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林
要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就必须建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框架。其核心内容有三点:一是彻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转换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二是彻底废除现行法律法规中歧视农民、限制农民的条款,建立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切实改善农民的人权状况。三是赋予农民平等的社会权利,给农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让农民与市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其制度框架概括起来就是“加”、“减”、“乘”、“除”、“保护”、“补偿”。
“加”:就是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投入,加大对农民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强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将农村职业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系列;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减”:就是实行惟税制,废除收费制,农村行政实行免费制度;减少农村种植业人口,减(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手续;减缩乡镇行政机构编制,逐步撤消乡镇一级政府机构;通过提高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补贴率、免征企业所得税来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适当提高粮食流通环节的税率,通过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来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
“乘”:“政治经济体制”、“国家发展战略”、“平等的公民权利”,对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具有乘数效应和保障作用。为此,必须彻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建立现代一元体制,转换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
“除”:就是废除一切歧视农民、约束农民、限制农民就业和制约农民增收的法律法规。
“保护”:就是将“三农”定位在公共服务业和生态产业上,让农业彻底退出竞争领域,主要由政府投资,并采取特殊政策保护起来。建立农民减收补偿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补偿”:就是建立生态建设、保护和受益补偿制度,让全社会都来补贴自然保护区的农民。自然保护区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生态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它性的特点,一部分人为了提供或保护这种生态产品而付出了代价,而其他人却可以“搭便车”享受这种产品所带来的好处。生态价值和生态的社会价值远远高于当地农牧民的经济收入的价值。自然保护区的广大农牧民以长期贫困为代价,用他们的辛勤劳动改善了我们的生存环境。然而,农牧民却很难从市场上自动获得经济效益和补偿。既然生态环境由全社会共享,那么,应该让分享生态环境的其他地区和人们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