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决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7部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4部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了修改。
此外,决定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