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会诊酿事故 医生医院共担责

2009-10-09 09:56王爱民
中国社区医师 2009年17期
关键词:行医张某执业

王爱民

事件回放

2007年10月底,张某不慎右腿股骨骨折,为了节省费用,由其所在镇医院聘请专家于某为其做手术。于某为患者张某手术植入钢板固定,嘱患者张某1年后拆除。7个月的时候张某腿内钢板断裂,右腿出现肌肉萎缩。张某找到于某,于某告诉他不用二次手术,但张某每天疼痛难忍,于是找到镇医院,才得知于某未履行会诊手续,为“走穴”医生。张某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论:镇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当地卫生部门对于某进行了降级等行政处分。张某不服,决定申请二次鉴定,并以非法行医罪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

导师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案例中于某没有履行会诊手续,属私自会诊,根据上述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于某行政处分是恰当的。

在医疗纠纷代理工作中,因会诊引起的纠纷或者与会诊有关的纠纷很常见。会诊分为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大家比较关注且容易出现纠纷的是院外会诊。院外会诊无外乎两种形式:①合法手续下的会诊:通过两家医疗机构的往来公函约定,把会诊费用交到会诊单位,一般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②私自会诊:邀请会诊单位或患方直接找到会诊专家,会诊费用一般直接给会诊专家。我们所称的医师“走穴”一般指私自会诊。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无论是采取行政处理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与会诊专家或会诊医疗机构之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患者非常不满意。

一直以来,我国是禁止医师“走穴”的,医师执业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符合其注册的类别并且不能突破其注册的执业范围。但合法的院外会诊不在执业地点限制范围内。

院外会诊是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促进医学交流和发展,降低医疗风险,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的有效措施,只要履行了医师所执业的医疗机构(即会诊医疗机构)与邀请医疗机构之间的会诊手续,医师是可以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针对特定病人的特定诊疗行为的。

于某在没有办理会诊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会诊活动,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对此事是明知或应知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出现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事故,应当由邀请医疗机构(某镇医院)和于某一起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是否应当追究“走穴”医师于某的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就本案来讲,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的打击范畴,所以,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非法行医的打击对象是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为谋取利益而行医的行为,尤其是江湖游医。于某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在国家末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前,医师的外出会诊应当严格遵循《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医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细化的责任承担问题,会诊双方可以进行明确约定,保障在渗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以避免不当医疗损害的发生。而无论如何约定,医疗机构不能免除自己因会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难以管理且危险巨大的是医师“走穴”(即私自会诊),国家应将其作为规范的重点。“走穴”容易出现的问题:①难以达到良好的会诊效果:会诊专家对当地的医疗条件、设备、病人情况不是很熟悉,且往往是利用周末或节假日做完手术赶紧走,甚至还要赶场子跑另一个城市,往往对术后观察和处理很难保证,而邀请医疗机构在出现问题时根本没有能力解决,只能靠专家的电话遥控指挥,患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可能性就加大了。②影响会诊专家的本职工作:“走穴”专家都是提前离开自己的病人匆忙出差,家里的工作又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协调,在其外出期间,对于应该管的病人可能就没有管好。而一旦病人出现问题,医师不能及时处理往往铸成大错。⑧容易因超范围诊疗引发事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会诊邀请医疗机构和会诊专家在明知邀请医疗机构条件不具备或超出自身执业范围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正规途径邀请会诊,但冒险私自进行会诊诊疗活动,出现医疗问题病人只能听天由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医师因区区小利断送自己前程和病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这是最让公众痛恨医师“走穴”的根本原因。

虽然会诊已经出现很多弊端,多点执业还未形成定论,但笔者坚持认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是个好事,可以有效合理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促进医学交流和发展,降低医疗风险和患者医疗费用支出。为防止好事变成坏事,整改现有医疗体制,并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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