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冯女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在被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其银行账户。统一到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结算、集中进行会计核算、集中管理会计档案的一种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会计管理形式,是会计委派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会计集中核算对强化预算约束,确保党委政府的改革措施贯彻执行,提高资金的调控能力,以及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时反馈信息,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这种会计核算模式使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难以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这表现在部分收入游离于会计核算中心统管账的体外而难以察觉。涉及支出的部分经济业务真实性难以甄别,而且会计核算中心缺乏法定的财政监督权。身兼双重身份。对一些违纪事项的处理处于两难境地。另一方面,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由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支出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而实物资产的使用卡片账由单位自行登记。如果实物资产的变动不涉及货币资金的变化,那么,会计核算中心一般不会作账务处理,导致账实不符。从理论上讲,本应是在一套财务账中全面核算的内容,却分设不同单位的财务账,这种板块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必将产生许多漏洞,也不利于了解一个单位整体的真实的财务状况。
正是这样,与以前相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后,必然对审计工作产生相应的正面、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有利于审计人员集中精力,直奔审计重点:有利于对“小金库”的确定和判定,有利于国家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国家审计人员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经验,务实的工作作风,要发现被审单位财务账中的问题,真是件难事。这迫使审计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拓宽知识视野,才能适应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开展审计的需要。
主要负面影响。查出被审单位违纪问题难度增大,使审计风险提高。在现在的客观环境下,被核算单位向上级争取经费给点礼金回报、为职工发放不符合现行政策的福利待遇等事项总有发生。而会计核算中心对这些不合法的支出必然拒绝受理。针对这种会计集中核算模式。被核单位绞尽脑汁使违纪事项隐蔽起来。审计人员要把这些问题查出来具有相当难度。特别是现在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有重大违纪问题未被审计人员审计发现,事后被其他执法单位所处罚,则要实行责任追究,当时负责审计的人员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审计时,要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针对上述情况,在审计准备、实施和处理阶段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深入单位,搞好审前调查,周密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基本情况。
首先,审计人员必须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明确单位工作职责和范围,下属机构设置和财务隶属关系,领导配置及其他人员的组成情况,超编人员情况;其次,要了解其财政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及渠道,各收费项目的依据、性质、标准、范围及近年来收费政策的变化:然后。观察财产物资实存及办公用房的建造及修缮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情况等;最后,审计人员要询问并观察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等,对于初次接受审计的单位更应详细进行此程序。
2、收集会计资料,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
收集近几年的财务报告后,对收支金额要进行纵向比较,寻求异常变动的原因:同时也要进行单位间的横向比较。如经常性经费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人均比。要查看会计报表编报说明中对高于本地区平均数的原因说明,分析其合理性;关注当年发生大额往来资金及期末结存和期后变化情况,重点分析是否收取大额押金及应收款项长期挂账的情况:年终结算出现赤字或刚好收支平衡也要关注。实施上述程序以便初步确定审计重点。
3、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大部分统一核算单位进入会计集中核算后,出于机构改革的压力取消了会计机构,财务管理职能划转到其他业务科室。削减了会计人员,一个单位一般只设一名财务报账员,甚至让一些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财务报账员。有些经济业务的执行和记录集中于财务报账员一身。这就难以保证财务管理制度中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
4、制定初步审计策略。
正因为被核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控制风险高,审计人员可以少量执行甚至不执行符合性测试程序,直接按主要证实法开展实质性测试工作。
5、确定实质性测试工作。
经过以上分析,应将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真实性,年终会计师报表收支实现平衡的真实性,财产物资的真实、完整、估价和所有权等,确定为审计重点,制定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并对审计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协作。
(二)审计实施阶段要讲究审计方法,内查外调收集审计证据。
1、从收费票据的使用源头抓起,审计收入的完整性。
2、审计年终会计报表收支平衡的真实性,防止虚假的平衡。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增收节支方面进行大景的财政改革。当年收支不平衡的单位实行财政工作一票否决。审计时,要进行收入和支出的截止测试,查明收支的确认原则。是否同时一贯遵循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原则;查找资产负责日后支出事项,是否有上年度支出拖延不报,挤占下年支出现象;检查是否有应由单位正常性经费列支的项目年终调为专款支出:检查是否有应付往来款项不符合呆账结转要求而转为其他收入,或者把专用基金转为其他收入等。
3、审计支出的真实性,防止用假发票套取现金。
由于部分地区招待费、交通费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应注意有无将应由享受招待费、交通费补贴人员负担的支出转借到其单位或下属单位或关系密切单位;要注意有无将违规发放人员资金、津贴,送红包礼金开据假发票报账,对异常大额的支出、频繁发生的支出项目要引起关注,仔细询问经办人员,必要时可询证供应商,查明业务的真实性;单位间的资金往来应该通过银行转账,若提取现金更要关注。特别是单位或个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其他收入发票和往来收据报账,必须获得辅助的原始凭证。
4、专项资金审计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审计人员必须获取专项资金的批复文件,明确使用范围、标准、使用程序、核销依据。在各类专款支出中,每类专项资金是否做到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分开核算,严防工作经费挤占项目经费,严防招待费超标列支;对要求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涉农专项资
金、特困企业职工补助资金,要采取积极式函证方式发函询证。并抽查部分对象予以核实,防止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专项资金下拨到二级单位或独立核算的项目单位要进行延伸审计,跟踪资金使用去向。可聘水利、建筑等行业资深专家,评估工程造价,看其是否有虚增工程造价,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对节约的专项资金是否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反回主管部门,留用给单位的专项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是否批准,长期未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是否及时收回:对无偿的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了有偿投资,回收本息是否入财务账,或者投资到本部门的关联企业中,严防“洗黑钱现象”的发生。
5、清查资产,寻找差异,妥善处理。
在对财产物资审计时,应获取资产清查盘点表,抽查盘点记录。必要时要求其重新盘点。关注审计期间增加和减少的资产以及盘亏的资产。从实地出发,查实存的固定资产是否都已入财务账:从固定资产的卡片账出发,查卡片账中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归谁使用,其状况如何,是否有资产抵押情况等。对于增加的资产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确保价廉物美,工程基建项目是否执行财政评审制度,做到工程造价合理,防止采购、工程竞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处置国有资产,是否按规定报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处置价格,所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专户。并报其核销资产;盘亏的资产是否查清了原因,是否追究了使用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赔偿,若有保险部门的赔偿是否及时入财务账。
目前,应特别关注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
(三)审计处理阶段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进行分类整理,详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以便做到引用的资料翔实、可靠,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审计判断有理有据,审计结论恰当。否则,必须进一步追加审计程序及执行替代的审计程序,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据,消除存在的疑点。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敢于倾听不同的声音,对其合理的部分,审计机关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时予以考虑。
在审计处理阶段,要做到全面披露、重点处罚处理和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相结合。对触犯党纪的个人应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触犯刑律的移交检察司法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对柜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要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