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世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对中国产轮胎特保案的裁决报告,这再次挑动了-国人本已敏感的神经。据悉,2009年上半年中国贸易争端涉案金额约83亿美元,已远远超过2008年全年的62亿美元。在2008年全球新发起的208起反倾销调查、14起反补贴调查中,中国分别遭遇了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仅有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土耳其、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案件涉及钢铁、鞋、玩具、轮胎、铝制品、日用品、机电、矿产以及养殖品等中国在出口方面具有优势的行业。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中国正面临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前所未有贸易壁垒。“中国制造”何以遭遇空前的贸易壁垒?在外需锐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如何应对此轮贸易保护主义回潮?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中国制造”在此轮贸易壁垒围剿中的生存之路。
自由贸易秩序的基础
当前的贸易全球化经济体系是以WTO框架为基础的,而WTO框架和规则体系本身就是主要贸易大国经济和政治利益平衡的产物。因此,所有全球化经济体系的参与者都是贸易自由的受益者,但从某种角度又是“受害者”。但平等的参与者是否能够在自由贸易秩序中获得真正平等的权益,则需要看他们对规则的运用和解读能力了。所以,想成为优胜者的国家或企业,必须学会解读、运用和主导自由贸易游戏规则,即法律规则。
为什么“中国制造”感受到了其他国家不公平的贸易壁垒限制?为什么我们将他人的限制称为“贸易壁垒”?为什么在受到限制时我们会有一种受到伤害或不公正待遇的感觉,而没有道义上的负罪感?那是因为我们认为“中国制造”有不受贸易壁垒限制的法律和道义上的权利。不论我们的认识和期待是否完全合理,此权利或权利期待就是以WTO规则体系为基础产生的。
同理,其他国家所采取的绝大多数贸易壁垒都是以符合WTO规则措施的方式出现。但他们所谓的符合就是一次次地试探贸易规则扩张解读的极限,且不停地玩弄着混淆合法与非法间界限的游戏。尽管如此,WTO规则体系以及与此协调的国内法规仍然是我们从事自由贸易的规则。否则,就没有自由贸易秩序。
但有多少企业能够通过有效地利用这些规则保护自己的权利呢?事实上,在“中国制造”面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围追堵截时,虽然部分中国企业能够援用或成功援用法律规则获得保护,但很多企业仍然不会充分利用法律规则的保护。例如,在2006年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中,超过千家企业放弃向欧盟法院起诉的机会;2009年,我国企业放弃参加乌克兰对一次性注射器的反倾销调查,此类事例还很多。可以推断,很多中国企业出于成本考虑或对于规则的陌生而不能有效地在这些调查中保护自己权益。如果加上其他贸易保护手段,例如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措施、技术标准、安全卫生检验标准、环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中国企业因不熟悉规则所受到损失的案例则更多。如果企业不懂、不会或者不愿意利用法律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企业当然也不会享有规则所带来的利益和优惠。
摩擦是国际贸易的常态
自由贸易和贸易摩擦在全球化时代的WTO经济秩序中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常态。各WTO成员都面临平衡国内不同政治和经济利益团体需求的压力。自2008年开始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不同国家造成的损害不同,企业倒闭、失业增加、市场萎缩、消费能力降低必然对整体社会的和谐造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压力,对进口的需求必然降低。中国的出口型经济也必然因此受到国外市场需求降低的压力。同时,“中国制造”的出口产品不可避免的成为缓解进口国国内经济政治矛盾的砝码。
作为进口国而言,以“中国制造”作为打击对象,从而缓解国内部分利益集团对政府和社会造成的经济政治压力,当然是平衡社会需求的最佳选择。此类打击和限制对中国企业和社会造成的损害或者失衡,是他们在国门以外的问题,不需要他们担心。所以,当出现地方性或者全球性的金融、经济危机时,借助贸易保护打击他国企业和产品,以牺牲他国竞争者的利益舒缓国内利益集团对当地社会和政府造成的压力,是许多国家政府愿意采取的最佳、且成本最低的博弈策略。因此,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摩擦的常态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许多面临压力的政府都在不断尝试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的新平衡点,或试探WTO的自由贸易体制对贸易保护容忍程度的新极限,这必然导致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的泛滥。
学会规则才能获胜
在国内不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法律手段经常不如政治或其他社会手段有效。由于国内经济秩序的构成不同于国际贸易规则的构成,熟悉国内规则体系的企业,想学会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必须交学费。例如,中国企业一味以价格作为竞争优势,当然在出口成本中没有法律风险防范的成本。但价格优势恰恰成为反倾销的基础,当面临反倾销调查时,无法提供国外反倾销调查所需要的各种合格的数据和资料,遂导致国外反倾销调查中替代国数据的适用。如果成本中包括法律风险成本,有能力的律师当然会替企业按照WTO相关规则把关,并提前建立符合反倾销调查需要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体系,以确保反倾销应诉的成功。同理,法律服务的提前介入,应当能够预见到出口环节的法律风险。
但交了学费的企业不一定能够学会规则。我们过去一直天真地认为美国不会对中国出口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但当美国人决定同时适用时,我们又不得不接受现实。目前正在美国进行的对我国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的特保调查案,是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发起的,虽然受到美国轮胎进口商的反对,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竟同意对中国轮胎加征关税。我们的轮胎出口企业是否曾经未雨绸缪预见过此种情况?是否有应急方案?不能简单地将此问题留给政府解决。如果政府输了官司,企业仍然是美国特保措施的第一受害者。中国的铁矿石进口近年来一直缺乏定价话语权,而2009年的谈判不仅同样没话语权,且以戏剧性的间谍案曝光而结束。是我们不能驾驭规则,还是规则本身不公平呢?不管是何原因,如果我们不能掌握规则或者改变规则就永远没有话语权。
规则是一种秩序,也是一种能够确保不同国家和企业在国际贸易秩序中文明相处的前提。当我们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逐步建立起竞争优势时,发达国家的国内竞争企业必然转向规则体系,以弥补他们在自由贸易体制内已经失去的其他优势,从而建立新的竞争优势。这是一场我国出口企业在全球化自由贸易秩序中不得不遵循的秩序,也是希望继续成功的出口企业必须学会的功课。
我国的出口企业和管理者必须提高法律和规则意识,客观地尊重规则的自然规律和特性,并建立包括法律成本在内的发展战略,以确保能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强者和胜者。法律服务不仅仅是补救型的,即对已发事故的损害控制处理,更应当是防御型的,即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方案,以确保危机处理的最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