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就业政策法规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影响

2009-09-28 02:06马丽娜
大家 2009年12期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摘要:作为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三峰”叠加,使中国仍然面临着“就业难、难就业”的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生就业难日益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解决就业难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目前毕业生面临的就业陷阱进而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

关键词:就业政策法规 大学生就业 业权益保护

一、目前我国就业权益的现状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把关系民生之本的就业工作做好。”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主席王晓龙说:“毕业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同时也由于许多大学生缺乏维权意识,不了解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此,对大学生就业前的维权知识培训显得尤为必要。”自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全国各省结合各省情况相继出台的就业促进条例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权益的维护保驾护航。 一、目前我国就业权益的现状 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中还存在着由于体制、观念和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在异地受到的地域性歧视;录用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的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由于不能及时公开的了解到就业信息而出现的一些不公平就业现象等。这些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也值得每个高校工作者深思。

高先生原本就职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2007年4月,他接到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创展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邀请他到比德创展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他欣然接受。随后,高先生办理了辞职手续来到北京,可等待他的竟然是公司的拒绝录用。比德创展公司因在体检中得知高先生为乙肝“小三阳”,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北京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劳动者胜诉的案件。在本案的审判中,《就业促进法》的作用举足轻重。有律师指出《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劳动者的权益。

这起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胜诉的案件告诉我们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为打击就业歧视现象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还应当看到,诉讼毕竟是最后的防线,且具有个案性、滞后性等先天不足。

二、目前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一)性别等自身客观因素受歧视情况严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众多的法律规定都说明大学生在就业时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这种平等不但体现在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都可以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 具有参加单位公开招聘, 进行公正、平等竞争的机会, 而且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和确定福利待遇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是在招聘面试阶段出现的如只招男生不招女生、身高要求毕业生身高在一定高度以上,体态有一定的容貌要求、姓氏、血型等要求属于对客观已经形成的先天性客观原因的苛求,这对于毕业生是不公平的。

(二)地方保护壁垒依然存在

由于我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对落后,户籍制度、干部指标以及各种编制始终成为毕业生就业制度的瓶颈。部分城市至今仍然存在一些限制毕业生合理流动、带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规定,某些单位、部门限制毕业生生源地就业,某些限制本科以下学历的外地生源毕业生落户。高校毕业生面临的这种就业壁垒实质上是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直接体现。这种引进人才的“框框”,实质上给数以百万计的高校毕业生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并由此形成了以排斥外地人为主要内容的地域歧视。从短期看,就业的地方保护可减轻社保负担,当地人因此可能得到眼前的蝇头小利,但却破坏了经济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市场规则,阻碍了当地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重重

1.就业协议成霸王协议。由于当前宏观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在求职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人缺乏维权意识,对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协议”。八成以上的就业协议缺乏对用人单位违约的约束。如果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不仅要缴付违约金,而且在再次就业时,对就业地域等方面将有所限制。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出现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保护、合同内容包含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以及以灵活就业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等问题。

三、解析三部法律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积极影响

(一)《就业促进法》在改善毕业生就业歧视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就业促进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就业歧视”的概念,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这使现行的规定、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如果劳动者在求职时遇到就业歧视的情况,今后将可以起诉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施后的《就业促进法》保障了更多人的就业权益,扫清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等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四大障碍,拓宽了弱势群体的就业渠道。

(二)新的《劳动法》的实施为维护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权益保驾护航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新《合同法》为毕业生求职重要阶段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毕业生就业求职一般要经历就业协议书签订阶段以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上班阶段这两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毕业生要与用人单位关于就业协议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事宜进行协商,而在这一阶段也往往会出现试用期被滥用、福利待遇模糊、违约责任不明以及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一一对应关系,另外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文献:

[1]杜媛媛.从《劳动合同法》看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J].衡水学院学报,2009,(02)

[2]段炼.《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问题[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3]陈超.论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影响[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09).

[4]雷薇.试论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J].企业技术开发,2008,(06)

作者:

马丽娜许昌学院文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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