为:重视学生个体“我”的存在。当学生违规时,教师要让学生明白什么是好的行为,什么是坏的行为,是什么错误行为导致了不良结果的发生,使其明白自己究竟错在了哪里,而不是仅针对造成的错误后果。

解决教育惩罚的适度问题,还要考虑到进行惩罚所依据的规则是如何被制定出来的。我们既然认识到学生是活生生的、个性化的个体,就应本着“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理念,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规则。由于这规则代表的是学生自治,那么,如果学生违背了他自己制定或同意制定的规则,他就不会产生对抗情绪。

五、结语

在如何规范教育惩罚在教育中的运用,或者说如何把握教育惩罚的度的问题时,除了文中所提到的以上几个方面,还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政府应加强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教师和学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以细则的形式固定下来,让教育惩罚在其具体的使用中能够真正的有法可依。学校层面,应该制定相应的合法的、科学、合理的校规校纪并科学地予以执行,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包括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并启迪教师的民主意识,不仅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水平,还要建立人性化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细胞,相应地家庭教育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作为家长要理性地对待教师的惩罚,同时,还要真正地关心子女教育,经常与教师沟通;另一方面也不能溺爱孩子,或者粗暴地对待孩子,以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总之,社会、学校、家庭三方要形成合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王雪,适度教育惩罚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2]周冬梅,论教育惩罚[D].东北师范大学,2006.

[3]傅维利,对教育中惩罚问题的基本认识[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下卷[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5]李渔.杜学元,对教育惩罚的理性认识[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6]王青,教育惩罚的异化和回归[J].教学与管理,2005,(6).

[7]巩利群.中学教育中惩罚问题的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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