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及对策研究

2009-09-23 08:46
经济师 2009年8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保单保险业

曲 红

摘 要: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保险行业日益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面临愈演愈烈的洗钱风险的威胁和冲击,认识潜在的洗钱风险和危害,了解利用保险业洗钱的方式,深入分析保险业反洗钱现状,以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已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课题。

关健词:保险业 洗钱风险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8-188-02

一、保险业特征具有潜在的洗钱风险

保险类金融产品,不仅是一种防范社会风险的工具,也是一种投资手段。作为投资手段具有品种多样,时限灵活、操作性强,市场监管较宽松等特点,从而为洗钱者隐瞒犯罪所得创造了条件。笔者在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归纳了以下几点保险行业潜在的洗钱风险。

1.洗钱者通过缴付保单以隐瞒资金来源带来的风险。如果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业务员只顾个人销售业绩没有按照投保规则对投保书进行逐项审核,甚至答应客户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做出保险责任以外的承诺,就会为洗钱者提供可乘之机,增加洗钱风险。

2.保险人选择或评估申请保险保障的个体并做出承保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核保人员要审核投保资料,通过投保书了解审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查询被保险人以往所有投保记录、保全记录、理赔记录等信息,根据系统信息对投保件进行审核。在核保环节经常会发现的洗钱可疑点有:保险期限短、返还保额大、资料不真实等。

3.保全业务存在的风险。保全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相关的洗钱可疑行为有以下几种:(1)宁愿损失投连险(投资连结保险,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缴费灵活,受到市场垂青)等产品的初始费用执意解除合同。(2)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3)一些相对灵活的追加保费的保险产品,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频繁变更受益人,或者突然要求改变原来银行转账的方式而要求改用大额现金或支票追加大额保费,却不能给出相关证明文件或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4.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的风险。保险经纪人、中介公司和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现有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它们必须履行保险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等义务,只是要求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因此容易出现以下风险:一是中介机构可能为了追求自身效益而疏于客户身份识别,但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做出的客户身份识别是认可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难以或者无法直接获得客户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信息和账户信息等;二是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取是以公对公的方式由中介机构的账户转账到保险公司账户的,银行代理网点容易忽视客户资金的真实来源,所以保险公司就难以对保费资金来源进行有效识别。

5.由“地下保单”产生的风险。地下保单”就是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销售的境外保单。境外保险业金融机构非法入境或通过代理商向内地销售境外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内地居民在境内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然后由销售人员将投保单、保费带到境外,最终由境外签发保单。如果洗钱者在境外退保或者将保单质押,就可以顺利拿到“洗好”的钱,实现将“黑钱”转移到境外的目的。

6.保险欺诈存在的风险。“欺诈洗钱”是指洗钱者用黑钱购买奢侈品,并分别向不同的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投保,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业金融机构予以赔偿。由于是分散投保,单个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财富和收入状况不可能全面了解。从而洗钱者便可名正言顺的获得巨额赔款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当前保险业反洗钱现状

1.国际保险业反洗钱状况。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对全球保险业洗钱风险研究中显示,目前各国和各地区对保险业洗钱行为的识别程度和对保险业洗钱风险的认知程度都很低。国际上保险业反洗钱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国保险业反洗钱规定适用范围较宽,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保险人履行整套的反洗钱职责,其中包括客户识别和审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二是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相对较少,从1999-2003年金融情报中心收到的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占总报告的比例中发现,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较少,有观点认为这是保险业洗钱风险低得可以忽略不记的表现,也有观点认为这是由于人们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较低或是反洗钱规定执行情况较差的表现;三是保险业存在的洗钱风险,有可能给保险公司声誉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根据保险洗钱案例调查显示,犯罪分子主要利用人寿保险产品清洗犯罪所得,此类案例约占案例总数65%,利用普通险产品洗钱的案例约占30%,利用再保险业务洗钱的案例约占5%。

从保险业在整个金融行业内的相对规模来看,保险业洗钱风险和犯罪分子侵蚀保险业的风险比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所显示的风险要大得多。

