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信用卡

2009-09-24 08:01
名人传记·财富人物 2009年9期
关键词:持卡人刷卡银联

支 合

案例一:

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女青年陈某报案:几个月前,她在网上认识男网友傅某。傅某说,你可以把闲置不用的信用卡给我,我帮你以卡养卡,每个月付给你300元至500元利息,还能升级信用卡额度,陈某同意了。此后,陈某果然按月收到利息,信用卡额度也提高了。在傅某鼓动下,陈某又将亲友的多张信用卡交给傅某。2009年7月初,陈某及亲友收到多家银行催款通知,20多张信用卡共欠款30多万元。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董某伙同祁某和乔某等人非法设立“办卡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移动POS机,开展代办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额度和提供信用卡循环套现融资等不法活动,从中牟利。其中仅乔某一人,2 008年3月份以来为他人非法套现人民币高达1600余万元,非法获利超过30万元。信用卡套现流程

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利用信用卡资金流动程序做文章。不法中介公司首先利用银行名义为客户办信用卡,客户只要提供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短时间内就可以办理多张信用卡,随后通过POS机套现。按照流程,持卡人在POS机上刷卡后,账户信息会发送到银联,银联将刷卡信息处理后发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相应金额,并将款项打入商家的开户行。

“伪冒申请+非法套现”的犯罪手段一般具有以下三个步骤:一是以他人名义非法骗领信用卡。一些不法机构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获取大量客户信息资料,然后以客户的名义向银行骗领大量信用卡;二是通过“以卡养卡”的方式提高信用卡额度,如利用POS机反复进行虚假消费,套现后再还款,以此提高信用卡额度;三是通过“循环套现”套取大量资金。信用卡有接近两个月的免息期,如果想将套现的时间延长,则需要在免息期满时,将资金注入各张信用卡还上贷款。几个小时后,再刷卡套出现金,又可以享受下次56天的免息期。贷款公司通过虚假POS交易,让客户资金一直处于免息状态。而贷款公司则可坐地生财——通过每次“走账”收取手续费,或者用于非法放贷等活动牟取暴利。

信用卡套现“利益链”

调查发现,围绕“信用卡套现”已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链条上各环相扣、各谋其利,商业银行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第一环是中介违法代办POS机,每台收取手续费1.3万~1.8万元不等。记者在网上找到一家名为“亿邦投资”的公司,表示想办一台移动POS机,一位尹姓经理表示:“手续费每台1.3万元,全国通用,当天到账,每天最多可以刷20万元。”

第二环是信用卡套现公司。据了解,信用卡额度内套现手续费一般为1.2%~1.5%,分期套现手续费则高达10%~15%。由于银行向安装POS机的商家收取的刷卡费率为0.8%~1%,因此套现公司通过持卡人的虚拟交易,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通过违规办卡套现进行小额放贷的“贷款公司”,现实中常用更具厚利的“空卡翻倍套现”。所谓“空卡”,就是即便你的信用卡额度已经用了,他们仍能帮你套现。这种套现方式事实上钻的是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的空子。

某投资公司老总潘××介绍空卡翻倍套现的流程时称:“这里面有个技术层面的操作技巧,你不能把你卡里的额度全用完,得留下几百或者几千块钱。”他称这种套现方式为“杠杆式套现”。比如,客户提供本人姓名的房产证复印件及信用卡,以买车的名义,和一家4S店达成“购车”协议。“但你不用在他那里提车,而是在我这里提钱。”“你放心,这都是绝对真实的交易。”信用卡翻倍套现的服务费是浮动的,一般在14%~18%之间,最多曾拿过22%。

银行睁只眼闭只眼?

“对于市场上的套现行为,无论是银行还是银联,其实是清楚的。你只有持卡消费了,发卡行和收单行才有钱可赚,套现虽然只是一种虚拟消费,但只要不是恶意不还,银行是睁只眼闭只眼的。总比成为休眠卡占用资源要好。”一位金融界的高级经济师说。

据他介绍,持信用卡的普通消费,银行盈利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卡费收入,二是循环利息收入,三是扣率,就是从商家获得的返点。根据所购商品的不同,返点比例在0.35%~1.4%之间。“如果用一般的信用卡刷卡购物,银行和银联对商家的扣率最多只是1.8%~2%,而能超额分期付款的信用卡,收益可以达到12%,甚至18%。也就是说,同样是1万元的商品,如果正常消费,银行最多可得手续费200元,如果用超额分期付款的方式,银行可拿到1200元。而这些钱,银行不必和银联分成,悉数收归自己”。

一个从事美容美发器械销售的小企业主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她是好几家银行的VIP客户,信用卡都是银行主动给她办的,且额度都在万元以上。她套现纯粹是因为流动资金不够,遇到需要大批量囤货或客户要求迟付货款时,她就会刷卡套现救急。“不仅我自己刷卡套现,也给需要资金周转的朋友套过”。

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说:银行不喜欢你从ATM机上拿钱出来,更喜欢你用POS机消费,这样资金流动得快,银行收益会更大。

专家建议,打击信用卡套现需要多方努力,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信用卡申请人,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商户收单资格,并在各银行间共享违规客户信息,同时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律师建议:

如果使用个人名义申请的真实信用卡,而且在额度范围之内,并且在还款期限内主动还款,那么他只是合法地利用了信用卡的漏洞,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可是,一旦信用卡借款到期,如果贷款者流动资金无法周转、无法归还数额巨大的贷款,构成恶意透支,就可以适用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了。

利用虚假身份办理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如果套现者拒不还款,便触犯了《刑法》恶意透支的条款,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非法套现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违反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规定,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套现交易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养卡”是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升级版,其实质是持卡人和养卡人合伙欺诈银行。在对“养卡”行为进行刑事评价时,应区别情况分别予以认定:1持卡人事后能够及时还清银行欠款的,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养卡人”如具备非法套现的数额、次数、规模等若干情节之一的,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持卡人如果超过规定限额或者限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养卡人”的行为依前述标准,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罪。3持卡人与“养卡人”通谋非法占有信用卡套现金额的,对两者均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养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与非法占有信用卡套现金额的行为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重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4“养卡人”在查实的非法套现犯罪活动之外,尚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的,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目前,“两高”尚未对持有多少张以上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出规定。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信用卡犯罪数量激增,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以传统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为代表的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的攀升;二是以非法套现、“养卡”等新型信用卡违法犯罪为代表的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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