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虽属自己随便更改不行

2009-10-21 22:11杨永健
农家参谋 2009年5期
关键词:姓名权责任区户口

杨永健

编辑同志:

我今年22岁,名字叫顾脏X。现在我已到结婚年龄,在人前总不敢提起自己的名字,朋友介绍的好几个对象一听我的名字就吹了。其实,我是一个长得还不错的小伙子,我想改名字为顾净男,于是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更改姓名申请书,可公安机关做出不予更改的决定。我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为我更改姓名,法院却维持了公安机关的不予更改决定。请问:公民享有姓名决定权,难道不能自己决定是否更改姓名吗?

解答:

虽然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但姓名也不是随便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对更改姓名有以下规定: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二、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2.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3.用字有悖于公德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4.使用了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

因此,公安机关做出不予更改的决定是正确的。名字只是人与人之间识别的标志,名字听起来不好听的人成大事的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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