2.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状况。一是保险机构开始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机制、机构以及规章制度,现有保险法体系中的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已涉及整套的反洗钱职责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和资料保存等反洗钱措施。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7年末,保险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4000余份,可疑交易报告4000余份。全国96家应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保险业报告机构(不含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39家正式报送,占机构总数的40%。二是有待正确把握成本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的平衡。《反洗钱法》的颁布很大程度上克制了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放松对洗钱的防范和控制,但金融机构不会轻意抛弃成本的最小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反洗钱工作的各种资源投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不足的。三是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动力略显不足。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规章,但保险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还需加强学习。原因之一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无法正确对待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发展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为在有限的市场中争取更多份额,担心严格执行反洗钱法规有可能失去保费收入,还会增加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原因之二是部分保险机构的经营者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还未形成反洗钱工作日常化和制度化。四是保险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较低。导致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的原因有:(1)部分报告机构对可疑交易存在单纯依靠计算机抽取报告,而缺乏人工判断的现象;(2)保险公司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无制度约束。如对客户身份资料审查不严,对入保人的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判断不清,不能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

三、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反洗钱工作。责任感。保险业机构应认真学习《反洗钱法》以及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树立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打击洗钱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主动地承担起反洗钱的义务,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以反洗钱工作大局为重,克服单纯追求利润的偏向。坚决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2.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以控制洗钱活动在业内发生。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保险机构应尽力确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务的客户的真正身份,应订立有效合同,以获取可证实的有关新客户身份的资料;应制订、明确管理制度,保证机构不会与未能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客户进行重要的商业交易。在展业、承保、理赔、退保等与客户接触的各项业务环节中,应针对不同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有关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使“问题保单”无所遁形。二是保存交易记录制度。保险机构应实施具体程序,以保存内部交易记录,以便司法机关审查洗钱嫌疑人所有有关交易的资料,包括由拟订保险合同的投保单时已审核的资料,到合同期满处理有关合同的证明,因期满、赔付或退保而结算的保单。记录保存最低期限应符合反洗钱规定要求。三是加强行业自律。保险机构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确保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符合高度的道德标准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于有足够理由怀疑是与洗钱相关的交易应当拒绝提供服务。四是与司法机关保持合作。保险机构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刑事司法侦查,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为客户保密原则”为由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协调统一。

3.转变保险业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素质是防范洗钱行为的前提。保险业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首先对内要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全面提升员工及聘用代理人的反洗钱技能,使之尽快能够基本适应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反洗钱法律法规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而对洗钱防范和控制却离不开保险业务人员的慧眼和职业防范意识。由于对可疑交易的识别不能脱离人工主观判断,更凸显反洗钱岗位培训、意识教育以及技能传授和经验推广的重要。同时要让全体员工对反洗钱工作有个清晰、明确的认识,积极营造反洗钱氛围,才能在工作中不会漏掉线索或可疑交易;其次对外应积极扩大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在更大的范围内普及反洗钱知识,才能给予企图洗钱犯罪的人以警示,有效地降低洗钱行为的发生。采取这种双管其下的措施,全面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必定会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奖罚并举,促使保险业有足够的动力进行反洗钱工作。由于保险业实行垂直管理,基层机构反洗钱部门设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反洗钱培训等业务由其上级机构组织安排进行,经办机构缺乏自主权, 基层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更加注重自身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保险业机构要有效防范洗钱活动,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不断推进反洗钱工作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那些为了拉客户,随意降低开户标准,忽视客户资料审查,不执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保险机构,应依据相关制度。严惩不贷,才能最大限度地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推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5.建立健全保险业反洗钱监控机制,利用网络技术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一是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二是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制度约束;三是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涉及国企和国企控股公司的提前退保团体险,保险公司更应密切关注其资金来源去向等相关信息;四是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禁止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五是保险公司应对大额退保、赔款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基层保险机构应充分利用“总对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结合行业特点,完善自身反洗钱数据系统。系统应能够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促使保险机构在满足反洗钱信息安全保密要求的同时,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6.加快保险产品的创新,巩固保险业声誉。一是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二是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三是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积极有效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7.建立反洗钱联合互动工作制度,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效率。为加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保险业监管部门要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各地反洗钱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使政策和工作协调一致,及时研究解决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的复杂问题,保证保险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跨越多个行业,利用各种复杂的金融和贸易手段洗钱,已经是洗钱者常用的手法,他们将多种洗钱方式组合,行为也越来越隐蔽。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欧阳卫民.中外反洗钱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

2.张阳.国际反洗钱规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太原 030002)(责编: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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