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与私企合作关系 发展俄与邻国边境合作

2009-09-27 06:10Н.И.阿塔诺夫
西伯利亚研究 2009年4期
关键词:蒙古边境调控

Н.И.阿塔诺夫

中图分类号:F4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4-0042-01

俄罗斯市场经济经历了一系列金融危机,这就要求政府探索能够有效地完成国家和企业任务的一种机制。现在终于找到了这样的机制,这就是国家与私企合作关系的机制,即合作承担大型项目。这种机制关键在于国家赋予私人企业的所有权范围、双方投资义务及其在执行具体项目中应分别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国家与私人企业合作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提出基础设施项目和开展服务的规模,而私人投资商可以尽量根据国家制定的任务提出自己的各种建议。

国家与私人企业合作关系的构想,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的任务:拟定项目方案,私人经济成分(私人企业)在项目框架内根据国家任务规划,建设和部分地管理投资项目;国家对投资项目拨款,其中包括划拨基础设施的使用费用;签订双方长期合作合同,其内容和主要条款应说明付款的额度、方式、期限及对服务质量和经济社会后果的相应要求;合同期满后,投资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归国家所有。

国家与私有经济成分(私人企业)之间任务和责任的区分,应视实施项目的领域而定。越重视社会服务(福利)事业,与其相关的市场风险就越低,因此也就更加需要国家的调控。

国家与私人企业合作关系在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占有特殊地位。要想在国际竞争条件下开拓市场,首先要把国家利益与私人企业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如果说在国家公司层面上国际双边合作项目是由政府间委员会和依照相关协议进行调控的话,那么中小企业直接参加边境合作就困难得多,其主要原因是联邦边境合作法及相关的俄联邦政府法律和法规的缺失。例如《俄联邦国家调控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把边境合作仅仅限制在边境贸易范围内(第9章第41条)。

尽管外贸极其重要,但现有法律不能够调控同样具有重要作用的边境地区的投资、科技和人文领域的合作。因此,俄罗斯各边境地区往往利用联邦级法律的缺失而自行其事。比如说,布里亚特共和国就是根据1999年2月25日俄联邦政府与蒙古政府签订的《经济和边境合作协定》与蒙古开展边境合作的。合作协定是由布里亚特政府首倡的,但是俄方把签约权只授予了布里亚特共和国总统和总理。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其他一切国家和地方自治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等机构之间只能签订相关的个别的议向书。

综上所述,布里亚特地方政府就是通过上述形式为其企业与蒙古进行边境合作建立了调控体系。为了认真地落实协议精神,布里亚特地方政府还在蒙古(乌兰巴托市)设立了代表处。

企业界也要积极主动地借助双方工商会的能力,而双方工商会一方面要在选择优先合作伙伴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应该成为两国企业诚信合作的担保人。

俄蒙政府间经贸科技文化合作委员会边境和地方合作分委会多次开会研讨2010年如何落实双方合作的协议和意向工作。

布里亚特与邻国蒙古的这种多领域合作体制是在1999年至2004年形成的,它已经成为双方企业及文化、卫生、科学和教育机构边境合作平台的一种保护伞。2001-2007年,布里亚特与蒙古的外贸额由2580万美元增加到4220万美元,增长了70%,合作成果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与双方国际合作的潜力相比,地方政府和企业界的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首先是国家对与邻国实施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合作项目的财政扶持不够。这就意味着需要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要有联邦法律法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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